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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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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第四条 典当行全称:三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大稿村第三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

5、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第七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八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

6、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九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第十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第十一条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出资额

7、: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第十二条 典当行各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的,除应当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有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典当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8、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典当行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典当行的剩余财产分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的章程; (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维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依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五)遵守股东会决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或对外转让其全

9、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累计达50% 以上的除外)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超过50%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权,视为同意转让。新进入的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典当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载入股东名册。第七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 名股东组

10、成,股东会是典当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典当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典当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典当行章程;(十)法律、法规及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十一)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

11、集,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拟定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向典当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典当行章程; 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典当行的常设机构,

12、行使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权力,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由股东会以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和非股东的其他人士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行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典当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13、)制订典当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典当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典当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典当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列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表

14、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否则其决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任何一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均有权发言,并有权提出议题,董事会对董事提出的议题应当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典当行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15、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条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外,典当行的其它重要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授权董事长决定。第九章 总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典当行设总经理一名,其它设置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典当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典当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典当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典当行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其它主要负责人,

16、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改变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典当行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所设置的职能机构,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人员领导下进行各自的业务活动。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七条 典当行设监事一名,对董事长、

17、董事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八条 典当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监事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典当行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典当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典当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典当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

18、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六)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典当行承担。第十一章 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为典当行董事长,董事长为典当行董事会成员。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三)代表典当行签署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典当行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对典当行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

19、权须符合典当行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提名典当行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七)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章 典当行财务、会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商务部的规定建立典当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典当行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典当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财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

20、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六条 典当行在召开股东会前10日,将典当行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给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典当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典当行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一)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决议提取。 第五十九条 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接受赠予; (二)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列入的其它收入。 第六十条 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各

21、项: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典当行经营; (三)增加典当行资本,典当行可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典当行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典当行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法定公益金经典当行董事会决议按照典当行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本典当行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股利每年至少派付一次,当年的股利于次年的第二季度派付,典当行分派股利时,应公告股东。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审计制度的规定

22、,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典当行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法乱纪现象及时纠正,同时由董事会决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典当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不得分设会计帐薄,对典当行资产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三章 典当行职工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典当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劳动人事法规。 第六十九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典当行可按其经营管理所需,自行聘用和辞退职工,并有权建立自己的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典当行应执行中华人民共

23、和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一条 典当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试用制和聘用制。必须依法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职工签订合同。 第七十二条 典当行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十三条 典当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四章 典当行变更、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第七十四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

24、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七十五条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典当行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典当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典当行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25、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典当行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典当行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典当行或者新设立的典当行承继。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

26、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七十八条 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典当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章 典当行解散与清算第七十九条 典当行解散,应提前3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按有关法律法

27、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典当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一)典当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典当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典当行宣布破产。第八十条 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典当行章程而存续,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二)、(四)、(五)项解散的,由董事会将典当行解散事宜通知各股东。典当行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

28、由股东组成。第八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之列。第八十二条 典当行清算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清算。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职权如下:(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典当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典当行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理债权、债务;(五)清

29、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六)处理典当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典当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典当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典当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八十五条 典当行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典当行财产。典当行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典当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二)所欠税款。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未依前条顺序清偿,而是将典当行财产分配给各股东。违反前款规定所作的财产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示赔

30、偿所受的损失。第八十七条 典当行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各股东。第八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典当行登记,公告典当行终止。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典当行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典当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九十条 典当行根据需要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第九十一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二)董事会

31、将建议内容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会,依据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决议由2/3的股东通过为有效;(三)按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典当行章程的修改案。第九十二条 典当行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事项,应予公告。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典当行股东会。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为准修订。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首届股东会全体股东会议通过。从通过之日起在内部生效。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

32、体股东亲自签字,任何机关、部门及个人无权进行擅自修改。否则修改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 为保护典当行和股东的利益,本章程受法律保护,除有关行政机关外,任何股东不得私自外借、复印典当行章程,不得泄露典当行秘密。股东签字盖章:二 年 月 日三鑫典当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规则为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经营规则。第一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二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

33、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三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五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

34、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第六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七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

35、和有关费用。第八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程序是:车主本人需向典当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合法有效的证件:新购车辆未上牌照(户)要购车原始发票和生产合格证;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新增机动车辆缴费证;交通征稽年检审验合格证;公路养路费缴费证件;机动车辆参

36、加保险证件;单位车辆要有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介绍信、法人代表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车辆要有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要与车辆行驶证内容相符。典当行认真验证上述证件,由专门业务人员对当户用来质押的机动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并向当户出具机动车辆车况鉴定结果,告知当户所能质押的贷款额度和费率。双方共同认可后,到营业部办理有关出票付款手续。典当行要求当户认可车况,并签定法律承诺书,与上述有关证件妥善保管。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

3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第十一条

38、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

39、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第十二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

40、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股东签字盖章: 二 年 月 日 三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为加强对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特制度本制度。1、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典当行经营状况。 2、财会人员要始终坚持“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的“四相符”原则,做到凭证要素齐全、往来帐目清楚,资金日清月结。 3、财会人员要按照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定期向总经理上报业务经营情况和损益

41、情况。二、收支管理1、典当行的一切收入统一由财务部管理,财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典当收入款任何人无权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2、出纳员收款,必须使用财务部指定认可的收款单。 3、凡因公需借用公款者,必须按照规定的借款审批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所借公款均要在办理公务结束后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三、票证及印章管理财务部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制度,对质押当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缴款单等重要凭证,财务部门要统一购置,按照数量、种类造册登记。重要凭证领用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用完后的存根不需留存的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1、支票管理(1)支票的购买、签发均由出纳人员管理,出纳员应建立“支

42、票使用登记簿”,按支票号顺序登记支票的发出日期、用途、金额、经办人等。(2)支票上使用的印鉴共2枚,其中个人印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会计人员对支票的签发要实行监督。(3)出纳员在填写支票时,要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或出借支票。(4)作废的支票,出纳员要在支票存根上盖“作废”章,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并将该支票交给财务经理存档备查。(5)领用支票时,领用人须填写支票申领单,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经理签字、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领用。(6)领用支票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已领用的支票,并应在领用支票之

43、日起七天内向财务部门结算,否则不予办理新的业务。2、当票管理(1)当票是当户与典当行发生质押、抵押融资关系的重要原始凭据,财务部门购进印制的当票要统一登记,营业部、业务部在领用空白当票时,要按印刷号码的先后顺序;领用人领用当票时应填写“当票申领单”,注明本数及号码数,由业务经理签字,总经理批准后,在当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2)财务部要监督当票使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每月底要对当月当票使用情况及库存当票的实物情况进行盘点核对,检查保管是否有误。 四、现金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典当行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公司的现金只能由财务部的出纳员负责收支和保管,其他任何人无权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2、现金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包括:支付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3、营业部备用现金初步核定为5千元,根据业务情况,备用金超过5千元需上缴财务部;备用金不足时,可向财务部重新申领以补足备用金。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一般情况下,不得坐支现金。营业部备用金使用应一日一结,定期与财务部出纳对帐;财务部可定时或不定时抽查柜台备用金使用情况。 5、现金收付的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经过会计人员严格审查,并编制记帐凭证,出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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