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名词解释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协议书》相关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颁发工业设备、管道防腐绝热规范、标准及《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 开工前五天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2、时约定: 有特殊要求标准或规范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供。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工程正式开工前五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安装施工图贰套,土建施工图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 无 。 使用国外图纸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5.3发包人派驻工程师 姓
3、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施工质量 5.6不实行监理,工程师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刘 庆 职务: 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要求及完成时间: 设备、管道安装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水、电、电讯,发包方在施工场地内指定具体使用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施工期间,发包
4、方应保证施工运输要道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前,应办理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无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
5、围允许承包人完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时发包人提供月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责任和要求: 按照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办法搞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已完工程成品、半成品; 某些产品发包人有特殊保护要求时,发包人承担其所发生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
6、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工程竣工做到工完场地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按发包方要求提供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时间: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五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其他情况: 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
7、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按承包人安全责任书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按实结算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实调整。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采用可调价格。调整依据执行《通用条款》23.3条内容,以及发包人提出较大功能性改变设计
8、修改。执行青海省相关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按二级标准取费。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其他调整因素:调整条件: 1、甲方代表确认工程量增减;2、甲方代表确认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国家对税、费等价格调整;4、双方商定增减或调整。调整方式:若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零星用工等,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办理追赶加预算,调整总造价。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比例: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预付30%工程费和全部材料费。 扣回工程款时间、比例: 工程决算后扣回。
9、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每月3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方三日内确认,作为付款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每月五日前按核实后工程量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决算后,扣除工程总价5%作为质保金,其余工程款发包人在决算办理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附材料设备清单) 27.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10、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约定: 承包人自行采购。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第八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约定:在工程正式交验后2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
11、人提供竣工图三套。 32.2竣工结算:在该合同范围工程交验后一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决算资料贰套。发包人在10日审批完毕,返回承包方,7日内办理财务决算。 32.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条件》第32.6条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4条相关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6.4条相关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
12、3条相关条款。 双方约定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5.1条相关条款。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4.2条相关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5.1条相关条款。 双方约定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5.2.3条相关条款。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要求有关部门 调解; (2)采取第 (二) 种方式解决
13、并约定向 成都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不再分包转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行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捌份,发、承包双方各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47.1工程师指定“工程项目一览表”以外新增工程量,按同类价格套用执行,无套用价格另行议定。 47.2施工材料牌号、标识和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可按国家批准企业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