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的通知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
2、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5 月 19 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第五条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第七条 案源
4、由稽查局归口管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稽查局确定的案源属于上级稽查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范围的,应当报上级稽查局审批。实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区,由上级稽查局审批确定下级稽查局选取的案源。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不断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税收征管数据与社会公共数据,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第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第二章 案源信息第十条 案源信息是指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
5、、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第十一条 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二)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三)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四)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六)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
6、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七)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八)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九)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十)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拓展信息来源渠道,按规定收集和整理案源信息。(一)稽查局案源部门(以下简称案源部门)负责以下事项:1.接收风险管理等部门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并确认案源信息来源部门的工作和时限要求;2.接收督办、交办线索,并明确督办、交办
7、事项的工作和时限要求;3.收集和整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税收管理数据、税务稽查数据、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税数据、信息,并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提取选案所需的案源信息。(二)稽查局举报受理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受理部门)负责接收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检举线索。12366 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负责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应填制举报工单后移交举报受理部门进一步处理。(三)稽查局协查部门(以下简称协查部门)负责接收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函、不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纸质发函、实地协查等形式的协查线索,并按照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的内容登记案源信息。第十三条 案源信息以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一户一档建
8、立案源信息档案。案源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分类信息、异常信息、共享信息和必要的信息标识等。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对案源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建立案源信息库;同时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档案中分级标识重点稽查对象,作为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重要信息来源。第三章 案源类型第十五条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将案源分为九种类型:(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
9、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七)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八)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
10、源;(九)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第十六条 督办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检举案源和协查案源由于来源渠道特殊,统称为特殊案源。对特殊案源应当由稽查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四章 案源处理第十七条 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第十八条 案源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税务稽查案源
11、审批表(见附件 1),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处理。第十九条 推送和转办的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见附件 2),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信息来源部门补充资料:(一)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二)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三)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四)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转办函,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一)检举、
12、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二)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三)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四)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暂存待查处理:(一)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二)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三)纳税人走逃而无法
13、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四)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一)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可以完成,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的;(二)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三)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直接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协查要求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四)其他特殊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需要调查核
14、实(包括协查)的,应由案源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见附件 3),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检查部门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检通二)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见附件 4)反馈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的部门。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一)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二)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15、(四)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五)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六)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七)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八)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第五章 案源分配第二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负责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的审批,并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对达到集体审议标准的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
16、源立案或者撤销案源的审批,由稽查局负责人主持召开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稽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二十五条 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由案源部门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审议决定立案。同一批次立案户数较多的,可附税务稽查案源清册(见附件 5)。第二十六条 案源立案的优先原则:(一)督办案源优先于其他案源;(二)重要或者紧急的案源,优先于一般案源;(三)实名检举案源优先于匿名检举案源。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案源,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共同立案:(一)上级机关要求开展联合稽查的;(二)共同管辖的重点稽查对象;(三)通过联合随机抽查选取的;(四)共同获得具
17、体税收违法线索的;(五)除以上情形之外,经国税、地税协商一致,需要共同立案的。第二十八条 案源部门对立案的案源,应当合理地分配到检查部门,实施检查。(一)稽查层级与管理对象相匹配。对纳入全国、省级和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的案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或者实施检查。(二)执法主体与案件性质相匹配。按照案源的涉税违法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案情复杂程度、涉案地区多少、社会影响情况等因素,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或者实施检查。本级稽查局查处确有困难的案源,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督办。上级机关下发的督办案源未经批准,本级稽查局不得转给下级稽查局查处
18、。(三)稽查力量与检查任务相匹配。案情复杂的案源可以采取“项目式管理、团队化作业”的形式组织检查。(四)办案能力与案源特点相匹配。根据案源所属行业和税收违法类型等特点,合理搭配检查人员力量或者采取竞标等形式选派检查人员。第二十九条 案源分配计划经批准后,案源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税务稽查项目书,列明检查所属期、检查疑点、检查时限和要求等内容,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撤销案源的部门填写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见附件 6),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可以撤销案源:(一)案源登记有误或者案源重复的;(二)多个部门同时入户,经所属税
19、务局负责人决定稽查局停止实施检查的;(三)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撤销案源的。第六章 结果使用第三十一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对案源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和统计分析,实现案源闭环管理。第三十二条 稽查局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案源处理结果填写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见附件 7),归集到案源部门。(一)未立案的,由案源部门记录未立案理由;(二)中止、终结检查的,由检查部门反馈并附阶段性检查情况和中止、终结理由;(三)中止、终结执行的,由执行部门反馈并附中止、终结理由、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四)执行完毕的,由执行部门反馈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收缴
20、款书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三条 案源部门接到案源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处理,并填写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一)推送案源,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的要求向风险管理等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对于高风险应对任务中反映出的行业性、地域性或者特定类型纳税人的共性税收风险特征,及时提交风险管理等部门;(二)督办案源、交办案源和转办案源,根据案源来源部门要求就需核实的税收违法线索检查情况进行反馈;(三)自选案源和安排案源,汇总检查情况并定期上报稽查局负责人;(四)检举案源和协查案源,将检查情况反馈给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由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反馈给实名检举人或者协查委托方。第三十四条 按反馈对象的不同,案源处理结果反馈
21、单的审批要求如下:(一)反馈稽查局相关部门、实名检举人和协查委托方的,分别由案源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和协查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反馈税务局其他部门的,由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三)反馈税务局外部单位的,由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未立案检查的推送案源,反馈后推送部门仍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由稽查局按交办案源程序立案检查。第三十六条 确因案情复杂无法按期查结反馈的,应当向信息来源部门说明情况。第三十七条 案源部门负责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和计划的要求,从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和立案分配、案源处理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对立案检查案源的分布区域、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经济性质、税收
22、违法类型、查补入库税额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第三十八条 稽查局要通过对稽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和典型案例剖析,查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并就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案源管理工作适用保密条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机关系统保密工作规则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局负责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者经税务局局长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本办法所称稽查局负责人,是指稽查局局长或者经稽查局局长授权的稽查局领导。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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