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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1、石家庄城园林绿化理施行细那么 信息中心    法律法规来源:本站    数:853    更新时间:2007-3-27 石家庄人民 48 ?石家庄城园林绿化理施行细那么?已经二○○六年四月十第十一届人民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六年六月起施行。                                          长   吴显国                二○○六年四月二十 石家庄城园林绿化理施行细那么 第一条  为保护和珍惜城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开展

2、根据?石家庄城园林绿化理?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城规划区、〔〕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立、保护和理。 第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负责全行政区域内的城园林绿化工作。 〔〕、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立、城理、财政、交、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园林绿化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应加强城园林绿化建立和理把城园林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并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入。门应及时拨付城园林绿化建立、理、养护费用。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城园林绿化工程参与城绿

3、地的理和养护。 第六条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开展垂直绿化、台绿化、屋顶绿化创立花园式、居住区。 人民对到达的给予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负责城绿线的划定。城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进展理。城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展。 第八条  建立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到达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 〔四〕城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

4、于百分之十五; 〔五〕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旧城改造区可在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上降低百分之五。 本条第〔二〕、〔三〕、〔五〕项除应到达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外其中乔木、灌木占绿化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乔木胸径不得低于十厘米。 第九条  建立工程的绿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绿地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

5、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 〔二〕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 〔三〕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四〕孤植乔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 〔五〕地下建筑顶面距地表大于一点五米的绿化用地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十条  社区公园人均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二〕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到达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 第十一条  建立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后持规划总平面图、绿地布置图、1∶500的绿

6、化种植设计图到、〔〕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核准绿地面积、〔〕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应于内完核准绿地面积手续。 、〔〕规划行政主部门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阶段对建立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的应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应于内提出处理报、〔〕人民批准后规划行政主部门方可建立用地规划答应手续。 少建绿地的建立工程建立应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当。 依法应的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通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批准的绿地面积进展建立完成园林绿化工程

7、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开工后的第二个年度。 建立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建立应撤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及时绿化。 第十四条  建立应当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进展质量监视。 建立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开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内持开工答应证、质量监视、开工验收到、〔〕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开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城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理。 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对申请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对申请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初审后报建立行政主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应制定道路绿地、街旁绿地、小区园、公园、广场、庭院、居住区等

8、绿地的护。园林绿化理责任应按照进展养护理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定对养护理情况进展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绿线内的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 第十八条  因城建立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应当在内按以下规定权限办结答应手续。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提出审查报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逐级签署报人民审批;

9、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提出报人民审批; 〔四〕同一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级人民规定;超出当地级人民权限的由当地级人民报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同意人民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向城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缴纳占用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城绿地的不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辖范围向城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砍伐树木的应向具有所有权的或个人缴纳砍伐树木补偿

10、费同时向城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缴纳被砍伐树木所占用绿地补偿费;按“伐一补三〞的原那么补植树木对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交纳三倍砍伐树木补偿费。 移植树木的由具备绿化资质的企业承当。移植费用由申请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应按规定?收费答应证?使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详细使用方案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批准门监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已有线地段新栽植的树木应选择适宜的树种并适时对树木进展修剪防止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线平安。树木对线平安构成阻碍时线理应向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及时组织修剪。 园

11、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应组织有关线每年对线与树木穿插地段进展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方案地组织修剪。 第二十二条  因建立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埋设线的规划行政主部门审查线位置图时应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然后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 建立应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和规划行政主部门批准的线位置图到城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审批手续并缴纳砍伐、移植树木补偿费或临时占用绿地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应制定本古树名木损失补偿鉴定方法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立用地总面积比率违背本细那么第八条规定的

12、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责停顿施工限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在工程开工后第二个年度内未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立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责其限完成;逾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化面积应额两倍的罚款。 建立完成园林绿化工程不符合本细那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责限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半月内未撤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责限完成并对建立处以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损坏城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园林设施的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如

13、下处理: 〔一〕损坏树木花草、绿篱、花坛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或园林设施上刻、涂、划、张贴的责赔偿损失并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在树冠下设置熏、蒸、烤等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向城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在城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或园林设施;在城绿地内燃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的;责迁出、拆改、去除、停顿损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因交通、消费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的按补偿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

14、移植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造成损失的应 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违背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责停顿损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那么所称城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用地。包含公园绿地、消费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 城绿线是指城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社区公园是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效劳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居住区是指不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干道或自然分界限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

15、-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效劳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道路或自然分界限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根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效劳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公共效劳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三十条  本细那么所称“以上〞、“不低于〞、“以内〞、“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那么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日施行的?石家庄城园林绿化理施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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