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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构建中警察权问题研究.doc

1、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关于和谐社会构建中警察权问题研究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对我国警察权的发展和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警察权改革要以服务和谐社会为使命,要加强职业伦理建设,正确行使警察权力,公正对待每一位公民,促进公平、正义,使警察权真正成为和谐社会保障力量。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警察权;公平;正义     一、和谐社会本质的把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

2、发,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新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集中体现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真正的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者具有内在统一关系。以人为本对于警察权而言,就是要考虑到公民的权益。   警察权的发展也要符合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警察权的这一功能是要加强而不能削弱的。但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自治领域的形成,社会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化,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及其公共权力的特征日益凸现。警察权作为一种公共

3、权利,来源于人民,并应服务于人民,在促进广大人民群众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同时实现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强制性以及必要时使用暴力是警察权得以顺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但这并不是目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把强制性权威真正转变为合法性权威的过程。警察权还具有不断扩张性,因此就必须对其进行规制。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必须合理有效地管理和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联系、立即都可能侵害公民本身的合法权益的警察权。如果滥用警察权,那么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平等权、自由权以及生命权都将会被剥夺。因此

4、警察只有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才能得到公民的支持,进而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二、对于警察权本质的认识   (一)国家对于警察权的定位   目前,我国对于警察权是如何定位的呢?我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条法律规定了警察的性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或者要处理突发事件,警察都具有较大的权力,并且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警察为了维护治安的需要,随时可能和犯罪分子打交道,因此与其他的任何行政权力

5、相比,警察权也就更加的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攻击性。同时我国《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中可知,与上一条法律不同的是,在这里警察权也就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政权力,它更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秩序,而且要树立服务人民和人民保持紧密联系的思想。由此可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保障公民个人的利益秩序不受非法侵害也就是警察权的价值所在。那么,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警察权就必须得到一定的控制和约束,并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这样才能使公民更好的接受警察权。

6、   (二)公民对警察权认知的表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与社会接轨的脚步越来越紧密,社会结构和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的迅速发展,博客和微博的广泛使用,使普通公民的知情权和对社会事件的参与度得到广泛的提高,在如此信息化得时代,普通公民对于警察的定位已经不再停留在过去的时代,也不仅仅是课本所单纯描述的,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很多因素制约了警察和公民之间的和谐,造成了公民对警察权认识上的误区。   社会上层出不穷的矛盾制约了警民和谐,是公民对于警察权认识受限的重要原因。警察的主要责任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的平稳发展。警察之所以存

7、在的前提条件是国家,警察自身价值也在维护国家秩序的过程中不断地得到体现。二者的关系说明,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或多或少存在自身的不足,不能进行完全的自我调节和完全的自治,因此,国家就会不断完善机构组成、丰富各个部门的职能。在众多部门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警察也会密切遵照国家意志,以外在的各种方式来调控社会矛盾、缓解冲突。结合到我国实际情况,社会正在处于转型期,社会上任然存在着各式各样大量的复杂矛盾,同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相应的出现阶段性或局部性上升的态势,这些都是社会转型期不可忽视的问题。当出现各种问题时,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主要力量的警察就不可避免的要首当其冲,那么肯定会和社会不同层面的人员发生一些摩擦

8、和冲突,那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引起社会上一些人员的不满甚至于仇恨的情绪。特别是在一些突发事件人员混杂时候,警察在处理相关事件当中稍微大意或者带有个别部门或个人利益,那么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引起人民的极大的不满。作为国家和社会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这些情况都非常明显地阻碍了警察和公民的和谐关系。   单一规范化的警务模式和现实社会民意多样化的矛盾限制了警民和谐,制约了公民对警察权的真实性的认识。在改革开放推动下,社会的结构发生变化。数量庞大的计划经济下的人群被推向社会,最终转变成为了“市场经济人”,在新的经济环境里面,他们更加渴求民主、并且有强烈的向国家表达意愿的想法,参政议政的愿望也更

9、加的强烈,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也不断地由原来的单一伦理主导转向以经济的主导。人们不仅能说过去不能说的话,做过去不能做的事,了解过去无法了解的信息,自由民主的氛围不断地加强,并且人们更加的关注自身的利益是否受到有效保护,当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可以得到帮助和诉求。在此同时,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多元化的利益诉求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传统的民意表达方式早就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也就暴露出国家应对措施的滞后性和应对效果的低效性,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往往会把矛盾的聚焦点集中在处理问题第一线,和公民直接打交道的警察身上,同时公民也会对警务规范性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不仅仅是简单粗暴

10、的处理而已。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虽然广大的警察也在密切关注民意,努力规范自身行为,但是由于社会冲突的不可避免性,仍无法及时有效地对所有问题有求必应,更是无法立刻消除自身反应和民意诉求之间的巨大落差。在,这样的落差面前,即使广大的民众能够理解,但是也很难以在情感上完全接受;即使越来越多的民众能够理解,也无法保证所有民众都能够接受。更何况,要求警务规范化的总体趋势也难免不会发生个别警察在执法中不当或者不合法的行为,因此产生更为明显的落差就会使警民之间的和谐受到限制再说难免。   警察权的强制性也是影响公民对于警察形象正面性的认识。任何国家行政权力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警察权的强制性还和其他

11、国家权力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是警察权必须具备的。警察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公众权力,而要实现这种公共性和公众性,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权力的强制性。缺乏强制性的警察权,是根本无法保护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安全秩序,也无法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实现其强制功效的目标。然而警察权的强制性的对象很大一部分是公民,这就难免会造成对公民权力的约束。其次,警察权还有排他性特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权力的行使角度来看,在我国是人民通过立法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将警察权赋予人民警察来行使的。 那么警察对警察权的行使享有独占性,也就是说,除了警察以外,其他任何组织

12、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种权力,更不能有其他社会组织和权力来替代警察权。这也就是警察权的排他性和不可替代性。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强制性的权力只能由警察来行使,使得警察权和公民权更加的对立。最后,警察权的强制性是法律赋予的。警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执行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形成的人民的共同意志,以及实施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决定。法律赋予的权力也就使得警察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行驶其强制性的权力,没有可以回旋的余地。除了作为一个良好的执行者之外,在很多具体执行过程中警察也同时是决策者,很多法律条文给予了警察在一定范围内部分决策的权力。因此国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是否成功,就在于对于警察的管理是否成功,

13、这关系到大众利益、关系社会稳定。   虽然社会上的种种问题的出现会使公民对警察的理解产生或多或少的偏差,但是随着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整体素质也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不断完善警察权促进社会和谐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我国的警察权确实需要被限制、被制衡、被约束,但是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在现实中我国警察受到的伤害也是在很多其他民主法治国家里不多见的。如每年在正常的警务活动中,我国警察就会产生巨大的伤亡数量,这不应仅仅理解为警察个体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事实上侵犯了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到,警察权作为和谐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它能否有序,健康的发展也关系到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14、   首先,加强执法规范化,保证警察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蓬勃发展,随着法律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宪法中己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方略的选定和实施,意味着公安工作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制度背景、体制环境也相应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有诸多正当价值的法治成为警察权的当然语境。在法治的环境中,中国警察机构传统的工作对象、范围、职责、责任也相应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相伴随的出现了很多问题从法治观念的基础来审视警察行政权,就要求警察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和民主的精神,以知法、守法、护法为核心,遵从法律至上

15、程序正义的原则。执法规范化在新的历史环境下,也必须树立全新的理念。只有法制的社会才是真正民主的社会,才能根本上保证公民的权益。人的因素是根本性的,执法者的行政观念、知识水平与能力等诸多方面都是影响执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同时也会是造成执法不公正的直接原因,执法主体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规范警察执法权的根本之策。因此,加强警察的执法规范化,保障合法的公民权益显得十分重要。   其次,完善相关制度,用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和谐。程序即是一种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是对警察权进行规制的一种方式。从现有的法律体系看,法律条文对于警察权的规定还不够完整精细,这也就给执法主体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

16、现实中也就给予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会给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隐患,也给执法的不规范性留出了滋生的空间。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只能传唤两次,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是多少。这就给执法人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再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泛泛的条件,但是却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会出现在具体实践中出现混乱的情况。在社会现实中也有一些当事人利用民警的人际关系处理案件,造成不公正处罚,在社会上引起了很不好的影响。由此可见,正是由于不完善的法律给警察留下了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也就给警察滥用权力创造了

17、相应的土壤。因此要完善完备相关立法,以减少这样法律的“盲点”带来的社会问题。   再者,完善违法执法的监督机制。权力制衡及以权利制约权力,是监督警察权行使的有效制约途径。警察权分为警察刑事职权和警察行政职权。在通过其他国家权力制约警察刑事职权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相应的监督制度。例如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对警察机关提请逮捕的审批制度,人民检察院对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庞杂和混乱,并且不符合实际是目前我国的执法的监督 家法治文明的标志。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公民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方面面,是公民权利、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保护力量,构建和规范警察权是一个关系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正确认识警察权,才能明确警察权在和谐社会中发展的方向,让警察权在和谐社会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让警察权在和谐、法制的社会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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