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采购合同 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schx购2017-001 工程项目名称: 工 程 地 点: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 实信用基础上,就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卖出下列物资: 一、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及规格 单价 工程预算价 以上价格含税,运费、包装费
2、装卸费用由销售方(卖方)承担,并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地点,且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价,其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工程所需预算量。 买卖双方就物资采购事宜,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买卖双方同意签订下列合同条款: 一、 包装和运输要求: 1. 包装要求:由于包装不良引起锈蚀、损失、丢失,责任由卖方承担。物资应包装完好运至施工现场。 2. 运输要求:汽车运输。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免费送到 甲方指定地点 (包括卸货)。 二、 货物质量保证和质保期: 1. 卖方保证货物在发货前经过严格检验及测试,以保证供给货物是符合工程要求
3、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满足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数量要求完整无缺。 2. 卖方必须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如:合格证、及其他能够证明产品质量文件)。 3. 质保期内出现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一旦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较大损失情况,卖方首先须退还全部货款,其次卖方还须根据买方损失情况作出适当赔偿。买方保管不当造成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 4. 采购货物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需在24小时内作出答复,并按上述第3条原则,双方协商做出处理。 三、 交货时间、地点及交货方式 1. 卖方于本合同签署后,分批送货,具体送货批次买方提前3日以电话
4、或传真向买方提供交提货计划表,卖方按规定时间把货物送到买方指定地点。 2. 交货地点: 3. 卖方应在交货前3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买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编号、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约数、交货时间、地点和运输安排)。买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理接货或提货相关手续。 4. 买方对卖方交付货物,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货物储存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卖方误发、多发物品,买方也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卖方查处,由此发生费用由卖方负担。 5. 本合同所有货物运输抵买现场后双方代表共同参加验收。买方委托代表: ,卖方委托代表: 。如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
5、内物品发现短缺或损毁,应由卖方负责补足或更换,其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 四、 付款方式 1.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卖方卸货后,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收货凭证。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要求发票。本合同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提供发票中出票单位应与本合同卖方名称完全一致,并在发票备注栏标注完整合同号。 2. 付款方式:卖方先提供财务规定增值税发票,经买方核实后按 予以支付。 3. 支付方式: 。 五、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
6、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 2. 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 发生不可抗力时,买卖双方应协商寻找一个合理解决方案,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后果。 4.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问题。 5. 货物在运输过程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与买方无关,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延期交货违约金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买方可同意卖方在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条件下延期交货。延期交货违约金可在支付货款时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应按每逾期一天加收合同总价款0.5%计算,但违约金应不超过迟交货
7、物总价20%。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四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 七、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期,即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2. 本合同终止日期:税票提供完毕,工程货款付清后。 八、 违约责任: 1.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延期发货或拒绝发货。 2. 卖方无故延期交货,执行本合同第七条延期交货违约金条款。 3. 卖方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需承担由于所供货物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4.卖方
8、及委托人不得虚开、假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将追究卖方和委托人法律责任。且开票方开具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免除开票方开具合法发票义务。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及其修订本合同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合同效力有关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与本合同有关或执行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合同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义务和行使权利。 十一、技术变更及合同变更: 1.
9、如买方对采购货物需作技术变更,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变更通知2日内应向买方确认,在得到买方书面答复后卖方方可进行变更。 2. 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则应当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卖方不得私自对买方所购货物进行技术变更,确因设计问题需要变更时必须征得买方书面同意。 十二、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
10、补充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内容有不一致地方,解释顺序为: 合同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及补充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及设计院图纸 十三、补充条款 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双方根据实际交货数量计算合同总价。 十四、合同签订地点|: 十五、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持贰份,卖方持贰分,自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方单位: 卖方单位: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