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视理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视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根据建立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视理方法?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施行监视理的必须遵守本施行细那么。 本施行细那么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遵守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理要求和技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承当相应责任。 第四条
2、 参与工程建立各方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降低建筑节能。 第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材料、设备供货方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展出入境商品检验。 第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和地方有关的规定。 材料、设备进场时应进展验收重点检查材料的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限量及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是否符合和地方有关的规定。 严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进入工地使用;严禁使用和地方明制止和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 第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
3、新材料、新工艺应按有关规定经建立行政主部门评审或鉴定通过方可使用。 第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进展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可与开工验收同时进展。 第九条 参加各类评奖活动的工程工程应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条 建立行政主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行监视理。 第二章 建立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建立应把施行建筑节能作为根本要求不得违背建筑节能的强迫性降低建筑节能。 第十二条 建立报送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内容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应将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送达施工、
4、监理和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当确实需要变更时建立应与设计洽商设计变更手续并将修改后的设计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重新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局部及变更后的施工图应及时送达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第十五条 建立不得降低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件、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的材料、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立采购的建筑节能的材料、设备建立应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复验工程建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展检测;复验工程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
5、 建筑围护构造节能性能和设备系统功能的现场检验应由建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展检验。 第十七条 建立在组织工程开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建筑节能施行情况;在工程开工验收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专篇明确详实地记述建筑围护构造、设备系统等节能施行的验收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开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主要功能进展抽查其结果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经审查合格的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构造热工性能指标等根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三
6、章 设计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设计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节能和有关节能要求进展建筑节能设计。 第二十条 设计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构造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其深度应符合建立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和有关技术规定并能指导施工。 第二十二条 设计在设计变更手续时应严格遵循设计变更程序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开工验收时设计应根据经审查合格
7、的施工图设计检查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行情况并签署质量合格。 在签署的质量合格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专篇明确详实地记述建筑节能施行情况检查内容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做出明确结。 第四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进展审查在审查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迫性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在向建立行政主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材料中应有建筑节能的报审表明确建筑节能强迫性的执行情况并将审查过程现设计和注册人员违背建筑节能强迫性的情况
8、及时上报建立行政主部门。 第五章 施工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应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展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保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和建筑节能效果。 第二十七条 施工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及经审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展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的报验制度和检测制度建立取样送检台账。 对于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明确规定可进展复检的工程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
9、见证取样的试样送检时应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当场签认。 第二十九条 施工应积极探究和采取实在有效的措施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和设计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从未做过的施工工艺或其它虽已做过但本施工尚未做过的施工工艺应进展“预演〞并进展评价;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一样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前方可进展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各工序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关建筑节能施工及验收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10、隐蔽工程施工应随做随验其质量验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片反映隐蔽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 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施工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应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进展调试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建筑节能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做好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准备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提交的工程开工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开工验收专篇明确详实地记述建筑节能施行情况及其工程质量检查内容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行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关建筑节能和验收规定做出明确结。 第三十三条
11、 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应履行保修义务对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理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理应严格按照?建立工程监理?、审查合格的设计和建筑节能的要求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施行细那么。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展审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展审查。 第三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设备、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展检验签认并对出厂合格证、检测
12、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 监理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施行监理保证各工序施工质量到达设计要求及有关建筑节能和验收规定。 对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尤其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及墙体、屋面等隐蔽的保温工程的施工质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形式施行监理做好检查验收签认。 第三十八条 监理在工程监理过程现建立、施工存在不履行建筑节能质量责任或违背工程建立强迫性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或工程暂停;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第三十九条 监理应组织建立、设计、施工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催促施工及
13、时整改到位。 第四十条 工程开工验收时监理在?工程质量评估?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专篇明确详实地记述建筑节能施行情况及其工程质量检查内容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行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关建筑节能和验收规定做出明确结。 第七章 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承当建筑节能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在接收建筑节能见证取样的试样送检时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回执单上签认并建立收样台账。 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或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的见证试样。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进展工程
14、现场节能测试时测试部位应满足或地方相关检测规定不应随意抽取测试位置;如有特殊需要可与有关商定增加测试部位。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按照建筑节能及其检测规程进展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的合法性、公正性、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台账;检测结为不合格的检测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建立并须书面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在检测活动现建立、监理、设计、施工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及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当地建立行政主部门或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第四十七条 检测机构
15、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工程强迫性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视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行政主部门应加强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视理重点抓好规划答应、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答应、质量监视和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理确保建筑节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施工图设计未经建筑节能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立行政主部门不得颁发施工答应证。 对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建立的工程工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不得出具监视建立行政主部门不得予以开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和开工验收环节的监视检查重点对建立各方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质量行为以及在工程
16、实体中执行有关建筑节能强迫性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对建筑节能部位应做好专项监视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构造和设备系统在主体完工、开工验收两个阶段进展单项监视检查。发现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进展施工或违背建筑节能强迫性的应责改正。 第五十条 建立行政主部门对建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强迫性的应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和个人均有权向建立行政主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建筑节能的违规行为。建立行政主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应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那么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由福建建立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