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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范文二.doc

1、股权转让协议范文二 ______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月___日于北京签署: 股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______路______号 _________楼。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北京市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号。 前

2、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某某”)于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京___________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目标公司营业执照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_____(____%)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____(____%)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

3、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 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比例所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

4、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 (4)“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条件及约定出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六十三(63%)股权; (5)“转让价“指第2.2及2.3所述之转让价; (6)“转让完成日期”定义见第5.1条款; (7)“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目标公司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分别指栖协议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理解

5、与解释。 第二章 股权转让 2.1甲方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规定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转让价为:人民币六十三万元。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所有现时和潜在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百分之六十三(63%)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

6、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百分之六十三(63%)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目标公司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 付 款 3.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人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

7、计人民币300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3.2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股权出让方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方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同意股权出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股权受让方和股权出让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

8、应在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输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经股权受让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股权受让方授权代表。 3.3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百分之六十三(63%)从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

9、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百分之六十三(63%)比例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方。 3.4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股权受让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2)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

10、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决议; (3)作为目标公司股东________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权出让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5)股权出让方已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所需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许可转让文件; (6)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受让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税务责任免责承诺书; (7)股权出让方

11、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8)股权受让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股权出让方所提供上述所有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中所提及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

12、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输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再由股权受让方重新转回股权出让方所有(如需要和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受让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不得视为股权受让方违约。在此情况下

13、各方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析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第4.1条所规定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 董事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1条第(9)款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人微言轻董事职责与义务。

14、 第七章 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

15、或机关批准,或其为签约方任何合同或协议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与本协议拟订交易额关任何政府部门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提供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

16、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一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合法、完全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行为作出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

17、定,本协议第7.1条及第7.2条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八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

18、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损失。 第九章 保 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所有有关对方各种形式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

19、/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枯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机构在进行其政党业务

20、情况下所作出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呼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 不 可 抗 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发行本协议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批准或因政府有关强制性规定和

21、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阴一方应以最便捷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免除受阴方在本协议中义务。 第十一章 通 知 11.1 本协议项下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

22、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北京市_______区____路___号______楼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地址:北京市_______区 ________ 大街___号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章 附 则 12.1 本协议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

24、权利和权力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程度。 12.4股权受让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本协议所述股份转让发生任何税务以外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约定,只要在转让

25、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立即生效。 股权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目标公司全部资产清单(略)________ 附件2 目标公司全部债务清单(略)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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