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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查处分离制度.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查处分离制度已经有310位读者浏览过该信息文章来源:城管局更新时间:2010-10-29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按照立案、调查、复核、处罚相对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机构行使立案、调查、执行职能,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开展立案备查、案件复核工作,案件审议审核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各机构应实行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2、确保正确有效地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第三条区局应全面履行监管职能,形成以区大队综合办案,各职能股(室)专业办案、各办案调查机构联动办案的执法体制。确保监督管理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第二章立案备查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立案备查工作。 案件调查机构按一般程序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等情况报立案备查机构登记备查。立案备查机构或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结案、撤销案件、案件移送和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登记、备查。二根据上级安排和我区的行政执法重点进行排查,编制行政执法计划。三督促各办案调查机构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各类违法

3、、违章案件。四及时追踪案件调查机构对立案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将案件处理结果在本局内通报。第五条立案备查机构应建立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案件调查机构应在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移送、结案、销案后3日内,报立案备查机构登记备案。立案备查机构应及时审查,发现有误的,应立即报分管局领导或案件审议审核委员会决定纠正。第七条立案备查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机构对立案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不定期的将案件处理结果在系统内或本局网站公告。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案件调查第八条本局执法大队的业务科室是立案案件的调查机构。第九条案件

4、调查机构应在立案后,立即组织不少于两人的办案组进行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实行主办责任制。主办者应对案件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并享有对案件立功、受奖的权力。第十条案件调查机构应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将案件调查终结,经合议后提出处罚建议,将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拟制的处罚决定书送复核机构复核。经复核需补充调查相关事实,调查机构应及时补充调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如因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调查结案的,应当写出延长调查期限报告,经分管局长批准延长调查处理期限。第十一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日常管理或者根据案件线索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违法事实应当依照行政处

5、罚法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应在结案后7日内及时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立案备查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案件调查机构将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报立案备查机构备案,进行结案登记。第十三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无法收集主要违法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或者违法事实显著轻微决定不予以处罚的,应经立案备查机构或人员复核后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或案件审议审核委员会决定批准撤销案件。第十四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违法嫌疑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经立案备查机构或人员复核报分管局领导或案件审议审核委员会决定是否移送。应当

6、移送的,报立案备查机构备案。第四章复核处罚第十五条本局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是案件复核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承担所属部门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审查工作,并负有处罚建议权。第十六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及时将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拟制的处罚决定书提交给案件复核机构。第十七条案件复核机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如调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补充调查意见,退回案件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案件调查机构应及时补充调查,重新移送复核。复核处罚意见与调查处罚建议一致的,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案件调查机构。第十八条复核机构与案件调查机

7、构对案件的违法性质,主要事实、自由裁量幅度等主要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有关规定提交本局案件审议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九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未经复核机构复核自行作出处理决定的,立案备查机构不予进行结案登记。 第五章案件执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坚持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杜绝协商执行、变相执行或多头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到位等行为发生。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办案调查机构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日内按规定程序送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逾期后

8、十日内告知立案备查机构,由立案备查机构协助案件调查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立案备查机构应及时了解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督促案件调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向案件立案调查机构申请,调查机构在调查核实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执行。同时,抄报立案备查机构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

9、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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