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双方签订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
2、张美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因与被告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得瑞公司)发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家园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森得瑞公司于2004年3月9日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合同开始履行后,双方又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家园公司还必须遵守
3、合同约定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但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该条款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该条款。 被告森得瑞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家园公司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和《解除合同协议书》,均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前提下自愿达成协议,其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违反公平原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森得瑞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5日签订《CENTURY21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森得瑞公司取得在中国天津地区及廊坊地区(以下简称特许区域)CENTURY 21
4、系统使用和独占分许可权,并有权再次分许可第三方使用CENTURY 21系统。2004年3月9日,原告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第7.3.4条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未经甲方(森得瑞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家园公司)以及任何一个乙方关系人或关联企业(定义见本合同释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和期满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高级主管、董事、股东及其他任何身份或名义投资、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周围75公里范围内(如超出本特许区域地理范围,以本特许区域范围为准)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相关企业(但不包括另一个CENTURY 21加盟店)或拥有或持有该中介机构百分之十以
5、上股权。”第7.4.8条商业秘密条款约定:“乙方承诺,由甲方根据本合同透露给乙方有关CENTURY 21系统、CENTURY 21特许权和CENTURY 21材料以及甲方服务和产品经营和业务知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会谈或地区营业规范手册或其他材料和/或单店营业规范手册中随时透露信息和资料,是甲方独家保密商业秘密。乙方同意其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之后对所有这些资料保守绝对秘密,并同意不在甲方没有特别授权和批准任何其他业务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料。”第14.13条约定:“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2年内,不在核准地点或任何CENTU- RY21世纪加盟店所在地点周围7
6、5公里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办公室,经营本合同中所定义特许业务。”2005年5月16日,家园公司和森得瑞公司就解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家园公司须交回《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原件,第五条约定《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家园公司还必须遵守《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确定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家园公司与被告森得瑞公司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书》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家园公司和被告森得瑞公司2004年3月9日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和20
7、05年5月16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和解除合同权利。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是在平等协商前提下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并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家园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2005年5月16日《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
8、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家园公司诉讼请求。 家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是错误。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非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家园公司签订合同,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错误,因为家园公司仅经营房地产中介这一
9、单一经营项目,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对家园公司是苛刻,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其次,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是错误,因为该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规定。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作出判决是错误。双方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竞业禁止条款,恰恰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双方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协议书》
10、中竞业禁止条款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该条款应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撤销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 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辩称:上诉人家园公司提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家园公司与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之间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中设定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对家园公司是否显失公平。 天津市
11、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上诉人家园公司与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之间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中设定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旨在防止作为加盟企业家园公司利用其掌握森得瑞公司业务秘密与之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保护森得瑞公司合法利益。该条款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因其有一定期限,也不必然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虽然该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关系人”、“关联企业”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因此《加盟
12、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后,家园公司因故与森得瑞公司解除了《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又共同订立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家园公司再次作出“遵守合同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承诺,应严格依约履行。 关于本案《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问题,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关于“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规定,认定显失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考察合同对一方
13、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典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贯彻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实质在于均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因此,对合同显失公平认定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本案中,上诉人家园公司通过与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签订合同,享有了加盟特许经营权利,并因此而掌握森得瑞公司业务秘密,故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基本是对等。双方签订合同涉及房地产中介这一极为依赖信息和资讯行业,因此基于自愿,在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时设定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目在于防止家园
14、公司作为加盟企业,利用其掌握森得瑞公司业务秘密与之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保护森得瑞公司合法利益。该条款表面上似乎对森得瑞公司利益有所倾斜,但事实上,《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一旦成立并履行,家园公司即可合法取得森得瑞公司部分业务秘密,而这一结果是无法逆转,即使合同发生解除、终止、期满等情形,家园公司仍然会掌握这部分业务秘密。森得瑞公司惟有通过在合同中设立看似不平等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才能够防止或控制家园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案中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设定事实上对合同双方是公平,符合房地产中介这种特定行业交易习惯,也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因其有一定期限,也不必然导致市场垄断,妨
15、碍公平竞争。 二是要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显失公平合同中,利益受损一方往往因为无经验,或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认识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迫情况,并非出于真正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合同条件。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在签约时似乎占有一定优势,但上诉人家园公司签订合同时并非处于急迫情形,其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公司也不存在没有行业经验问题。虽然该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有关词语,包括竞业
16、禁止条款中“关系人”、“关联企业”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合同一旦成立,即应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共同订立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家园公司再次作出“遵守合同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承诺,亦应严格依约履行。特别需要注意是,森得瑞公司在签约时似乎占有一定优势,但随着合同订立、履行,特别是家园公司对森得瑞公司业务秘密实际占有,森得瑞公司所谓优势地位即不复存在,合同双方实际上处于平等地位。 另外,对于《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五条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因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范畴,既不属于显失公平,也不违反民法典规定。 据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第2期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