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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篷车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oc

1、电动三轮车/篷车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三轮摩托车零部件焊接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三轮摩托车零部件的焊接(以下简称“焊接件”)。 2 引用文件 2.1 GB324-2008 焊接符号表示法 2.2 GB/T 985.1-2008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2.3 GB/T 985.2-2008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2.4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2.5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2.6 GB/T 2650-20

2、08 焊接接头 冲击试验方法 2.7 GB/T 2651-2008 焊接接头 拉伸试验方法 2.8 GB/T 2652-2008 焊缝及熔敷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2.9 GB/T 2653-2008 焊接接头 弯曲试验方法 2.10 GB/T 2655-1981 焊接接头 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方法 2.11GB/T 2828.1-2003 按质量接收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2.12GB/T 10854-1989 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研发部、PMC部负责执行本标准要求内容。 4.2 工艺技术部、品管部负责对本标准执

3、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 过程方法和要求 5.1 分类 按焊接件的承载能力和受力状态、材料的焊接性能和焊接件在系统中的重要程度,将焊接件分为两类(见表1)。 表1 焊接件分类 类别 性能 应用举例 I类 能承受很大的动、静载荷及交变载荷的焊接件,且外露易见到的焊接件。 车架、后桥管、轮辋、减震器 车把(扶手)、方向柱等。 II类 承能受较大的动、静载荷及交变载荷的焊接件。 其余焊接件。 5.2 要求 5.2.1 焊接件的焊接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2.2 焊缝符号的表示方法应符合GB/T 324-20

4、08的规定。 5.2.3 焊缝基本形式与外形尺寸应符合GB/T 985-1988或GB/T 986-1988或GB/T 10854-1989的规定。 5.2.4 焊接前 5.2.4.1 焊缝区域范围内应进行清理,焊接件表面不应有油、脂、漆、切削液、标记、笔记、墨水、潮气、处理化学剂、机械润滑剂及氧化物等有害杂物。 5.2.4.2 在低温条件下焊接应先预热,并保证焊接时的焊道间温度。 5.2.4.3 焊接精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对接焊缝的间隙应≤1.6mm; b) 工件焊缝处的一致性误差应≤1.0 mm; c) 弯管件的一致性误差应≤1.0 mm; d) 角接焊

5、缝的间隙应≤2.0 mm; e) 搭接焊缝的间隙应≤1.5 mm。 5.2.4.4 焊缝金属与母材的匹配 焊缝金属与母材的力学和物理性能应有良好的匹配,焊缝金属抗拉强度应等于或稍高于母材(一般采用等强度匹配)。 5.2.5 焊接后 5.2.5.1 焊缝部位不应有夹层或其它缺陷。 5.2.5.2 所有能够通过引出焊缝外消除焊接应力集中的焊缝应引出焊5mm~10mm。 5.2.5.3 焊缝成形尺寸应符合焊接件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5.2.5.4 焊缝边缘的直线度(任意300mm焊缝长度内)应≤3mm。 5.2.5.5 焊缝最大和最小宽度的差值应: a) 焊缝全长应

6、≤4mm; b) 焊缝50mm内应≤3mm。 5.2.5.6 焊缝表面凹凸 在焊缝任意25mm长度范围内,焊缝余高的差值应<2mm。 5.2.5.7 焊缝内部 焊缝内部要求见表2。 5.2.5.8 点焊 a) 点焊应符合: 焊熔合直径d=4δ; i. 点焊结合线允许伸入量为0.1mm~0.2mm, 压痕深度一般不超过板材厚度的15%~20%; ii. 焊透率范围为20 %~80 %。 b) 焊接件缺陷要求见表3。 5.2.5.9 弧焊 a) 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咬边、气孔、凹陷、焊瘤、堆焊、漏焊、假焊及夹层等缺陷。 表2 焊缝内部要求 序号 名

7、称 说明 Ⅰ类 Ⅱ类 1 气孔 除管状气孔外其它状态和个别气孔是允许的。 除管状和穿透性气孔外允许有其它状态的气孔。 2 夹渣 个别、小的夹渣是允许的。 不允许条状夹渣和链状夹渣,其它状态的允许个别存在。 3 未溶合 坡口边缘或焊层之间无溶量。 不允许。 允许有个别小的未溶合。 4 未焊透 双面焊缝。 不允许。 允许个别短的。 5 裂纹 焊缝或热影响区内部的。 不允许。 不允许。 6 缩孔 允许有个别小的。 允许有小的。 表 3 点焊的缺陷 序号 缺陷名称 要求

8、 1 焊点和焊缝位置不正确 允许局部超差 2 烧伤 不允许 3 漏焊 不允许 4 裂纹 不允许 5 未焊透 不允许 6 缩孔 < 0.5mm b) 焊缝宽度、余高及结晶鱼鳞波纹应均匀变化。 c) 可视面的焊缝表面应均匀、平整,连接处应圆滑过渡,应无熔渣、飞溅及附着物。 d) 焊接件涂漆或镀层后不应存在易暴露的焊接痕迹。 5.2.5.10 外观 a) 对接焊缝外观要求见表4。 b) 角焊缝外观要求见表5 5.2.5.11 焊接件的结构尺寸 a) 焊接件的几何尺寸应符合焊接件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9、 b) 焊接件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1804-2000中的m级的规定。 c) 焊接件的未注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GB/T 1184-1996中k级的规定。 5.2.5.12 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 表4 焊缝外观要求 序号 图示 说明 Ⅰ类 Ⅱ类 1 余高Δa Δa≤1+0.1b; 允许局部超差。 Δa≤1+0.15b; 允许局部超差。 2 焊缝中心或两边未填满。 Δa≤0.2+0.02t≤0.5; 允许局部不超过。 Δa≤0.2+0.04t≤1.0; 允许局部不超过。

10、 3 只适用等厚度的焊缝 a)e ≤0.10t; 最大:3。 b)e ≤0.1t; 最大:2。 c)e ≤0.5t; 最大:2。 a)e ≤0.20t; 最大:5。 b)e ≤0.15t; 最大:3。 c)e ≤0.5t; 最大:3。 4 焊缝边缘的基体金属上的凹陷。 不允许。 只在焊缝的局部允许:e ≤0.5。 序号 图示 说明 Ⅰ类 Ⅱ类 5 焊缝收弧后与基体金属比的凹入值。 不允许。 允许微小的凹下面积和深度。 6 可以出现在焊缝正反面。 允许个别的小孔。

11、 允许个别的小孔及夹渣。 7 允许局部超过 △a≤1+0.3b。 允许局部超过 △a≤1+0.6b。 8 不允许。 允许有局部位置存在。 9 允许有局部浅的凹陷。 允许有局部较深的凹陷。 表5 角焊缝外观要求 序号 图示 说明 Ⅰ类 Ⅱ类 1 余高量 a:为基本尺寸(即图中要求的焊角高)。 b-a≤1+0.10a; 最大为3。 b-a≤1+0.15a 最大为4,允许局部小量的超过此值。 2 焊缝凹陷 a:为基本尺寸(即图中要求的焊角高)。 不允许。 a

12、b=0.3+0.05a最大为1。 3 咬边 不允许。 允许浅的、个别的(局部的)。 4 气孔夹渣 不允许。 允许个别的。 5 气孔 不允许穿透性和管壮气孔,其它个别小孔是允许的。 不允许管状气孔、蜂窝气孔其它气孔是允许的。 6 夹渣 不允许。 不能有条状夹渣,个别其它形状的允许存在。 7 缩孔 不允许。 允许个别小的。 8 裂纹 不允许。 不允许。 焊接件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即:焊接接头冲击性能、焊接接头及焊缝金属的拉伸、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性能、焊接接头弯曲和压扁性能及焊接接头应变时效

13、敏感性能等)应符合焊接件图样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5.3 试验方法 5.3.1 外观 5.3.1.1 目视距离一般为600mm,眼睛与被检零部件表面所成视角不应小于30°,在1000~1500lx光照度下。 5.3.1.2 用目测或借助5倍放大镜进行。 5.3.1.3 焊点(缝)位置、焊点直径(焊缝宽度)和压痕深度用7~10倍放大镜及量具进行。 5.3.1.4 焊接外部缺陷、表面裂纹、气孔及严重的表面烧伤用目测及7~10倍放大镜进行。 5.3.2 尺寸 5.3.2.1 焊接件结构尺寸用通用量具或检测样板进行。 5.3.2.2 焊缝成形尺寸及其它尺寸用目测样板或焊接检测尺或焊缝角

14、度尺进行。 5.3.3 焊缝 5.3.3.1 焊缝内部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等无损探伤法进行。 5.3.3.2 焊缝外部用目视及通用或专用量具进行。 5.3.4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 5.3.4.1 焊接接头冲击性能试验按GB/T 2650-2008的规定进行。 5.3.4.2 焊接接头及焊缝金属的拉伸性能试验按GB/T 2651-2008的规定进行。 5.3.4.3 焊缝及熔敷拉伸性能试验按GB/T 2652-2008的规定进行。 5.3.4.4 焊接接头弯曲性能试验按GB/T 2653-2008的规定进行。 5.3.4.5 焊接接头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按GB/T 2655-1

15、981的规定进行。 5.3.4.6 电动车焊接件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也可通过电动车台架强化试验或道路试验等效进行,试验后电动车焊接件应无裂纹及变形等缺陷。 5.4 检验规则 5.4.1 焊接件应经质量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后方能转序或出厂。 5.4.2 成品检验 5.4.2.1 成品检验由验收方品管部门进行。 5.4.2.2 成品检验按GB/T 2828.1-2012中规定的正常一次性抽样检验方案的规定进行,其中:IL为一般检查水平Ⅱ, AQL=1.0。 5.4.2.3 未检项目,应保证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4.3 型式检验 5.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

16、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成批生产,产品质量定期检查; d)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4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5.4.5 抽样规定 作型式检验的焊接件应从成品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中随机抽取, 每次抽取样品数量应不少于5件。先 按成品检验项目试验合格后,再按型式检验项目进行试验。 5.4.6 型式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若有一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样品就该不合格

17、项目进行复检一次,如仍然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予通过。 5.5 包装、运输及贮存 5.5.1 包装 5.5.1.1 外购外协焊接件的包装结构应符合供需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要求。 5.5.1.2 包装结构应具备对焊接件的有效防护能力,对裸露的部位应按照规定涂上防锈油,并有效隔离,避免碰撞、损坏,以保证焊接件及包装在正常的装卸、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不受到腐蚀、损伤。 5.5.2 运输 焊接件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淋雨、受潮、摔抛和剧烈碰撞,以保证焊接件不致碰伤、损坏和变形。 5.5.3 贮存 焊接件应采用专用存放架贮存在干燥、无有害气体、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应与化学物品酸碱等 物质同一存放。贮存期为1年,在1年之内焊接件不应出现锈蚀现象。 6 记录 无。 7 附录 无。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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