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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评审版TZDS.docx

1、房屋租赁合同评审版TZDS201109 出租方 承租方 “【】”系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出 租并获取收益房产。 乙方因其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之需要,同意按照双方约定条件承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承租【四川投资大厦 】房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以下简称为该房产) 1.1 甲方将位于 租用建筑面积为 1504.88平方米(见附件一:交付标准,附件二:楼层平面图)房屋出租给乙

2、方。 1.2 该房产面积 双方确认:承/出租该房产【 建筑 】面积为【1504.88 】平方米,如实测建筑面积(以该房产面积实测报告登记面积为准)与本条所述建筑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多退少补,另签补充协议。 1.3 该房产用途 该房产乙方将用于【办公】(不得出现类似直销、传销形式培训模式,不得超出甲方对项目产品定位要求和物管公司要求) 1.4 甲方对该房产权利状况承诺 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房产为甲方经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依中国现行法律建设而成,未有任何土地、房屋权属争议房产)。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根据甲方办理流程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动态提供。 第二条 租期及装修期 2.1 乙方承租本合同项下房产期限为【叁】年,即从【 2011 】年【 9 】月【 23 】日至【 2014 】年【 9 】月【 22 】日,自【 2011 】年【 11 】月【 2 】日起算租金,因甲方实际交付房产日期迟于本合同约定期限,起算租金期限及免租期均相应顺延。 2.2 甲方同意免租装修期为 40 天,从【 2011 】年【 9 】月【 23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在该段期间内甲方对乙方免

4、收全部租金,但乙方仍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及水电费等乙方使用房产或经营所产生一切费用。 2.3 甲方于【 2011 】年【 9 】月【 23 】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装修,双方签署交接单日期视为甲方交付乙方该房产日期。甲方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交付该房产具体时间,并送达至乙方。如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乙方有权拒绝签署交接单。若乙方收悉通知后未按照甲方通知时间至甲方指定地点办理房产交接,视为双方于甲方通知时间届满时已完成了房产交付,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若甲方逾期三个月内交房,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装修期、起租期顺延。 2.4 本合同生效后,在未进行房产正式移交前,甲

5、方同意在条件具备时,乙方可书面申请提前进入进行房产室内装修和安装工程,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应当视情况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房产平面图、水电安装管线图、协调乙方办理室内装修和安装工程等所需要手续、协调乙方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 2.5 乙方装修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装修工地消防、环保等安全,因装修产生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安全责任、管理责任、赔偿责任、文明施工责任、工程材料质量责任等)。 第三条 租金及保证金 3.1 乙方承租该房产按如下标准执行: 租期 承租面积(㎡) 租金(元/㎡•月) 第一年与第二年 1

6、504.88 120 第三年 1504.88 132 租金增浮约定:从第三年起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 10 %。 3.2 租金每【六个月】为一期,首期租金(已扣除免租装修期40天)¥ 842732.8元(人民币 捌拾肆万贰仟柒佰叁拾贰元零捌角整)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实测建筑面积有差异,按照实测建筑面积重新计算,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多退少补,乙方应于每【期】租金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下一【期】全部租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3.3 租期内,有关该房产房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各类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各自

7、承担,相关法规未规定缴费主体,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3.4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叁个月租金金额¥ 541756.8 元(人民币 伍拾肆万壹仟柒佰伍拾陆元零捌角整 )租赁保证金。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或损害赔偿责任,至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该房产返还甲方,并结清全部乙方应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恢复原状金、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或补偿款等一切费用),办理完毕本合同第八条所述一切退房手续并经甲方认可后二十日,由甲方无息返还。如租赁期间乙方负有对甲方给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产生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费

8、用,甲方均有权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扣除保证金仍存在不足,乙方须在接甲方通知十日内补足不足部份,逾期未补足,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另向甲方支付逾期未补足金额千分之三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足额支付/补足上述保证金并逾期超过三十日,乙方除承担前述逾期补足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承担相当于叁个月租金赔偿金。 第四条 其他费用 4.1 乙方租赁该房产水电费、电话费、卫星电视线路通讯费等市政设备使用费用,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管理公司(含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各有关部门支付。 第五条 装修、改建与维修养护 5.1 乙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应遵守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和规章制度;(

9、详 见物业管理合同)。 5.2 乙方在进行装修前,需将其装修方案报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经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甲方、甲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方能进行装修。 5.3 乙方保证遵守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同时,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装修工程所需到消防主管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否则,产生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此过程中,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予以相应配合。 5.4 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改建、增建,不得以任何形式毁坏该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损害房屋固有设备设施、消防系统等;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承租单位装修而增加装修物品及设备,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应负

10、责拆除并恢复原状。如果甲方认为不适合拆除或拆除对该房产可能发生损害或甲方认为可以保留在承租单位内,乙方不得拆除,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购买或补偿费用;乙方装修款均不计入乙方损失赔偿范围(11.6条约定除外)。 5.5 甲方负责该房产建筑结构、附属公共设施设备、该房产所属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等维修、养护,相关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对其装修以及改动或自行添置设备设施等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乙方造成该房产本身或其固有设备设施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6 乙方应当在物业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物业交付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费为该物业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

11、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至装修结束之日止。 第六条 物业管理 6.1 该房产物业管理费由【 乙方 】承担。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 19 元,该费用为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费用,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乙方承租该房产物业管理费按新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乙方承诺遵守与该房产相关一切物业管理规定等文件。物业服务企业由甲方选定,乙方对此不存在异议。 6.2 物业服务费详见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6.3 乙方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产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 6.4 乙方自行管理物业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租赁房产损坏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5 有关物业服务事项,按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装修手册》及《用户手册》等约定执行。 6.6 甲方或甲方指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或设施进行正常维修、保修,乙方应提供积极配合,但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尽量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6.7固定车位停车费按每个每月800元计算,流动车位与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相关标准执行,车位租金每两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10%: 租期 固定车位租金(元/个) 第一年与第二年 800 第三年 880

13、 第七条 承租期届满时相关事宜处理 7.1 若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该房屋,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但此请求须于租期终止日前【6】个月内提出,否则即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自行终止。 7.2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但如自甲方发出续租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未予答复,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 7.3 承租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应将符合本合同约定房产及其固定设备设施完好退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方视为乙方合格退房,乙方应结清全部应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水电费、补偿款等全部应付费用。 第八条 物业交还 8.1

14、 无论是否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均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甲方交还该房产,且交还该房产应满足以下条件;任一条件未满足,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向乙方追究合理修复、清洁等费用,同时,逾期期间,乙方仍然应当承担租金;若逾期超过30日,每逾期一日,乙方除应当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租金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 8.1.1乙方将该房产可拆除或甲方要求拆除自行装修部分拆除,必须按照交房标准状态将清洁、完好该房产交还甲方;若乙方无法完成拆除,应承担恢复至交房状态费用。但是,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除外。 8.1.2 乙方已结清全部租金、物业管理费、

15、水电费等费用。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有权转让、抵押该房产,但应事先通知乙方。 9.2 甲方有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权利。 9.3 甲方有按时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该房产义务。 9.4 甲方有按本合同约定对租赁房产及其所属公共设施、设备,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等进行维修、养护、保修、更换等义务,乙方自行增加、改动部分除外。 9.5该房产需要拆迁或承担抵押责任,应提前通知乙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返还乙方已支付而未使用期间租金,因房产拆迁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6 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享有其他权利和应负担其他义务。 第十

16、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0.1 乙方有按时接受符合本合同约定该房产权利。 10.2 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享受合同约定大厦中央空调、公共设施、设备和服务。 10.3 乙方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不满意时,有权向甲方书面投诉,甲方应协助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调。 10.4 符合法律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权利。 10.5 乙方有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和方式缴付租金、其他费用付款义务。 10.6 在租期内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该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该房屋功能和用途。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 10.7 合理使用该房产,谨慎使用该房产及其固定公共设备设施以及该房产所在大楼消防、空调等系统

17、义务。因使用不当造成该房产及其固定设备设施或该房产所在大楼消防、空调等系统损坏,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0.8 乙方应对乙方给该房产及公用设施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承担赔偿责任。 10.9 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享有其他权利和应负担其他义务。 10.10 乙方自行对其利用该房产开展经营、活动等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乙方行为引起任何争议、纠纷、诉讼或处罚,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包括名誉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10.11 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乙方应办理撤销该房产租赁备案之手续,并注销或迁移乙方或

18、因乙方原因注册在该房产主体。 10.12乙方应当于正式使用该物业前7日自费为该物业可能遇到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责任期间从乙方正式使用该物业之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乙方所购买装修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每层楼均不应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保险金额应随乙方租赁范围扩大而增加。乙方应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出示已经购买保险相关证据,或最近一次支付保险金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及在可预见情况下均有效及存在证明。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19、 11.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除须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外,还须向甲方支付欠交租金违约金。前述违约金每日按所欠租金【0.5】‰计。 11.3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后十五日内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交还该房产和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有违约情形发生),并应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等应付费用达30日; 11.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修,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

20、11.3.3 乙方利用该房产从事违法行为。 11.4 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协议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按相当于变更或解约当时叁个月租金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受损失,违约方还应予以赔偿。 11.5 若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90日,每逾期交付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月租金0.5‰违约金。 11.6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或者因第三方行使担保权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叁个月租金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赔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21、 12.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延迟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合同各方造成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但一方在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而受影响,不能免除责任。 12.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电传、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可抗力强度、范围、持续时间、损失、采取措施、对本协议履行影响和建议等作出书面说明。 12.3 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

22、其他方,并继续本合同履行。本合同有效期可相应顺延。 12.4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60天,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合同执行问题。各方就本合同终止或继续履行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2.5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预见、或虽可预见但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在其发生时不可克服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12.5.1 自然灾害:火灾、意外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风 灾、海啸、海水倒灌、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震、地面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12.5.2 社会事件:法律法规变更、动乱、暴动、骚乱、罢工

23、纵火、投毒、人为爆破、战争及虽未宣战但仍处于战争状态、敌对行为、瘟疫、法定传染病、核爆炸或事故、恐怖活动、极端行为、突发性集体事件或行为、核污染或化学污染或其他环境污染不适合人类居住使用、政府征用、征购或国有化等。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3.3 本合同全部/部分无效,本条约定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4.1

24、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对方为收件人。 14.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4.4条款中所列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4.3条款规定时间被视为已经送达。如各方中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4.3 上述书面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发出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发出,发往市/区内邮件,邮寄后第三日为送达日。发往国内其他地区邮件,邮寄后第三日为送达日。发往港、澳、台地区邮件,邮寄后第七日为送达日。发往上述地区以外境外邮件,邮寄后十日为送达日;以人手转递,人

25、手交递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发往市/区内,发出后第二日为送达日。发往国内其他地区,发出后第三日为送达日。发往港、澳、台地区,发出后第五日为送达日。发往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出后第十日为送达日。 14.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 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15.3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另订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上述补充协议或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该补充协议或文件为准。 15.4 本合同正文为中文文本。手写体经加盖公章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中各条、款、项各部分标题并不具有任何实质性内容或含义,各方对合同履行和解释均应以合同相关具体内容表述为准。 15.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发生分立、合并、登记事项(如名称)变更等情况,不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本合同权利、义务由分立、合并或登记事项等变更后一方继续承担。 15.7 合同签定于四川成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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