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租赁合同版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JS20141230) 二〇一六年四月 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甲、乙双方于2016年4月 25日在中国成都市签订: 甲方(出租方): 注册地址: 企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承租方):成都佳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万瑞金沙2幢1302号 企业注册号:5120 法定代表人:石冰 开户行: 账 号: 1 声明
2、 1.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就本合同项下各条款之内容进行了充分审阅和协商,对合同条款之含义不存在任何误解和分歧,并认定本合同内容是公平、公正和合理; 1.2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声明、陈述、保证及提供文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法律责任。 2 陈述与保证 2.1 甲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2.1.1甲方合法取得租赁资产之所有权,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依法办理租赁资产之《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2.1.2甲方就本合同签订已办理了签订本合同所有必要、必需授权或批准手续,并签订本合同不会影响其它任何第三方利益; 2.1.3 对本
3、合同签订、履行不会违反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合同和承诺、政府规定、法院裁判和仲裁庭裁决; 2.1.4 甲方保证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完整性; 2.1.5 已向乙方告知了甲方知晓涉及本合同租赁资产所涉物权与其他第三方已签订合同(若有)。告知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2.1.6 甲方如在租赁期间将租赁资产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机构或个人,抵押合同中不得有损害乙方租赁权内容,并且在抵押合同成立后15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2.1.7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及之前,不曾就租赁资产拖欠水、电等费用,亦不曾拖欠租赁资产所涉物业管理费;若有,则由甲方承担、解决、处理。 2.2 乙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4、 2.2.1 乙方是依法成立企业法人;已向甲方提交了截止本合同签约日止有效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2.2.2对于支付甲方租赁费拥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来自第三方权利主张; 2.2.3 乙方承租物业后将合法经营、合理使用租赁资产;乙方、乙方雇员、乙方客户、乙方访客及与乙方相关之人员,在租赁期内均遵守租赁资产物业管理方制定相关规则和制度; 2.3 甲、乙双方保证: 将根据本合同所述条款和条件,最大努力采取或促使他人采取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内容所需要一切必要、合理、有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2.3.1 完成必要向政府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2.3.2 互相提供所需信息和协助;
5、 2.3.3 租赁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改变租赁资产原有资产性质和商业特性; 2.4 租赁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管甲方以任何形式处置租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划拨、转让、抵押、典当等,均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同样,无论乙方因公司工商变更或被兼并或转制等,均须书面及时通知甲方。 3 租赁之资产 3.1 甲方出租给乙方资产,系成都市锦江区瑞达商城负一楼停车位、一楼、二楼、三楼、四楼、五楼、六楼、七楼整层以及楼顶和建筑围墙内小区道路及公摊。租赁资产建筑面积为 11319.22 平方米,停车位数量为45个。具体以《房地产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3.2 租赁之资产具体方位图及具体平面
6、布置,以《房地产权证》附图登记内容为准。 3.3 租赁之资产,只用于合法商业经营使用,而不得移作它用。乙方若要改变物业用途,需书面征得甲方及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同意。 3.4 租赁资产之相关附属设施及物业、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电梯、消防通道及一切与租赁资产有关之附属设施及物业,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 4 租期 4.1 本合同所约定租赁期为10年。租赁资产交付日是指甲方和乙方授权代表在《租赁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当日。 为进一步明确租期,甲、乙双方确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16年4月25日前接
7、房。逾期接房,房屋自年月日起视为交付,租金、物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自房屋交付日起算。 4.2租赁期届满,乙方具有叁年优先续约权。但该要求延长租赁期限请求必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并不少于90日由乙方书面提出。甲方就租赁之资产应优先出租给乙方。 4.3甲方与乙方续租,甲、乙双方应另签租赁合同。本租赁合同并不自然顺延有效。 4.4无论乙方是否按上述条款向甲方书面申请要求续租,甲方均有权就租赁之资产在租赁期满前进行再次招租。甲方进行招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招租、委托招租、带领拟定承租人在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考察、参观以及其它正常招租活动。对于甲方招租活动所带来乙方不便,乙方表示理解和
8、接受,并豁免甲方有可能造成乙方损失责任。 4.5甲方行使上述有可能影响乙方利益招租行为,应事先通知乙方,且必须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前90日内期间行使。 5 租赁资产交付 5.1甲方租赁资产应在2016年4月25日前,即乙方进场施工前3日内,由甲方和乙方办理租赁资产交付。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应对租赁资产进行清点交接,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租赁资产移交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对需调试设备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调试后,由乙方接收。 5.3 物管费、水费、电费、气费相关费用等移交日前费用为甲方负担,移交日后费用由乙方负担,甲、乙
9、双方在移交日可对有关度数、费用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5.4 甲方和乙方代表就租赁资产进行物业交接并在《租赁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视为租赁资产已交付。 5.5乙方没有按本合同5.1条款派员办理清点交接手续,视为乙方放弃清点调试,并同意按甲方意见接收租赁资产,甲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视为租赁资产顺利交付。 5.6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确认或接收,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接收,视为租赁资产乙方已接收。正当理由是指合同项下租赁资产不符合同约定或将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或收益。 6 租金、物业管理及支付 6.1租金从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起算。一个“租约年”是指连续十二个月对应到期日期间。 6.2甲、乙双方
10、确定租金为: 6.2.1负一楼车位租金为每月每个人民币300元,二楼至七楼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5元。第三年起,每隔一年按3%比例递增租金,第三年即为涨租第一年。 6.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增加或减少租金要求。 6.3 付款方式:从2016年4月25日起,租金按季度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租金收取按照以下时间、金额支付。(如乙方有提前进场施工情况出现,由乙方在进场施工前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须提前一个月支付。 各年度租金明细如下: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季度租金(元/季度) 年租金(元/年) 2016-4-25
11、 2017-4-25 1229018.10 4916072.40 2017-4-25 2018-4-25 1229018.10 4916072.40 2018-4-25 2019-4-25 1265888.64 5063554.57 2019-4-25 2020-4-25 1303865.30 5215461.21 2020-4-25 2021-4-25 1342981.26 5371925.05 2021-4-25 2022-4-25 1383270.70 5533082.80 2022-4-25 2023-4-25 1424768.82
12、5699075.28 2023-4-25 2024-4-25 1467511.88 5870047.54 2024-4-25 2025-4-25 1511537.24 6046148.97 2025-4-25 2026-4-25 1556883.36 6227533.43 6.4 甲方收取租金为包含应缴税款税前金额,甲方因出租物业而需依法缴纳 税费由甲方承担、支付,甲方应履行完税义务.甲方应乙方要求可以在乙方支 付租金后15日内,将相关凭据(及发票)交给乙方。 6.5 租金支付方式为: 甲、乙双方确定租金以银行汇兑形式缴付。乙方应
13、在本合同约定缴付期限内, 将租金汇入甲方事先书面指定银行账户或本合同确定甲方账户: 户 名: ; 开户行: ; 帐 号: 。 6.6 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 6.6.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经了解房屋物业管理状况,同意接受瑞达商城物业物业服务,并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6.6.2租赁期间,乙方应该遵守大楼物业服务公司规定,并按照规定向大楼物 业管理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气费等费用及其他因使用标房屋所产生费用。 7 其他税费承担 7.1 甲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14、 7.2 甲方亦应及时支付其在出租资产或在租赁期限内,应向相关部门缴付各项 费用。 8 租赁资产装修、使用、增添及所有 8.1 租赁资产装修、装潢工程应向有关部门登记许可或备案,审批手续(或有)由乙方自行负责及办理,甲方应当及时有效协助乙方办理以上事项协调、提供文件工作。乙方应遵守瑞达商城相关装修装潢制度或守则。 改扩建及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负责,所需资金亦由乙方承担。 8.2 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租赁资产(不得涉及主体结构变化)进行部分或全面装修,但事先应征求甲方同意,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3日内作出答复。甲方逾期未作答复,视为同意。 8.3 租赁期间租赁资
15、产装修、改建工程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所需资金由乙方投入。乙方投资装修、装饰和增添设施设备、物品所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归乙方所有。甲方交付租赁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物业日常维护和保养由甲方承担。 8.4 乙方在租赁期间投入不能拆除装修、装饰,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财产归乙方所有。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搬迁而遗留在租赁资产内所有物品、设施、设备(若有),将被视为乙方放弃该等资产所有权,甲方对此可随意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5 租赁之资产涉及瑞达商城物业部门,先由乙方与之协调、沟通和配合。因租赁资产而与瑞达商城物业部门产生纠纷,由乙方直接解决,协商不成
16、由甲方负责协调配合,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8.6 乙方在承租期内应合理、合法使用租赁资产,应遵守瑞达商城相关《租户手册》或相关使用手册。 9 租赁资产转让、转租及优先权 9.1 甲方如在租赁期间要将租赁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应依法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优先受让权,乙方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30日内作出是否主张权利书面要求;逾期,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换新业主,则按合同标准继续履约。 甲方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中不得有损害乙方租赁权内容,并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 7日内将转让合同抄送给乙方。并保证本租赁合同有效延续。 9.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资产转租给第三方,但乙方
17、之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享有乙方绝对控股权母公司除外。 9.3 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甲方有权随着社会物价指数变动在合理范围内适当上浮调整租金。乙方可在本合同期满前 6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续租意向,如双方未能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就乙方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 10 租赁资产交还 10.1 租赁期满前7日内或因其他情形终止后3日内,乙方同意甲方派员进入租赁场地,进行接收工作,在租赁期满后或终止后 7 日内完成资产交还工作。 10.2 乙方在交还资产时应缴清、付清所有有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市政费用和员工工资及其法定保
18、险、福利待遇以及应付款项、应交税项等全部债务。 10.3 乙方交还租赁之资产时应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对租赁资产及所涉设施设备按《租赁资产移交清单》名称、数量进行清点,乙方交还设施设备除自然磨损、耗损、正常使用外,如发现缺少和损坏,应照价赔偿。如甲方拒绝办理交接手续,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11 特别约定 11.1 租赁前发生甲方债权债务(或有)由甲方享有和承担,并由甲方负责处理。 11.2 以甲方进行诉讼、仲裁(或有),由甲方负责处理。 11.3 租赁期内,任何因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事由向乙方主张权利或妨碍乙方行使承租权或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处理。因甲方
19、未妥善处理,致使乙方权益受到损失,由甲方及时补偿,乙方有权从租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11.4租赁期间及租赁期满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而引发所有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11.5租赁期间,乙方对租赁资产享有完全使用权和收益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管理活动。 11.6在租赁期间,由乙方购买、添置可移动物品、设备归乙方所有。 11.7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增添由乙方负责,乙方确定为租赁资产消防责任人。 11.8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所发出通知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以甲、乙双方列明通讯联系地址、人员和方式发送;若一方名称、地址、通讯方式或联系人发生变更,该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20、 甲方通讯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路瑞达商城 ; 通讯电话: ; 传真: ;邮编: 610000 ; 联系人: 。 乙方通讯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南塔909号 ; 通讯电话: 86256252 ;传真: 85537093 ;邮编: 610000 ; 联系人: 韩 松 。 11.9 如乙方根据需要设立分公司,且分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为本合同租赁资产,甲方应当及时有效向乙方提供办理分公司设立所需各种工商等审批部门要求且由乙方持有或所有文件;并办理本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12 不可抗力
21、12.1 在本合同期限内,因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引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负责调查或对此予以及时补救。在补救期间,甲、乙双方同意按损坏之程度情况减免租金至修复适合使用时为止,租赁期可相应向后顺延。 12.2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因项目申报政府或卫生局等主管单位审批通不过,无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许可证》时; 12.3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因项目环评或项目现场公示通不过时; 12.4 若出现第12.1、12.2、12.3条款不可抗力事件引致租赁资产损毁而不能补救或补救无任何之经济价值时,甲方或乙方均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合同。
22、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互不要求对方作任何赔偿,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预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 13 违约责任 13.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或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按第13.4.1和13.4.2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3.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或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按第13.3.1和13.3.2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3.3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甲方租金,应按逾期支付部份款项每日万分之三支付甲方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3.
23、3.1 乙方已投入在租赁资产中装修、设施设备(可拆除设备除外)归甲方所有; 13.3.2 支付甲方相当于1个年度租金金额赔偿金。 13.4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使乙方无法继续租赁、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3.4.1 全额归还乙方因对租赁资产进行装修而支付各项费用; 13.4.2 支付乙方相当于1个年度租金金额赔偿金。 13.5甲方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则乙方有权按第13.4.1和13.4.2条款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3.6乙方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有权按第13.3.1和13.3.2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7 无论
24、甲方还是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条款,守约方均有权书面予以指正。该书面指正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权利。 14 其他约定 14.1如因甲方原建筑本身即乙方进场前消防疏散通道、设施设备不合规问题,导致事故和乙方无法完成装修和正常经营所致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所收乙方提前预付未到期租金等费用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14.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开展拟建医疗机构消防报建工作顺利进行并协助乙方取得拟建医疗机构及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及其他消防相关合格证书,若因甲方原建筑即乙方进场前建筑消防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取得消防相关合格证书,不能
25、正常申办、建设和开业,给乙方所带来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甲方需在15日以内将所收乙方提前预付未到期租金等费用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14.3 在乙方医疗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如出现因甲方原建筑本身即乙方进场前建筑消防问题导致消防事故或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应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此导致乙方医疗机构不能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甲方已收乙方提前支付租金等费用应当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 14.4 若乙方退租,勿须恢复房屋承租之前原状。 14.5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投资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乙
26、方为该子公司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6甲方有权将本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甲方投资并控股且是租赁资产所有权人子公司。甲方为该子公司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7 如遇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产生合同纠纷,则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14.8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甲方房屋产权证明 附件二:甲、乙双方营业执照 附件三:租赁资产移交清单 附件四:场地使用平面图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成都佳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