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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docx

1、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

2、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

3、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4、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5、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

6、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第十七条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

7、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三)控

8、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9、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 (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

10、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六)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秦岭

11、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指导规划的实施; (三)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的保护; (七)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域及岸线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

12、整、农业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普查、规划旅游资源,监督指导旅游规划实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

13、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执法。 第三十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本文为网络搜集整理,仅做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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