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贾安子220kV变电所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目 录 一 工程说明 二 承包工程范围 三 合同总体工期 四 合同价款 五 合同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二)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工程进度 (五)工程质量与检验 (六)安全与文明施工 (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 (九)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十)竣工验收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二)其它 六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2、信用原则,经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唐山 供电公司与 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贾安子220kV变电所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河北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二 承包工程范围 建筑工程部分,具体内容见〖附表3〗 三 合同总体工期 开工日期:2006年5月 31开工, 竣工日期:2006年10月25日竣工,具备投产条件。 四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贰仟零叁拾叁万贰仟壹佰叁拾陆元(人民币) ¥: 2033.2136 万元 五 合同条款 (一) 词语定
3、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定义: 1.1合同条款: 是发包商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具体 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 1.2发包商: 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3承包商: 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商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 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指发包商或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 同履行代表。 1.5设计单位:指发包商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 等级证书单位。
4、 1.6监理单位:指发包商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证书单位。 1.7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履行本合同 监理代表,其具体职权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指发包商、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9合同价款:指发包商、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商用以支付承包商 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0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商或承包商承担费用支出。 1.11工期:指发包商、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承包天数。 1.12开工日期:指发包商、承包商在合
5、同中约定,承包商开始施工绝对 或相对日期。 1.13竣工日期:指发包商、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完成承包范围内 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 1.14图纸:指由发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发包商批准,满足承包商 施工需要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5施工场地:指由发包商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商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他场所。 1.16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1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 应承担责任。 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
6、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 担责任情况而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 求。 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20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 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 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 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1“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 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活动。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2.1合
7、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施工合同 ⑵中标通知书 ⑶招标文件 ⑷投标文件 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⑹图纸 ⑺工程量明细表 ⑻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清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商、承包商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以 及双方往来信函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 况下,由发包商、承包商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 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按合同条款第十一条处理。 3. 合同文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
8、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合同条款内标准、规范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图纸 7 套。承包商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 包商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2承包商未经发包商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 修期满后,除承包商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商。 (二) 双方义务和责任 5.发包商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9、 发包商应在其实施本合同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法律、并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任。 5.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商委托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日期前向承包商发布开工通知。 5.3提供已有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商应向承包商提供已有与本合同工程有关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对 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对承包商使用上述资料所作分析、判断和推论负 责。 5.4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商委托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并组 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和调整合同价款。 5.6工程竣工验收 发包商委托监理工
10、程师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6.承包商义务和责任 6.1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承包商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向发包商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6.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商应在其负责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并保证发包商免于承担由于承包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责任。 6.3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统计报表和施工资料,并配合设 计院完成竣工图。 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 统计报表和由承包商负责施工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工程竣工后及时
11、提交施工图和有关变更、洽商,配合设计院完成竣工图,否 则承包商将承担违约责任。 6.4施工准备 承包商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调遣人员和调配施 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和一级网络计划工期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 作。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是投标文件里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人员,不得随 意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更换时,必须经过发包商同意,否则,发包商可 立即终止合同,承包商将承担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承包商自负。 6.5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承包商应认真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与合同有关任何指令,按合同规定 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6.6文明
12、施工 承包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7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商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中规定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对因自 身原因引起质量问题负责。 6.8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 承包商应按有关安全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人 员、材料,设施和设备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 生命财产遭受损害,对因自身原因引起安全问题负责。 对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一经确认,并对此而产生后果负责。 6.9 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承包商应在保质量、保安全前提条件下,按照
13、合同上施工进度要求按 期完工,对因自身原因引起总工期或一级网络计划工期滞后,并对为此而产 生后果负责。 6.10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6.11设备及材料保管 承包商应按照与发包商签订现场设备及材料代保管合同要求,对现场设备及材料进行保管,但承包商不得擅自通知设备和材料厂家提前或推迟设备和材料合同交货期。 6.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商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6.13工程档案及信息管理
14、 6.13.1工程档案管理执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6.13.2以电子邮件形式准确、及时地向发包商汇报有关工程进展(进度、质量、安全控制重点)情况,对重点分部、分项工程做到随时完成,随时上报,具体格式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制订《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6.13.3以书面形式准确、及时向监理单位上报经承包商签字、盖章后《变电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施工资金使用计划表》、《承包商工程预付款申请报审表》、《变电工程建筑、电气安装施工阶段进度款申请明细表(第 阶段)》、
15、《工程价款[阶段]结算报审表》。 6.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否则,发包商可代其处理。 6.15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在移交发包商前,承包商应无偿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商应承担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商还应无偿负责该未完工程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商为止。 6.16完成工程总结 承包商应在工程竣工投运后(以工程启动时间安排为准)一月内,完成针对自 身在本工程中对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总结,并以电子文件(1份)和书面形式(四 份)上交发包商
16、 (三) 施工组织设计 7.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商应在接到发包商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并报 送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商递交施工组织设计后,通知发包商, 并经发包商组织审定、签字批准后正式下发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和专职安全员安排一经审查确定,承包商不可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 须经发包商同意。 7.1工期安排 7.1.1承包商编制二级网络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监理单位编制工程 一级网络计划之内,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二级网络计划实行动态管理。 7.1.2承包商必须按审批后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 度检查、监督。工程
17、实际进度与一级网络计划不符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 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因承包商原因导致进度延误,承包商无权提出追加费用,同时,还应对由此造成 后果负责。 7.2职员、设备、设施及其它资源安排 承包商应为其开展服务工作提供一切必要职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设备和设施。 7.2.1职员提供 由承包商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职员健康条件应适应他们工作,同时所有 职员要取得相应资格并应得到发包商认可。其中: 7.2.1.1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只能负责该工程,不可再担 任其它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常住现场并主持日
18、常工作,如果因特殊情况 需暂时离开,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并委派相应资质人员临时替代。 7.2.1.2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员必须是取得安全资格专职安全员,不可 再担任其它职务,现场安全员必须常住现场并主持现场日常安全工作,如果因 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由项目经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相关资 格人员临时替代。 7.2.2职员更换 7.2.2.1如果承包商有必要更换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上人员,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得到发包商同意后方可更换; 7.2.2.2 如果承包商职员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发包商有权要求承包 商重新安排合格职员
19、 (四) 工程进度 8.开工及延期开工 8.1因发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地顺延工期。 8.2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合同开工,承包商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延期申请, 但总工期不得顺延。 9.暂停施工 9.1发包商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 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商应当按 发包商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9.2 承包商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 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
20、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商可自行复工。 9.3 因发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由发包商承担所发生追加费用,赔偿承 包商因此造成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商承 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竣工日期 10.1承包商必须按照约定日期竣工,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日期 竣工,除经发包商同意顺延工期竣工外,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施工中发包商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合同,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合同应包括承包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措施、发包商为提前竣工提供条件以及提前竣
21、工所需追加费用等内容。 (五) 工程质量与检验 11. 质量目标: 11.1保证贯彻和实施工程主要设计技术原则及国家、行业颁发规范、规 程; 11.2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发生; 11.3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超过质量评级优良标准,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达标投产要求。 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100%; 砼强度试验合格率100%; 受检焊口无损探伤合格率100%; 一次设备消缺完成率100%; 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率100%; 检测仪表投入率100%; 远动装置信息齐全正确; 单位工程达到优
22、良等级; 设备启动投运成功率100%。 12.本工程在质量管理方面应执行规程、规范如下: 专业 序号 规 程、规 范 名 称 规 范 编 号 备注 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3 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2 4 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2-92 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6 地下
23、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1 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10 砌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12 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13 屋面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14 地下防水工程施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15 建筑地面工程施
24、及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1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7 通风及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18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1999 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GB50119-2003 2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2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 22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97 2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99 24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
25、收 JGJ126-2000 2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GB50275-97 2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2 2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8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9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 30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土建工程篇) 电气专业 3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
26、92 3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3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3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91 3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程 GBJ147-90 37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程 GBJ148-90 3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程 GBJ149-90 39 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规程 2002版 4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DL/T5
27、161.1~17-02 41 钢芯铝铰线 GB/T3428-97 42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 其它 4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4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45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J01-51-2003 46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DBJ01-41-2002 47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48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DL/T782-2001 49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
28、 2005版 以上如与国家及部现行标准不符按最新标准规范执行。 13.工程质量 13.1质量管理 承包商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 质量检查制度。 13.2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承包商对工程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 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 13.3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无偿返工。对后序施工造成较大影响 ,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或出现永久性质量缺陷,发包商将根据监理工程师及有 关各方确认监理通知单对承包商处以1%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罚金。 13.4因承包商责任造成施工不当,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设备和
29、材料不合格或损 坏,应由承包商更换、返工,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商承担。 13.5质量争议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 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检查和返工 14.1承包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 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检查检验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商承担拆除和重新施 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30、5.1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商应在隐蔽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验 收,监理工程师在验评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商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对于较 关键性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还应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并做 好记录。 15.2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进行自检经三级检验合格后且资料完备向监理工 程师提出书面验收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复查,并在验评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商方 可继续施工。 16.重新检验 虽经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当发包商认为需要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 商承担由此发生追加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
31、验不合格,承包商承担发生 全部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六) 安全与文明施工 17. 安全目标: 工程建设期间杜绝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力度,工程全过程安全 管理严格、规范、周密。千人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18. 本工程在安全管理方面应执行规程、规范如下: 专业 序号 规 程、规 范 名 称 规 范 编 号 备注 安 全 专 业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 GB50194-93 2 建筑施工扣件钢管架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130-2001 3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
32、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25项重点要求 5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 6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Dl5009.3-97 8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工[2004]488号 以上如与国家及部现行标准不符按最新标准规范执行。 19.安全施工与措施 19.1 承包商应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 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安全责任责任制,完善 安全保障体系及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
33、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 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9.2 发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实行监 督检查,对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承包商,有权责令其停工现场整顿;有权参加 施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时了解现场发生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督 促承包商加强和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0.安全与文明施工大检查 承包商应接受发包商或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组织两次或更多次安全与 文明施工大检查,对检查出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内容做好记录。 21.事故处理 发生人身死亡、群伤事故及其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 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商和监理
34、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2.发包商供应材料、设备 22.1由发包商供应材料、设备,发包商须向承包商提供材料、设备合同或一览表。承包商应对合同或一览表中内容做全面认真了解。对材料、设备 现场验收及检验负责。 22.2发包商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材料、 设备到达现场后,承包商应及时接收材料、设备,并在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物资、 厂家人员在场情况下,及时共同开箱清点、并做好移交开箱记录工作后,并按 照有关材料、设备代保管合同要求妥善保管。因承包商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22.3发包商供应材料、设备
35、与合同或一览表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 级不符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发包商,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22.4发包商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检验 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按有关合同执行。对不合格材料、设备应及时通知发包 商,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22.5发包商委托承包商运输和保管所发生费用,另行签订合同。 23.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 23.1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由承包商负责组织招投标,但应按设计 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有关标准要求,在发包商指导和监督下完成,并将招投 标结果报发包商审定、备案后同材料、设备厂家签订合同;承
36、包商应按设计提供 有关技术资料和有关标准要求,负责同材料、设备厂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承包商要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厂家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确保现场交货质量; 否则承包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发包商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关设备、材料费 用。对材料、设备承包商应要求厂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质量负责。承包商 在材料、设备到货后须通知监理工程师共同清点。 23.2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 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3.3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材料、设备 时,应要求承包商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
37、采购,由承包商承担发生费用,由此 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3.4承包商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才能使用,由此发生 合同价款增减,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 24.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 24.1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管理 办法(试行)》执行。 24.2施工中承包商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5.其他说明 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量之间可能存在量差异,如果与施工图量相比,差异 范围在-5%~+5%之间,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风险,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 合同履行中发包商要求变更工程
38、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 26.确定变更价款 26.1变更价款采用下列价格: 26.1.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 价款(取费部分仅计算直接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税金); 26.1.2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 价款; 26.2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商确认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调整合同价 款依据。 (九) 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27.合同价款及调整 27.1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商、承包商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 合同中确定。 27.2工程价款拨付按照《华北
39、电网有限公司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 行。 27.3合同价款在合同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7.4合同中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27.4.1 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增减; 27.4.2 合同中包含各项增减费用; 27.4.3 由于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引起合同价款增减。 28.工程预付款 28.1预付款支付,只有当承包商提供了履约保函后,并按〖附表6〗、〖附 表7〗要求填写了《变电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 施工资金使用计划表》和《承包 商工程预付款申请报审表》,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发包商按合同价款20%支 付给承包商。 28.2 发包商不按
40、约定支付预付款时,承包商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商 发出要求预付报告,发包商收到报告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发包商应承担工程 延期责任。 29.工程进度款支付 29.1本工程工程进度款按照排定阶段数支付。 29.2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阶段数分阶段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按〖附表8〗、〖附表 9〗要求填写《变电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施工阶段进度款申请明细表(第 阶段)》、 《工程价款[阶段]结算报审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报发包商确认后,发包商应当 在10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完成阶段性工程量费用支付额=完成阶段性 工程量按报价书中各分项工程金额总合。 工程阶段数:根据具体工程实际工
41、程量确定。本工程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 段包括:主控制楼主体、所有架构及设备支架基础,主变压器基础及防火墙施工; 第二阶段包括:主控制楼、配电室等建筑物装饰工程施工;消防设施、给排水 系统、照明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及排油、排污系统;所内道路、电缆沟等所有建 筑施工。 29.3 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要求竣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 事故,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29.4合同价款执行到95%时停止支付。剩余5%合同价金额作为保证金。保 证金包括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工程保修金、达标投产考评基金(各占1%本 合同价金额),档案资料已交保证金、工程评估总结保证金(各占0.
42、5%本合同 价金额)。 29.5保证金支付,工程投产一年后28天内,发包商根据考核结果支付除工 程保证金。 29.6因工程设计变更、国家政策性调整及合同中隐含各项费用增减,在 工程完工结算时一同支付。 29.7 发包商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可向发包商发出 要求付款报告,发包商收到承包商报告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发包商应向承包 商支付应付款额贷款利息。 30. 结算 30.1 工程竣工投产后,二个月内承包商向发包商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工程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和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增加费用为依 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0.2 发包商收到承
43、包商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 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商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商支付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 30.3 发包商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60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61 天起按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 息。 30.4 发包商承包商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约 定处理。 (十) 竣工验收 31.竣工验收 31.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商即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完工验收申请(附完 工资料)。 31.1.1 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项目,
44、确认均达到质 量标准,经发包商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尾工项目除外); 31.1.2已按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完工资料; 31.1.3已按发包商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缺陷 项目清单以及相应施工措施计划。 31.2完工资料一式4份,按照《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中(附表B)变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提交。 31.3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10kV及以上送变 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执行。 32.质量保修 32.1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指: 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
45、项、分部验收交付工程,均从移交发包 商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32.1.1建筑工程保修期: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c)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d)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2.1.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2.2 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尽量短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合理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发包商满意条件下移交给发包商。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
46、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商应在竣工 日期以后尽快按发包商要求予以完成。 (b)按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检查结果发出指示进行修补、重建、及维修缺陷、裂缝及 其它不合格之处。 32.3修补缺陷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商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商一方明确规定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32.2(b)款规定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费用进行。如果监 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必要性是属于任
47、何其他原因,则应由承包商与发包 商共同协商解决。 32.4 承包商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商一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上述指令,则发包商有 权雇用他人从事此项工作并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 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商及承 包商协商后决定,均由发包商向承包商索取,或由发包商从其应付给承包商或将 要付给承包商款项中扣回。 32.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规定适用于承包商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更换或修 复,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时间等于由于缺陷 或损坏而引起工程不能使用时间。如果只
48、是工程一部分,则保修期延长 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合同附录中规定 年(月)数。 (b)当发生因工程设备方面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承包商义务将不 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合同签订之日确定)后合同附录规定年(月)数 以上时间发生缺陷。 32.6 承包商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并通知发包商,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商和 承包商协商,决定承包商进行上述调查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
49、通知承包商及抄报发包商。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商责任, 则上述一切有关调查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本文第 3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32.7 缺陷责任证明 当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缺陷责任期已经到期,承包商已经满足合同中或那一 部分对缺陷义务,监理工程师对此应在28天内向发包商及承包商发出缺陷责任 证明书。 32.8 质量保修工作实施。承包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商签订质 量保修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 违约、索赔和争议 33.违约 33.1 发包商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3.1.1发包商不按合同约
50、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33.1.2发包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3.1.3发包商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1.4发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 发包商承担按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33.2 承包商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3.2.1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 33.2.2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 质量标准; 33.2.3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商承担按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对应条款 责 任 原 因 支付违约金 6.8 对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