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度解读财税201854 号文件 一、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1.时间节点。文件明确适用时间为 2018 年-2020 年期间,所以不适用于 2017 年汇算清缴,2018 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执行。2.新购进。不包括之前购买在 2018 年继续持有的固定资产。3.设备、器具的范围。文件明示“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的分类,里面主要是对“土地、房屋、构筑物”进行
2、区分,那么建筑物是不是包括构筑物呢?这个逢考说税也不明确,实务之中需要税务机关具体判定。不过土地等无形资产是不包括在“设备、器具”范围之内的。其它的如经营用豪华汽车、轮船等等,都是在可以一次扣除的范围之内。二、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1.单位价值。注意,不是整体价值,如果企业一年买了 N 件 499 万的固定资产,那么都可以范围之内一次性扣除,这个扣除力度是相关大的。2.不超过 500 万元。这个口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来进行确定,如果外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则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没有抵扣,则 500 万元是包含增值税的金额。3.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个是税法上面的处理,并不是会计上要一次性扣除,之间的差异通过填写纳税调整表来进行调整。所以,并不要担心影响到企业账面利润。三、如何享受?1.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该优惠可以企业自行享受,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2.享受时间需要具体区分。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更多专业税收分享,关注公众号“逢考说税”)原文名称:细抠字眼!深度解读财税201854 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