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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委托合同.doc

1、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业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房产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管理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河南天业置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173号 联系电话: 为促进“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业繁荣和长期发展,维护“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整体统一商业形象,提升“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经营水平,使“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能真正成为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与旅游文化于一体中高档大型综合性商业步行街,甲

2、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店面/商铺接受乙方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物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进行统一商业经营管理经营场所,为甲方拥有所有权、位于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与孟姜女路交叉路口“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 号店面/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该商铺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按甲方与河南天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该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铺用途为商业用途。甲方有权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自行持照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下称自营);甲方也可将该商铺自行出租他人(等同于自营),或

3、委托河南天业置业、经营管理公司帮忙招租,由他人依法持照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下称出租经营)。 第二条 商业经营 甲方以该商铺自营或出租经营,甲方或承租人均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所营事业(包括但不限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若需中国政府或有关部门专营许可或批准,需同时取得该专营许可或批准证书;若需特定商品或服务制造商、品牌持有人授权,应同时取得合法授权文件。 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应符合乙方对“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确定商业规划、定位和布局。 甲方或承租人应对其所营事业对政府、债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承担责任。 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其经营管理事务和债权债务由甲方

4、或承租人自行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 商业经营管理 甲方同意就下列事务,接受乙方管理服务;如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经营或转让他人,甲方应使承租人(经营者)或受让人按本合同接受乙方管理服务: 1、该商铺装修、装饰、商品陈列和摆放设计、规划管理; 2、该商铺对外招商(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管理; 3、代出租经营户向承租商户收取租金,每次租金于次月月底前打入甲方账户(自营户除外); 4、“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主题形象管理; 5、“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营销推广管理; 6、“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经营秩序管理; 7、该商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售后服务管理; 8、保证本商业步行

5、街经营秩序。 9、“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授权乙方管理其他事项。 第四条 管理期限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接受乙方管理服务期限,为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至 2009年 9 月 30 日止。 期满前双方同意延期,由双方在期满前180日内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 商业管理服务费 甲方按本合同接受乙方管理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该商铺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元。甲方应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月、向承租户收取租金之日起,向乙方交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日为每季首月第5日前。 第六条 履

6、约保证金 为保证甲方或承租人遵守乙方之管理,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管理服务费金额履约保证金。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经营,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是甲方支付或承租人支付。若约定由承租人支付,乙方可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始终遵守乙方就“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守则、规章和制度; 2、约束该商铺之承租人、经营者、合作商家(或厂商)始终遵守乙方就“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规章和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4、按时缴纳该商铺管理服务费。 5、自营户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各项工商、地

7、税、国税等费用,并按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及电业局收费标准自行缴纳(不含公共用水用电),以及物业管理费、广告费。 6、配合经营管理公司为本商业步行街市场培育及炒作需要,在正式开业前后为租户提供三到六个月免租期; 7、协助乙方做好商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向乙方出具“该商铺”产权证书或该类文件以证明甲方拥有合法产权、使用权及地位,并将该文件复印件提交乙方存档保管; 9、按乙方提供租赁合同格式与承租人签订该商铺租赁合同,并在该租赁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交副本一份; 10、合同项下乙方服务内容或义务, 仅针对甲方而言, 甲方需保证在整个合同期间, 乙方有权不受来自于甲方以外任何一方(

8、包括任何声称对“该商铺”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各项利益之个人或单位等)干预;即如有来自于甲方以外任何一方干预等影响正常商业活动发生, 甲方须全权代表“该商铺”加以交涉和处理解决, 并同时免除乙方一切因此而产生责任或费用。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户管理守则并将其作为该商铺房屋租赁合同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遵守; 2、根据“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实际,制定“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业经营活动规章和制度,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3、根据“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实际,不时修订上述守则、规章、制度; 4、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行为

9、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商户管理守则》及其他规章制度行为进行处理; 6、审核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所售商品种类、品牌或提供服务)是否符合乙方对“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确定商业规划、定位和布局; 7、为保证广场开业时之状态良好,若甲方未能于“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正式开业时开业,或在正式开业后停业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按照甲方购置商铺时之总价6%作为年租金底价将该商铺出租他人,租赁税费由甲方承担; 8、配合本商业步行街经营管理公司与租户合作需要,一般零售合同期3-5年,餐饮、美容美发、摄影、健身、超市、娱乐等大中型业态合

10、同期为8-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9、乙方有权以“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名义,与拟进驻“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品牌持有人、代理商进行招商谈判。所有招商条件必须以甲、乙双方均同意认可租赁条件为基准,乃至安排甲方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或场地承包合同等与招商有关法律文件; 10、行使“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授予其他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附则 1、双方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3、因为甲方未能尽其相关之责任与义务时乙方所受到损失, 即甲方需对乙方作出相应之赔偿, 包括乙方因此而产生一切法律费用等。 4、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新乡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6、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或盖章): 乙方(签章或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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