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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doc

1、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未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纸质贷款合同按要求提交至

3、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0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4、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 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

5、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0.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和发放

6、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六)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7、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和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

8、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28%。 (三)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

9、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

10、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4000名。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11、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

12、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入伍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或),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

13、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14、 6.教育厅将申报代偿的总人数及总金额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将资助款拨付至各高校。 7.学校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15、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学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下载。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如为贷款补偿,则提交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上交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2.县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5.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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