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DF , 页数:4 ,大小:166.99KB ,
资源ID:1062350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6235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案例:合伙人纳税要注意三个问题.pdf)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案例:合伙人纳税要注意三个问题.pdf

1、案例:合伙人纳税要注意三个问题 【案例】苏州市昆山地税局管辖的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成立于 2012 年,由 30 位出资者组建,其中法人企业 1 位(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自然人 29 位,出资额为147000 万元,2012 年2014 年度共发生两种类型的业务,即对外投资股权的转让和委托银行贷款。【企业观点】第一、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与股权转让处理的方式一致,在扣除成本费用后以实际分配给各合伙人的金额,按照“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 5%35%的个人所得税。第二、对于各个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涉税问题,企业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分配到个人的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的收

2、益部分不予征税。第三、该企业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法人企业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 3 个年度共计提管理费用达 882 万元并全额支付给法人企业。企业认为,该笔费用全额支付且已开具了发票,应全部在税前扣除。【税务部门观点】首先,关于委托银行贷款利息如何纳税的问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

4、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此条所说的利息收入专指企业日常经营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而不包括包括将资金对外投资运营产生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收益。因此该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关于各合伙人分配收益的纳税问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

5、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 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企业应该将分回的全部投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履行申报义务,不能仅就实际分配到个人的部分纳税。最后,关于普通合伙人取得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问题。财税200091 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

6、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该法人企业既是企业的出资者,又同时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角色,是企业的主导者、更是决策者,因此该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与该合伙企业是关联关系。其相互间收取、支付的价款、费用应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为此税务人员对辖区内其他经营类似业务的合伙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包括业务量、业务时间、业务单位成本等基本数据,通过调研发现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提取“管理费”,合伙企业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提供的标准及具体依据目前国家仍没有出台相关的操作或管理规定。但企业行业

7、内部却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税务局认为对于行业内部大家通行的标准具有公允及合理性,依据行业标准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最终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合理的“管理费”应为 705.6 万元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76.4 万元。关于国税函【2001】84 号文要求就合伙企业取得利息单独计税,可以参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年 5 月 11日闽地税函【2012】87 号)。该文件指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其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均应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该案例所涉及的管理费,属于 GP 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劳务的属性,属于营业税应税事项。对于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应当符合商业习惯和经营常规。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