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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集团三级防控技术指南(发文).doc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 水污染应急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1、总则 1.1 目的意义 为了防范和控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因物料泄漏产生的污染物对周边水环境的污染,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制订本技术指南。 1.2 编制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安全、及时、有效的污染综合防控体系。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现有石油化工企业防范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其它辅助设施事故所导致的水体污染。 1.4 编制依据 本技术指南依据现行相关

2、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参照国内同行业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经验而制定。 所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如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 《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SH3094-1999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3034-1999

3、《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SH3125-2001 1.5 环境污染三级防控体系 针对石油化工企业污染物来源及其特性,以实现达标排放和满足应急处置为原则,建立污染源头、过程处理和最终排放的“三级防控”机制。 第一级防控措施是设置装置区围堰和罐区防火堤,构筑生产过程中环境安全的第一层防控网,使泄漏物料切换到处理系统,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二级防控措施是在产生剧毒或者污染严重污染物的装置或厂区设置事故缓冲池,切断污染物与外部的通道、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将污

4、染控制在厂内,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三级防控措施是在进入江、河、湖、海的总排放口前或污水处理厂终端建设终端事故缓冲池,作为事故状态下的储存与调控手段,将污染物控制在区内,防止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装置较少或装置较集中的企业,第二级和第三级防控措施可以合并实施。 2、装置围堰 装置区围堰设计与建设应当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修订版)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2.1 凡在装置开停工、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有可燃、有毒、对环境有污染液体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

5、宽度不超过150mm的围堰和导流设施。 2.2 围堰内应当设置混凝土地坪,并设置集水沟槽、排水口。 2.3 围堰外设置阀门切换井,正常情况下雨排水系统阀门关闭,污染雨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染雨水切换入雨排系统。切换阀宜设在地面操作。切换时间按照《石油化工行业污水处理场设计规范》执行。 2.4 在检修通道及交通入口处的围堰应当设为梯形缓坡,便于车辆的通行。 2.5 在巡检人员经常行走的围堰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警示标识。 3、罐区围堤 3.1 对石油化工企业原料、产品、中间产品中的可燃液体、有毒有害液体等可带来环境污染的液体储罐罐组以及液化烃、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助

6、燃气体的储罐罐组应按《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SH3125-2001)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设置围堤和隔堤。 3.2 围堤的有效容积: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混放时按容积较大者设计。低温液氨储罐区围堤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3.3 立式储罐至围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和液化烃压力储罐不应小于3m。 3.4 围堤外设置切换阀门井。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污染雨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染雨水切换到雨排系统;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有毒液体罐区污染排水切换到应急

7、排水系统。围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宜坡向四周,可设置集水沟槽。 4、事故缓冲池 当发生较大事故,无法利用装置围堰、罐区围堤控制物料和污染消防水时,将事故污染水排入第二、三级事故缓冲池。事故缓冲池的设计和建设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修订版)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4.1 事故缓冲池火灾危险类别确定为丙类;事故状态下按甲类管理。 4.2 事故缓冲池容积按火灾延续6小时所需消防水量设计,并应当综合考虑接纳物料、消防水、雨水、剩余污水量。 4.3 事故缓冲池应当采取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4.4 事故缓冲池应当配备

8、抽水设施(电器按防爆标准选用),将事故缓冲池中的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系统。 4.5 事故缓冲池宜设浮动式分离收集器、液位监视仪、集液区,方便对分层污染物的处理和物料回收。 4.6 事故缓冲池底按水流方向设一定坡度,并应有汇水区、集水坑。 4.7 事故缓冲池加盖,应有排气设施。 4.8 事故缓冲池应预留检修孔和爬梯;设水位标尺。 4.9 事故缓冲池进口切断阀门应设在池外的阀门井中。 4.10 应当按照临近装置区、罐区,总体考虑事故缓冲池平面布置。 5、排污管道 5.1 污水管道 含可燃液体、有毒液体、污染性液体的污水和被污染的雨水、事故消防排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9、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超过40℃的热水、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含强挥发性有毒物质污水须就地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 5.2 雨排水管道 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雨水由切换阀门切换到雨排水系统。所有生产污水、循环水排污水、机泵冷却水、直流冷却水、检修冲洗水等不得排入雨排水系统。 5.3 检查井、阀门井、水封井 新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水封井、跌水井应选用钢筋混凝土井,管道穿井壁处设防水套管。新敷设的酸性下水的检查井内壁应考虑防腐。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小于250mm;水封井不得设在车行道上,并应远离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管线上的事故切换闸阀井宜设于地面操作,便于人员快速操作、维护,可设电动、手动双用闸阀。 6、其他技术要求 6.1 本技术指南未列入的措施按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6.2 水污染应急防控所用应急物资配备按照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附则 7.1 本技术指南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院、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分公司编制。 7.2 本技术指南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7.3 本技术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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