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337)2.票据变造(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
2、接、挖补、覆盖、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例题1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
3、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1)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
4、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考点5】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P336)(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出票行为、背书行为的效力是否有效?1.如果出票行为的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行为“无效”。2.如果背书行为的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
5、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背书行为“无效”。(2014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解释2】作为票据授受之原因的交易关系,并非必须发生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乙公司欠丙公司100万元的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100万元的转账支票。在本案中,应当认定该出票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3.票据权利的买卖(1)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
6、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将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2)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出票行为(或者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2013年案例分析题)4.“真实交易关系”的例外(1)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只要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此时,并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2)持票人可以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贴
7、现是一种合法的“票据权利买卖”。(3)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相应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票据上的“收款人”,则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填写,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因此,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在这两种情况下,作为出票人的银行与收款人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的“交易关系”。这是因为,关于真实交易关系的要求,主要是基于我国的金融政策,避免当事人套取银行资金。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方式,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当然,即便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其背书转让的过程中,仍然需要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作为基础。【考点6】票据抗辩(P
8、342)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1.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解释】出票行为因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行为因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出票日期)而无效,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对抗你没商量!(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
9、责任。因此,不论谁是持票人,该当事人均可基于其“并非票据债务人”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此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下,本人(被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解释1】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司法文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
10、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解释2】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2.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基于“合法理由”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解释】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
11、由对抗持票人。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该持票人。【解释】“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假如持票人在票据交付后才知道的,票据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抗辩。(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5)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2014年案例分析题)3.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在持票人
12、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
13、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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