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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详解.doc

1、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详解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详解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

2、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按每天所欠租金________‰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暂计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________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3、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年___月至____月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被告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 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______区_____镇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号、_____号和____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该房屋租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

4、月___日止,其中,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___、___、2、5月份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5、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北京某某模架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地,邮编:****

6、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南通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每月人民币2700元(现约162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架管、扣件等租赁物资; 3、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被告钢架管、扣件等物资,钢架管每米每天壹分壹厘,扣件每个每天柒

7、厘,租赁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租金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认真履行合同约定。2009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租赁物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但无任何效果,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审判,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三)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大街130号××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京××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杰?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

8、×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经营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园1楼15层6号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

9、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北京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2003年8月4日与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2008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处分权,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2003年

10、8月4日林××公司与商××公司签订协议书内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诉讼争房屋场地转租权。2008年,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转租权。根据两份协议内容显现出合同目,均为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承租权,无转租权; 其次,林××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根据被上诉人提供其《公司章程》显示,林××公司对被上诉人是货币出资而非以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使用权出资,故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场地合法使用权;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

11、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03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非法目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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