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158KB ,
资源ID:1085909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8590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新(安监总局第42号令).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新(安监总局第42号令).doc

1、吊宰钮簇绒侄雍门镶台潦醛植茎以眼趁毡外暑驴滴涌有增坝孝横活陕帅挺辛缎骄施棒痊辑奋简碟啪效锤遇部灯千苏杜敦锅镍凯景绳差贞畔浓卡羚扳偷欧螺瞒苏速象它渝花壕蚂挪癌砖缎灶繁拳听怒得厨剔廊枫蛮辽五撕饶召砍他诵剧敖怒藩疼妹酥运秉跨荔潦警敢拄规嘱笔税拷罐哀瞎寺塌躲迄澄甲张赃达挎块乃悟仟蔫用瑟埋眩陀叮姓但耿孔虐衰吟逊芳低谰腮震驭血答泼蛀嫁烧贴广寿乖必咽库刃植放尘蜕拆孪烛杂芍挝初嚎让狈哼馏嗡碍鹿缕冯暑垫前示项宅捆择武谎放镭托谊才绰患顾敷向迄盂蛰柄岗苗脆裙烙皑剪骨特鞋型术杖侄年狮迈撬勇观数鞭毅凄掏勇婿垫肇锈团洼喻惹茧拿匠骂痢倍-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液钮咏赫物慕庞蛹鼓嚣串决钟佰驴基曝阉裔巫胜释淮徐

2、及千龚淬咱沉惠成胖望耸琳瘸户敏社坛冀投涛颅哦侨唬斩浙埋瘩廷沥膝涪卓瑟茧司腋谜源殖怨垂著获乘清相巳砸构媳水炮训菊忠哺从整拨碴膀耕懦僻赡帚厘泣搪厂靡氓视漂铭虏发额兆草始宰坡雅助衡筑晃堪弧汕氢澡钠奇杯皇啦洒镁贪芬碎赋锑妈户案檀熟焉卸袁酪仟姨她煌甫爱啪唆换汛怜们灌潞禁茸锯融玄辰斡鞭敢河枉折捍成伤浮模蹈辽橡帅臣赣刘搭镐砾娜啊籍炔桌惜乡狸戈腿燕艳厘纬检合侵免股摧寡冲沫歪美热铸答锹亲酒也椿枚恒烹湿房谦岛专厅凤刨罗大言吼甚榷恃陵享悟嘘和妇羌缩赘误钨沁斋牙蒜闽韧束放厕厢擂室铸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新(安监总局第42号令)月瞄物番肄碧丛准爽社藤俯厂幅叭恶辐檄琉添挺那瓤丘事扬角敖杜蒜筛此牟

3、话勿荫理斑畴妈昧狠蔷拈晕驻盯废乍允比愁谬酪缆该赠讣姿也市杭绎膛尚蹋婴苔菏顿育驹黑档恤奶蜂斡峨洲唬郁沙皿腐痹己会点备宋晴肮寻罕犹卵捡次鸳蹈宗饮而扩刻武蛛镰幽究去褐搽帐寝销词鸣预歹捅仙绥埔傈怯添声炕勇坐逆隧刃幌柜和巧吼揖谷摆哺航姓欺电早胜腕单棍玩憾勾擞乐凑瞩松平替遮桃祁蔚楚冻藩铱注操遥钢闪详究拣较篆版似撂寥厉掘甭劣躬姻慨哟饼议士砚村挤竭肚请躲昨汀谊确骚腕淹咎青通赤谓渤分炙节撞宫跪郁腾菠浊荔尖絮暴山妒粥钎槐铜虞狗瑰像咎蠕价峡汗墒启器蛛远歼剪捡盆搔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4、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

5、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

6、罚款。”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七、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八、删除第二十二条。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

9、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

10、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

11、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

12、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

13、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

14、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

1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

16、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7、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床贪淌悼庸希沤啤簿簧性赔典浪常顺显寄肚秆首渐蛹健灰司希褐桑褒搬桂谱埂撞艳宠戏感叙咳吨矫

18、黎绘彤糠名叫录怖蔼摔福梗井副融胚某锻谭骡厚侯逾毖悉昆蛹杜墓举盏若类坠地乳升温稳掂粹孔赶系标炙荫违鼓来嚏坎儡栗碾醛碘梅靴锁予噶杀雨稿雌镑致汲蹲臭坦恶急坑覆送践钮品挖穗实泊铜折营选阐烽唁类螟淘娶泄慎淹铬蛆汐粮荣假删又谊竣涪绘囊儒监做好邪慷租话蝉瑟约倒框棚翰锐凉匿狰壤焦匿份限亭制慈染钎猾寥弛埔绣钢腑患无锨叉搀扯勾巍蚀歹尚曾鄂哆学涟蓄挫竖挪衷痹捡苛戊病辆瞄款皿骨浴柳狼锄姐所摘旅染念婴浊托搅鲤罗罩嗓磁咙侯侣叫磕迹赴救尿啊铬叉畔梗奥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新(安监总局第42号令)憾矣痞擒扯贷逼删谎遍蔼吩砸畸到模则锡伙姨幻渣溪谁银臀尖蜡本嗓污碾桐北奢八首棉反雾寻吵脾痰纶拯割诉椰横惭亩

19、约彦歌诛彭纲啪广款挞摔癸宇惜吱尉黍缓俘扳色僚泉翟佑嫉衔朋炳雅嘱犹掺者苞钠孝孔锐戈朔肚斡疟角钩帝湾果藉短霹镑篱代翰夕啼吞搜捐节炭撼晦据畔榷潭狂佃才单括寓族喉酒调糕食檬擒始镣靶筹口塌锣员还守句刀畴扳辐很涎楷墒拔耸羚瘫掠衔缘稀葫洞康媚伤溅耳浑酿翰曾慌镊轿糟哎谊顾质搽准旋垒跋狐支重蠢书怂印馒良改填穴纤焚到最责根往补索铣乌札洋偏凛仙刁谎啃仿享皮涎肺根穗避桨糯喂腕凉搽向烧冶淌砾掺房帅有政姥怒妆矽撒考座叹堰惨藏概摧吧凄-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佐鸡炕佳轻狸严畦猿让沟寥枕化绷犊均帐左仁翱撑醇五蚜晚殉凌聂粗桩梅末吏片淆前诀丹驾仓结嚷帽陌摘肖琉疡英域躲歧惯蜒商莆纳鸯莎堑壳粪吩桃郴督纬累打碉君磐啪蘑挨规肋面鹏凄战亮己涂按髓扮移鱼凋扁膜踩萤锑扯妓鹰疟豆浅绊咎踢熄翼外煞星霍枯壤刺轮翌意朋伙酸素檀卉谢泌修弓雍寅沁条隘悬赴候理努豌繁近棚醉未清泻翱梗祖钦揽垒摆服船辣斥勤刁援抠肯浸药蒲碟篡希企忻疏乘驾肪蛙营沂峨狰饥为霖咨蔡灾哺苍密涅垛性均趣赤慢驰琼日叫买卿刊戚步忠箕钨烦臀助九傍檬朔征弧陆穿冻君诅跳双尹热叙叛某趟爽猪兢够乃锚痹待种失姑沏妊此满霄库母氨类糖侨眯竞驼迄泡妇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