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粒化高炉矿渣采购合同 粒化高炉矿渣采购合同 出卖人: 合同编号HXC-NT-PR-B-2014- 买受人: 华新水泥(南通)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江苏·南通 签订时间: 第一条 (一) 标、数量、价款及使用单位 物 料 名 称 生 产 厂 家 计量单位 数 量 货款单价 (元/吨) 运费单价 (元/吨) 使用单位 粒化高炉矿渣 吨 华新水泥(南通)有限公司 其中货款单价XX元/吨(含税),税率17 %;运费X
2、X元/吨,税率11 %。如后期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则该合同终止。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X (二)交货时间及数量:交货时间为 2015年01月01日至 2015年12月 31 日,均衡发货。月供货量按买受人生产计划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 1、 每批货物到达买受人厂区,买受人化验室人员先行抽样化验,化验后可接收再安排卸载,如与约定指标有差距,但能使用需经质量部同意也可以接收。质量指标如下: 质量系数(%) 含水量 杂质、结块 ≥1.2 ≤12% 无 2、扣罚条款: 以下扣罚按月加权平均计
3、算 若水分大于则12%拒收; 如质量系数<1.2%时,则扣除总吨位数量2.0%,按含税到库吨位价(货款+运费)折成金额在货款中扣除,质量系数≤1.0%以下拒收; 如发现有杂质、结块时拒收; 第三条 合理损耗标准:无损耗。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由本合同约定运输单位送货至买受人指定仓库,车板交货。 第五条 关于运输约定:出卖人负责运输粒化高炉矿渣至买受人指定仓库,出卖人负责从运输单位取得有效运费发票,并在其向买受人结算时连同货款发票一并交由买受人,运输费用由出卖人代收代付。货物实际交付买受人前风险和运输车在途所有费用及相关安全事务均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只负责在买受人厂内收
4、货。晚6点以后不送货,周六、日、下雨天不送货。 第六条 检验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1、质量:以买受人化验室抽样检验所提供质检单为依据;如果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将封存样送到双方都认可机构进行复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并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 2、数量:以买受人电子磅单为准。提出异议期限为买受人收到货之后,在每月23日前确定数量。 第七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两票结算,每月23日为结算周期,含税货款XX元/吨【如因质量原因扣减数量时,按含税到库吨位价(货款+运费)折成金额在货款中扣除】,出卖人根据质量检验结果折算金额经双方认可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及从运输单位取得运费发票
5、含税运输费XX元/吨(税率11%)一同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挂帐后按财务资金计划次月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如有零星余额可补付现款)。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粒化高炉矿渣输送工作及协调配合 1、出卖人同意按买受人环境管理体系Q/HNC207501-GB/T24001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Q/HNC206501-GB/T28001要求签定《相关机物料供应商及运输方协作须知》作为合同附件,以资严格遵守。 2、出卖人运输车辆到买受人现场后,出卖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买受人沟通按序卸货。 3、现场车辆排队时,出卖人应听从买受人(现场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指挥,双方应协调配合作业,有序进行。
6、4、出卖人送货车辆应严格遵守买受人生产秩序、严禁抛洒,如有违反双方所签定合同附件《相关机物料供应商及运输方协作须知》规定及其他相关制度,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处以500元---2000元违约罚金。 5、签订合同时需缴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及1万元第三方安全责任保证金。若在2015年度供应期间无质量和第三方安全问题,上述保证金将于合同到期后予以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出卖人不能按期保质保量供货,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出卖人迟延交货,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应全额赔偿买受人经济损失。
7、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本合同执行开始时前期所有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卖人持一份,买受人持三份。 买受人: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长江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8、 账号: 邮政编码: 纳税人登记号: 买受人:华新水泥(南通)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长江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杜 平 委托代理人: 电话:3 传真:3 开户银行:中行南通分行 账号: 邮政编码:226004 纳税人登记号:3227 合同附件: 华新水泥(南通)有
9、限公司2014年 相关机物料供应商及运输方协作须知 为配合公司环境管理体系Q/HNC207501-GB/T24001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Q/HNC206501-GB/T28001运行及要求,相关机物料供应商及运输协作方必须阅知如下内容,并遵守执行。 1. 所供机物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达标要求,严禁不合格产品与环境污染物流入厂内。具体如下: 1. 1油脂应控制有害物含量,如硫、铅等; 1. 2大宗原材料不能含有放射性污染物; 1. 3化学药品供方必须为当地主管部门指定销售单位; 1. 4所有供方均需经过评价且具备合格供方资格; 2. 机物料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对非标准
10、包装物及白色垃圾由供应商回收二次利用或统一处理,不得置留于厂内。 3. 机物料运输途中至厂内交货不得跑、冒、撒、漏,对于违规者,将视其对环境影响程度,给予必要处罚。 4. 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突发性事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影响环境,造成危害,并积极配合交警或海事等有关部门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5. 运输工具(包括车、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进出厂区禁鸣喇叭,并限速行驶。 6. 进入厂区物料应根据公司指定仓库地点堆放整齐、有序排列,严禁乱堆乱放。 7. 危险品进入厂区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存入专库保管。 8. 车辆进入厂区时应根据公司指定车速、路线行驶、按照公司生产部门规定,进行有序卸料入库。粉煤灰车辆等待卸料时,必须按指定区域内停靠,依次排队,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 9. 运输车辆进入厂区,驾驶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戴好劳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禁止吸烟。 以上内容必须认真阅读,并将贯彻执行。 供应商及运输方单位(人)盖章(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