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管理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项目业主 (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建设管理单位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就 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 1建设项目名称: 1. 2建设项目地点: 1. 3建设项目内容: 1. 4资金来源: 2、合同承包范围: 3、合同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 主要控制工期:本项目工程开工日期:200 年 月 日 本项目建筑安装工
2、程竣工日期:200 年 月 日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合同价款 中标金额为工程总造价金额 %,据此计算出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整 。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将依据项目实际总决算金额乘 以上述费率即 %计取。 6、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通用条款 (3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合同规定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本项目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 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除外。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
3、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 定义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管理服务 (即在甲方授权范 围内,代理甲方行使建设管理权利 。 9、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 支付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 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4、 帐 号:帐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 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 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即委托建设管 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建设管 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永久工程 (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物资和设 备 。 1.3 业主: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业 主。 1.4 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委 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和/或双方约定其他附
5、加服务企事业 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代理人。 1.5 服务: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 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附加服务。 1.6 项目承包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 项日而雇用且业主无异议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项目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单位及其各自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1.9 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建 设管理服务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8 建设合同: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且业主无异议 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
6、目施工、监理,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协议。 1.9 核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为提供本项目建设而必须从政府有关 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文件。 1.10 项目经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担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 表人授权具体执行人。 1.11 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 建设管理组织机构。 1.12 一方:是指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双方: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方:指除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以外本项目建设有关其他单位和当事 人。 1.l3 日:指日历日;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至下个 月相应日期前一日截止时间段。 2 本合同
7、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条款指明 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建设管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4 建设管理单位权力、责任和义务 4.1 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 设管理权力、做好项目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 4.2 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 4.2.1 协助业主办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招标,建设管理单位与 招标代理协调,起草招标文件,上报业主批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助业 主签订设计、施工和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合同 (与建设管理单位有任何
8、利益 关系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 4.2.2 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职责: 4.2.2.1对本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规划报批、报建、施工图 审查等工作。 4.2.2.2 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 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2.2.3 督促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技术规范、试 验、检测及标准是否满足项目工程施工要求。 4.2.3.4 做好投资、进度、质量和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3.5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施工安全措施、 现场作业和施工 方法进行检查监督。 4.2.3.6根据
9、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确定材料货物品名、 型号、 单价以 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 商提出供货计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 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情况进行管理。 4.2.3.7 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 4.2.3.8 审核施工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 支付。 4.2.3.9 主持有关项目建设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有关意见。 4.2.3.10 按照项目信息管理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 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2.4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2.5 审
10、查、接收承包人归整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4.2.6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5 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 同支付权力。 6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服务合同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关于建设管理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 法,根据本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 效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 7 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数量人员投入本项目建设 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7.1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
11、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 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组织机构,业主免费提供满足工作、生活条件房屋 及配套办公、生活设施。 7.2建设管理公司应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 经理或建设管理服务代表,与业主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7.3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 经验专业人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7.4 尽管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建设管理 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需要而影 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管理服务时,业主 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另行协商。 7.5建设
12、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主要建设管理服务 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同意,并应以同等资历人员代替其工作。 8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每一项任务及服务时 要运用一切合理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职业标准认真履行其 职责。 8.1 如果业主管理服务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 动,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业主有权以书面提出要求更换;若 非因上述原因,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9 建设管理单位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 服务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10 建设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 , 发现由于业主
13、提供资料或工作成 果有错、遗漏或不妥之处,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 11建设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承担相应工资费 用。 12 没有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 程、本合同项下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或泄露给 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任何单位和人员。 三、业主权力、责任和义务 13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 定和调整建设管理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 活动。 14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工作范固和内容 (合同 中建设管理权限 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
14、建设管理单位 应当无条件接受。业主应将其授予建设管理单位权力,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第三方。 15业主有权对建没管理单位不正确行为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16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批本项目下各种款项支付,并 办理支付手续。 17业主应负责建设期间协调项目与政府有关部门关系,及时获得并随 后保持为项目所必需且只能由业主取得有关核准;对于应由建设管理单位 办理和获得为实施本项目所需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做出适当 努力予以协助。 18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时限内,对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 形式提交需业主明确事项做
15、出书面答复,对建设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 主意见时提出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 19业主应在建设管理合同签订后适当时间免费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 建设管理服务有关图纸资料及相应资料。 19.1 业主在本项目下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图纸 资料,并对其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20业主应有对应部门和负责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建立 工作联系。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业主须提前 7日通知建设管理单位。 21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有关文件进 行审查。 21.1 业主应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上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
16、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或监理承包合同等资料送审稿后 7个工 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 22在建设管理合同执行期间,业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随时对建设 管理单位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 便。 四、建设管理 23 建设管理单位编制服务管理计划及资金计划须报业主审批: 24 建设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办理公开招标事宜,在此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 应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起草招标有关文件 (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及合同 (草稿 ,同时报送业主批准。 25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进度付款申请表进行审查批准,进度付款证书 最终批准权属于业主。
17、26用于永久性工程主要材料变更须经业主书面批准,这类批准变更 将作为施工承包人获得支付依据列入进度款申请中。 27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而需发生变更费用,建设管理单位应按 专用条款规定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控制投资情况时,业主有权调整和修 改设计以及现场签证方式。 29用于项目实施所有费用均按照业主规定权限执行,建设管理单位对 项目资金使用须接受业主检查。 30对于因项目施工中因交通、绿化、电力等部门所应收取费用超出了 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建设管理单位须报请业主核准,由业主支 付这些费用。 五、建设资金管理 31业主拥有对本
18、项目下各种款项支付最后审批权,并负责本项目下 各种费用支付。 3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期间,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末审核由监理 工程师签认月进度付款计划申请,根据项目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 同单价,确认项目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应付价款,并提交给业主批准。 业主应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付款证书审核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32.1进度付款证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1.1已完成本合同招标文件项下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相应工程 进度应付金额。 32.1.2经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签字批准工程变更项 目应付金额, 32.1.3本项目中所使用工程材料到货
19、款。 32.1.4业主批准其他费用. 33工程建设资金实际收款人为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与业主签订 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货合同(除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外 或发生与本项目建设有关费用相关各方。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 各项目部资金专款专用,各单位必须设立各相应项目部专款专用账户 并报业主及建管单位备案。该实际收款人应在申请付款时,开具正式发 票,与付款申请一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交业主。业主只有在收到 所有合格支付凭证后才对通过审核费用予以支付。 六、建设管理服务费用与支付 34建设管理服务费用按经业主认可建设管理单位投标文件中固 定费率计算,建设管理单位结算时按所提供管理服务项目
20、工程结算价 作为计算基数计取。 34.1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 人员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 费用另行协商。 34.2建设管理附加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协商确定: 34.2.1不 包 含 在 建 设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中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责 任 和 义 务; 34.2.2由于业主原因而造成工期延长、阻碍、暂停、恢复、增 加和变更; 34.2.3业主指示由建设管理单位完成不为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总金 额所涵盖其他工作。 34.2.4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增加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业主就新增 附加管理服务与建设管理
21、单位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原费率向建设管理单 位支付附加服务费用。 34.2.5如果拆迁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建设管理单位在安排场地占 用以及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场时应事先取得业主同意,由此增加项目 管理人员费用及现场费用由业主支付。 34.2.6现场建设管理人员增加是由于建设管理单位应业主要求 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业主将按照附加服务补充协议约定另行支付 附加服务费。 35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支付款项中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 7日内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36为使建设管理能够及时正常开展,业主与建设管理单位签署正式 合同后 10日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与金额在专用
22、条款中予以规定。 37业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建 设管理服务费用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38建设管理单位申请支付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提交支付申请以及 获得支付所需相关资料。 39在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所有工程办理完工程结算后 14日内,双方 结算相应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费、履约担保。缺陷责任期保证金 (项目 管理风险金 扣除和退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0提前工期奖励和投资节余奖励支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1合同项下双方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进行。 七、转让和分包 42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建设管理服务任何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 建设单位因管理服务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
23、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 分包。 八、保险 43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 备财产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本合同规定服务时间,并随服务 时间延长而顺延。 44如果业主不按前款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责。 九、不可抗力及其例外情况 45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破坏作用,如地震、超标准 洪水、天灾、动乱、战争等,是合同双方无法预见也不能采取措施来预 防损坏和破坏。 46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使本合同履行受阻时,受影响一方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3天 内 用 书 面 形 式 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通 知 另 一 方。双方
24、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7天内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确认。 十、违约与赔偿 47业主不得拖延支付建设管理费用。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对 拖延支付建设管理费用做出解释或赔偿。 47.1如果业主拖延支付建设管理费用,并己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后 28日,建设管理单位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 28日内未能 根据本合同规定给予合理答复, 建设管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 通知 14日后, 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务。 因此增加建设工作量可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附加服务, 其费用与正常管 理服务费同期支付。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业主应按建设管理单位已完 成工作量及支付建设费用,并返回
25、全部或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 47.2业主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其应付建设 管理服务费,应承担日千分之二逾期违约金。 48建没管理单位如发生未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全部建设管理服务、未 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等行为,将视为建设管理 单位违约,并按本合同第 50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48.1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任何 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业主将扣除建设管理单位 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2建设管理单位若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和国家现行法规或规范进行建 设管理服务,业主将扣除建设管理
26、单位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比例和金额 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3 建设管理单位若未及时选派合格建设管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或 未能在业主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造成项目拖期,业主将按比例 扣除违约金,违约金扣除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4 建设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在工作期 间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第 50款规定进行赔偿; 48.5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未完成工期目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 第 50款规定进行赔偿; 48.6建设管理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在业主要 求恢复原定人员 7日内仍不执行时,业主将收取违约罚金,违
27、约罚金数额 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同时造成业主损失,按第 50款进行赔偿。 49双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 28日之 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 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日向对方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证 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日之内提出正式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 主还是建设管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50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据实向业主赔偿。业主可 自行从建设管理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损失赔偿费用,或从业主应 支付给建设管理单位服务管理费用中扣除,并对可合理预见或计算相关 损失,
28、要求其赔偿金额不超过管理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之和。业主违约造成 建设管理单位经济损失,业主应据实向建设管理单位赔偿或增付费用,但 赔偿金额不超过建设管理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之和。 十一、奖励与处罚 51业主将对工程质量合格、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 取得经济效益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成果对建设管理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1.1对于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每个工程项目,其总工期比原计 划提前,业主按专用条款规定奖励建设管理单位。 51.2对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投资,按节约金额 10%予 以奖励。 51.3因业主原因造成主要材料和结构设计变更或在项目开工前不可预 见地下障碍,如文
29、物、大面积不良地质条件等引起变更所造成增加投 资,不计入建设管理单位投资控制目标。 52业主将根据由于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质量事故、投资 超控等方面对建设管理单位做出处罚。 52.1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处 以拖期罚金,其具体规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52.2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应免 收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相当建设管理服务费;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 成重大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应承担其建设管理服务费限度以内赔偿; 建设管理单位因本项目承担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等总额不超过业主已付给 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费总和。 52
30、3对建设管理单位履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 罚款、终止合同和在业主所有项目范围内实行市场禁入处罚。 十二、合同生效、变更、暂停与解除、终止。 53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在建设管理单位提交了合格履约担保并经 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告生效,合同生效时间将在合同协议 书上注明。 54本项目工程实行全过程建设管理,管理服务工作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直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之日。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组织本工程竣工验 收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55本项目缺陷责任期自“移交证书”上写明竣工日期开始计算,其 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如果颁发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移交证书” ,各“移
31、交证书”所对应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相关“移交证书”上写明竣工日期起 算。 56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签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后 2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 并按业主确定关键时间开工和完工。 57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 更。 58业主有权指示建设管理单位增加、删除和改变本合同规定建设管理 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由此导致增加或减少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其对 应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调整。 59因业主或第三方责任,阻碍或延误了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服 务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其可能产生影响书面通知业主。 59.1如有必要,双方应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
32、进行相应变更。 59.2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建设管理服务时,则上述管理服务完成期 限应相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附加 服务。 59.3全部建设管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建设管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 主 28日之后未能收到业主答复,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增加建 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附加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 按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费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履 约保证金。 60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损失或破坏,如果要求建设管理单位补救这 些损失或破坏,则应相应增加合同价,并延长工期;如果建设管理单位无能 力或不能立即进行此项工作时,
33、业主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61如果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影 响超过 60天,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协 议,解决合同实施问题。 62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双方中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 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无需进一步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建设管理单位应 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悉数移交给业主,业主按照合 同规定对这些已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支付相应款项或按照双方协商应支付款 项数额进行支付后合同解除。 63业主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管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时,必 须在 14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
34、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 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建设管理 工作量应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附加服务。若业主要求终止本合同,业主应按 建设管理单位己完成工作量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部分 履约保征金。 63.1建设管理单位未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务。业主 可书面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子以解释。若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业主书面要求 14日内未能给予合理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3日后,单方面 解除本合同。业主按照本款规定解除建设管理合同后,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 赔偿因其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力而造成业主损失。 64 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解除,
35、不得损害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双方义务、 责任、权力和利益。 65 本合同项下所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全部完成,管理服务费用按本合 同规定全部结清后自然终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 同约束。 十三、争端解决 66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问题, 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 一方均可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 定进行仲裁。该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 败诉方承担,或按照仲裁机关裁决比例分担。 十四、其他 67 本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据平等互利、协商一
36、致 原则履行本合同。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均应按本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 履行自己职责。 68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获取本合同规定以外与本项 目有关任何利益,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业主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69 对建设管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中所有文件 和资料,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和/或复制。但未经建设管理单位 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服务 或任何商业宣传之中。 70 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利用本项目进行商业宣传、报奖等事宜。 71 合同中述及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与合同有关通知、指示、要 求、请求、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
37、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 方联络和履行合同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地点并办理签收 -16- 手续。 72 为了简练文字,本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和 使用时应视上下文实际表达意思而理解。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项目: 2、业主: 3、建设管理单位: 二、业主责任和义务 业主在本项目下应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 6 套必要图纸资料。 三、建设管理单位执行本合同权限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而需发生变更费用,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向 业主汇报。 四、建设管理费用与支付 1、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增加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业主就新增附加管理 服务与建设管理单位签署补充
38、协议,根据原定费率计算价格,向建设管理单 位支付附加服务费用。 2 业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 2.1 每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分期支付, 合同生效后 5 日内日甲方 应付 20%预付款。 2.2 监理工程师下达正式开工令后 5 日内支付到该工程项目暂定建设管理 服务费 40%(含本合同规定预付款。 2.3 按每月进度支付至暂定建设管理服务费至 95%,直至项目建筑安装工 程竣工验收完成后。 2.4 余款 5%缺陷责任期保证金作为项目风险金,在缺陷责任期满 7 日 -17- 项目 内结清。 3 在工程竣工并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业主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 5% 作为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项目管理风险金,其余款项付清;并退还建设管理 单位履约担保金。 4 提前工期奖励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节余奖 励在审计完成后 7 日内支付。 五、奖励与处罚 1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工期每提前 1 天, 奖励建设管理单位按建设管理费 用 0.5%奖励金。 2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处以罚金 2‰。但 罚金累计不超过本项目总服务费 30%。 六、 本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