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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公司诉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doc

1、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6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0日原告蔬菜公司与被告所属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约定原告因经营加工需租用农科冷库,期限从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止,共计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货物必须在商定十天内入库;原告必须按期交纳贮存费;冻库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协议签定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先后将3312袋高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存入农科冻库。同时原告于2003年10月10日至

2、10月23日分10次向冻库支付保管费共14 410元。2003年11月5日至11月 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高笋进行销售。此后原告发现高笋变质,遂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付剩余保管费,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根据双方约定对已经腐烂变质高笋进行了处理。     二、诉辩意见     原告蔬菜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开办成都市农科冻库(以下简称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后将高笋交给冻库保鲜贮存,使用期为两个月。到 2003年11月中旬,原告所贮存2495袋高笋已全部变质不能食用,给原告造成货物直接经济损失166 141.5元

3、该批货物原告支付保管费 14 410元。故被告应承担不能返还所贮存保鲜高笋损失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66 141.5元及返还保管费14 4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农科公司辩称,1、原告与农科冻库签订只是一份租库协议,农科冻库合同义务是出租冷库,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2-5℃±2℃库温。同时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交付高笋进行保鲜贮存义务,相反原告尚欠被告部分租金未支付。2、高笋变质是因原告在田间采摘高笋后未及时除去田间热,以及不合理包装所致,因此高笋变质责任应完全由原告自行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拖欠租金6 900元、清理变质

4、高笋产生费用3 000元、库房消毒费50元以及律师费9 000元,共18 950元。但是被告没有正式启动反诉程序。     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入)货卡。证明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贮存高笋3312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     2、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出货单6张。证明从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高笋773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     3、冻库温度记录单。证明在原告贮存高笋期间,被告按约保证冻库24小时库温为2-5℃±2℃之间。  

5、   4、被告于2003年9月15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该工商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包含蔬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5、2002年12月16日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局向被告颁发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是蔬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三、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举证和质证,除原告对被告提供冻库温度记录单、被告对原告提供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外,双方对其他各自提供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分析当事人证明主张和质辩意见,总结双方争议焦点问题是:1、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各自合同权利和义务;2、高笋腐

6、败变质原因。就上述争点问题逐一论证如下:     一、根据原被告签定租库协议和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入货卡约定,是双方互负义务有偿实践性合同,双方享有合同权利对应正是对方应该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应当履行是按时交存入库货物,按期交纳依照约定标准计算储存费;确保入库货物包装必须完好统一,符合冷库储藏标准;由原告自己负责入库货物自身质量;保证入库物品、产品不能发生腐蚀和爆炸,遵守被告厂规厂纪,注意安全、卫生保障等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提供冻库,保证库温在2-5℃±2℃之间;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并在原告方在场情况下,进库检查和帮助解决租库内发生意外事故;被告应当保证原告生产加工正常进行;被告应当办理工

7、商年检手续或者其他必备行政许可手续;如果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出货或影响产品品质,被告负责由此出现损失。 原被告双方签定冻库协议后,原告按期交付了储存物高笋,并按期交纳了前期仓储保管费。被告按约提供了其经营冻库,保证库温在2-5℃±2℃之间。虽然原告以温度记录本没有被告记录人签名,作记录时也未告知原告等理由,质疑冻库温度记录单真实性,但是从该证据形式上看,它包含了被告所有冻库储藏房间和相当长时间温度记录。从记录内容上看,在进货和出货较短时间内温度偏高。且被告将冻库温控设备安置在室外,原告具备掌握和监督冻库温度便利条件。因此被告冻库温度记录单偶尔反映短时间内温度偏高,属于出货和进货时正常合

8、理现象。该冻库温度记录单是被告单方工作记录,不需告之原告认可。该证据形式和内容基本反映其真实性,在原告应当具备举证能力,但却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告所提交控制冻库温度不符约定时,法庭认定被告冻库温度符合原告要求。同时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二十四小时服务,方便原告入货和出货。      二、关于原告储存高笋腐败变质原因,被告根据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由李家庆主编《果蔬保鲜手册》第八章第三节第四关于茭白(俗名高笋)储藏保鲜介绍,“采后迅速预冷及时除去田间热,对茭白储藏相当重要。”“冷藏是延长茭白供应期,保持茭白品质良好方法。具体做法是,将整理好茭白装箱,入冷库堆码,或将其捆成5—7.5

9、公斤捆,装入网袋,摆放在冷库储架上,维持推荐温度和湿度,可储藏2个月左右。”学术解释,认为原告未尽储藏前科学处理高笋注意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原告确实在田间采摘茭白后,没有进行预冷处理除去田间热。从2003年10月10日至 10月25日原告贮存高笋3312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从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 773袋高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比较分析上述数据,可以得出同一储藏货物在相同储藏条件下(储藏间温度和湿度相同),适用相同储藏方式(堆放在地面或者贮架上),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储存高笋绝大多数已经

10、腐烂变质,而采用网袋包装储存高笋绝大多数质量完好,且原告已经实际销售。这一事实说明高笋储存质量好坏,与高笋包装形式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租库协议书和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入货卡是原被告约定合同权利和义务内容载体,是双方共同意思真实表示。合同合法成立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实际完全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双方争议合同虽然名称为租库协议书,但是实质为特殊保管合同,即储存他人之物并获取报酬仓储合同。原被告双方就仓储物名称、数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和条件、计费标准、责任承担、合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特别需要说明是,双方约定保证入库货物包装完好统一,

11、符合冷库储藏标准;入库货物质量,由货主自己负责。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应当具备相应保管条件”之规定,被告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证明,被告具备合法经营冻库资格和条件,并按照约定提供场所和保证温度。相反原告保证入库货物包装完好统一,符合冷库储藏标准,使高笋达到仓储物验收标准约定义务,尚未实际完全履行。高笋在采摘贮运过程中,就其本身物理和化学性质,容易产生茭肉变青、变灰和糠心变化,是易发生变

12、质、损坏蔬菜。原告明确认可对储存高笋没有进行预冷或者采取其他除去田间热处理措施。原告还采用了塑料编织袋包装和网袋包装两种方式。从当事人约定说明,如何使储藏物达到储藏标准,是原告自身应尽义务。从最终客观事实表明,同一储藏货物在相同储藏条件采用相同储藏方式,网袋包装高笋质量完好,而编织袋包装全部腐烂变质。当被告发现高笋有变质现象时,及时履行了通知原告义务,并建议原告应当提供网袋包装。此后原告采用了网袋包装,保证了该部分高笋销售质量。同时在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违约或者是因被告缘故导致原告损失。综上说明,导致高笋变质腐烂是原告没有履行其合同约定保证包装符合冷冻储藏标准义务和法定提供有关储藏物性质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特殊储藏措施资料义务,甚至当被告建议其改用包装方式时,原告仍然使用编织袋包装近170袋高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因仓储物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蔬菜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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