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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二章作业.doc

1、第二章: 1.D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C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 3.A 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而造成路人失明,则近因为:轮胎压飞 石子 4.D 具有派生原则的保险基本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 5.简述最大诚信的含义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 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 时绝对

2、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6.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原因。 (1这是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7.简述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况:一是漏报;而是 误告;三是隐瞒;四是欺诈。不同的情形处分也不同。一般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解决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肌肤保先进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

3、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 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保证 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及时违反保证的实施更有利于保险人,保 险人仍可以以违反保证为由是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而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 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费。 8.简述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的标的

4、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 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 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9.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各类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犹豫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3投保人于其所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4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

5、利益关系,当义务人 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是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 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亦无人的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 利人对其信誉怀疑而存在保险利益 10. 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11.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

6、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 12.简述如何判断近因。 第一种方法是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第二种方法是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1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 第一:坚持

7、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其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第三:坚持损失补偿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14.简述如何应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补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2危险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15.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为什么说它们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2代位原则 (3

8、保险委付 16. 简述代位追偿权产生所具备的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第三: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17.简述委付及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偿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条件是: 第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第二,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第三,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第四,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第五,委付不得有附加条件。 18.简述代位追偿与物上代位的区

9、别。 第一,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 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义务和权利全部接受,既获得了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的产生的义务。 第二,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 付后,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 还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 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 始同居生活。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 “妻子”邱小

10、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 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 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 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 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 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中,夏仲青买的是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

11、它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 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当事故发生时,夏仲青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 申请,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而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要求?因为保 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俩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是违法 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 围的规定,夏仲青和邱小眉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 合保险利益原则,夏仲青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而法院也因 为相同原因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根据保险法和婚姻法分析,对于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和法院的判定结果 是错误、

12、不当的。原因有以下: 1.本案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了婚姻事实, 尽管未进行登记,他们的婚姻是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他们两人的 婚姻关系仅仅是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即没办理结婚登记,却符合结 婚成立的实质条件的,他们双方完全志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除此之外没有妨碍到公共秩序; 2.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适用《保险法》关于配偶之 间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但是夏、邱二人同居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两人在经 济上具有较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夏出于对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和 保障与他

13、一起生活、同居的邱的利益而决定投保,应是合理的,并且夏为邱投 保人身保险是征得了作为被保险人的邱的统一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否定夏对 邱因获得后者同意而有保险利益的这一事实。这点上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3. 保险法律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同一关系吗?保险法律关系可以用《婚姻法》来调整吗?答案是否定的,《保险法》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及保险行政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此案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婚姻法》涉及的是婚姻及基于婚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两者有联系,除非法律上有明确的准用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可以用《婚姻法》来调整保险法律关系,更不能用《婚姻法》的规定否

14、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所以夏仲青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10 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4 万元。保险期为1 年。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15、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 2 800 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 4 000 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分析与结论: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因此,本案保险人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16、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推定全损的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 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 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如果要求其归还残车,则应该补偿王某打捞付出的艰辛劳动,以及支付给张某的 4 000 元。 本例思考: 财产保险

17、中的物上代位原则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了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张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为非法,但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打捞堂兄尸体,情有可原,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获额外收入4 000元。王某的行为可视为善意取得,不追究其民事责任。其实,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也取得了一种义务。此义务是保险人对物上代位标的物的看护义务。取得对残值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义务有时候并无实际意义,反而背上对残值的义务,是很不经济的。最好是尽快处理,

18、比如拍卖。 近因原则案例: 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

19、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杨某考虑该修理厂设备不齐全,又将车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与水不可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杨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2.事发

20、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隔有无进水,使空气隔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车辆遭受泡浸后,没有进行修理、清洗,而继续使用导致发动机受损,属于操作不当,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关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的费用不予偿付,只需赔偿合理的清洗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造成保险

21、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 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而进 气管空气隔有余水,则是由暴雨所造成。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 后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 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根据保险法的 近因原则,启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 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暴雨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远因。而启动发动机属除外风险, 由启动发动机这一除外风险所致发动机缸损坏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雨造成汽车浸水后进行清洗的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

22、为,杨某在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地台的情况下,不可预见进气 管空气隔进水,此时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另外,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 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 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 因,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 才使启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 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杨某赔偿车辆的实 际损失。 认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搞清车损是否属于操作 不当引起的。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杨某在启动汽车时

23、车辆受浸已低于车身地 台,不可预见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从双方签订的合 同条款来看,我国的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对车损是否属于操作不当引起,应作 出有利于杨某的解释,即应将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解释为不属于保险标的“在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部分”。 根据以上两点理由应认定车损非杨某操作不当引起。 认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搞清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所谓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只有当

24、它的近因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负 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赔偿责任。这里的近因并非指时间 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 原因。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 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 么前因为近因。启动发动机是开动汽车的必要条件,也即是说开动汽车不可避 免要启动发动机。本案中虽然启动发动机是导致车损的重要原因,但它并不必 然直接引起损失结果,如果没有暴雨的发生,则车辆进气管空气隔将不会进水, 此时启动发动机也不会有车辆损失结果的发生。既然暴雨使车辆进气管空气隔 进水,那么启动发动机造成车辆气缸损坏成为了必然。因此,车辆损失的近因 是暴雨而不是启动发动机,虽然启动发动机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且在其后发生, 但是暴雨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既然暴雨是造成车损的原因,保险公司理应赔 偿发动机缸体损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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