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需方: 供方: 需方因承建 工程需供方提供预拌混凝土。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预拌混凝土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 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 单程运距 公里 品种和规格 C10— 龄期 天 供应部位 单价(元/m3) C10—C45按《杭
2、州造价信息》供应当月市区价格下浮 %结算 C50以上(含C50)按《杭州造价信息》供应当月市区价格下浮 %结算 计划数量 m3 暂估总金额 说明: 1、上表内计划供砼数量及总价系估算,实际结算数量以现场签证送货单数量为准。单价未包括其他添加剂及特殊技术要求的费用,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费用按每立方米另增加。 2、泵送润滑用砂浆每立方米单价按同强度等级混凝土价计算。 3、非泵送混凝土坍落度以8cm±2为标准,泵送混凝土坍落度以12cm±3为标准,非泵送水下混凝土以18±2为标准,每增加2cm,价格另增加 元/m3。
3、 4、一次泵送混凝土数量在50m3以下另增 元/m3,30m3以下另增 元/m3。 5、细石砼(石子粒径16),如信息价中已有的按信息价结算,信息价中未包含的则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另增加 元结算。 6、抗渗混凝土,如信息价中已包含了价格的按信息价结算,信息价未包含的则按每立方米混凝土需增加的费用另行协商。如需掺膨胀剂,每掺1%另增加 元/m3。掺纤维混凝土另增加 元/m3,纤维由需方提供,费用由需方承担。 7、超缓凝混凝土(终凝60小时)另增加 元/m3。 8、对价格约定不明的,应及时补签协议。 9、水平泵送距离在100米内(含100米)不增加费用,
4、超过100米,每增加20米(含20米)增加泵送费 元/立方米。垂直泵送距离在60米内(含60米)不增加费用,超过60米,每增高10米(含10米)增加泵送费 元/立方米。 第二条 合同履行方式 1、需方应在浇筑前 72小时向供方提交书面供货计划,写明供货时间、地点、数量、技术要求、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等。混凝土浇筑临近结束时,需方应估算混凝土用量,并提前1小时通知供方。因估算不准造成的超量供应损失由需方承担(其中如发生连续2车运输不足6立方米的则从第3车开始计算,每车增加运费100元并在送货单上注明),若因估算不准造成超量供应的混凝土则由需方承担。 2、需方负责做好混凝土浇
5、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包括用水、用电、照明齐全、道路坚实畅通、场地坚实承载安全、禁令标识明显、占道等,并配合做好泵管及泵管架的搭拆等相关事项。协助供方申办通行证、高峰证等相关手续。 3、供方应按需方的供货计划组织生产,按要求送货到现场,供方人员、车辆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听从需方指挥。供方人员、设备、第三方人员及设备的所有安全由需方负责。 4、需方应指定现场收货人员负责收货,并在供方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如有异议,可采用随机过磅抽检,每次抽检车数不少于3车,抽检容重的依据为供方提供的配合比通知单的容重为计算依据。经双方监磅,同一批次连续2次(含2次)以上发现差异且超出《预拌混凝土》(GB/T
6、14902)允许误差范围±2%时:若为不足,该批次全部按扣除抽查差异部分百分比结算。 5、在必要时,经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供货,但合同权利义务仍由原供方承担。 6、混凝土运送到施工现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混凝土中任意加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任意者承担。 7、需方按合同付清货款后,供方应及时提供已供预拌混凝土的合格证书。 第三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要求。 2、预拌混凝土送货到现场后,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及《送货单》,需方应当在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下,
7、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按送货单注明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并签名,签名后方可浇筑,需方应对坍落度当场进行检测,并按规定留置试件和养护。 (1) 如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如对坍落度的异议应在交货时提出,对混凝土强度的异议应在交货后45日内提出。如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所交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及时与需方共同确认质量问题并提出处理方案。当供需双方不能达到共识时,则请双方共同认可的质监部门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部门进行分析、鉴定和裁决或协商处理。 第四条 结算方式及付款方法 1、预拌混凝土供货量的结算依据为混凝土
8、送货单的签收数量或结算单。 2、双方于每月25日结算(结算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供方根据送货数量制作结算单,需方应在收到供方结算单之日起的7日内核对确认签字或盖章;如有异议应在结算单上注明。如需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署结算单,则视为认可。需方应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按下列方式付款: ①、按月支付,每月20日前付清上月已供砼款的 %; ②、所有余款在主体屋面结顶之日起每月平均支付, 个月内付清(房建工程项目) ③、所有余款在本工程所需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付清。(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经双方共同认可的质监部门鉴定和专家论证后,确认由于
9、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指标或供方未能按期将货送到造成需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返工而延误工期,供方应赔偿需方相应经济损失,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2、供需双方应严格按照双方已确定的计划实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要求浇筑混凝土的,须提前12小时填写、确认计划变更联系单。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或浇筑按照计划每延迟2小时,由责任方向损失方赔偿500元/次的经济损失。 3、预拌混凝土送至施工现场,因需方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其相应的经济损失由需方承担。 4、由于非供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则从第二个月算起,5天内需方应向供方付清已供预拌混凝土的全部货款。 5、若需方逾
10、期交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金额的0.5‰支付逾期违约金。 6、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或不予办理结算签证的,供方有权停供混凝土或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7、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即时结清货款和违约金。 8、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供方,并赔偿供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双方应在结清货款和违约金后解除合同。 9、本合同项下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全权时,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的一切费用开支。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少损失。怠于通
11、知给对方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本合同及所有附件除双方相关人员签名、落款日期外,均以打印文本为准,如有手写修改,修改处必须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3、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银货两讫时止。 需 方
12、供 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单位 : 单位 :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 : 联系 : 开户银行: 号码: 账 号: 办公 : 税 号: 投诉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