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编号: 推广服务合作协议 甲 方: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箱: 联系地址: 乙 方: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箱: 联系地址: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公司法人,旗下拥有并运营“ ”(以下简称“甲方平台”),拟委托乙方平台为其开展网络推广服务。 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旗下拥有并运
2、营 “ ”( )”(以下简称“乙方平台”),可认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网络推广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和谐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以达成长期密切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上海市静安区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合作方式:乙方向甲方推送CPA\CPS。在双方合作期限内,乙方将通过自有的网络及现有资源平台发布有关甲方市场活动信息以及产品信息,使得甲方获得有效注册用户。经由乙方市场活动指引至甲方在乙方网站或平台上的产品展示页面,积极验证手机号
3、码注册成功的用户为有效注册用户。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继续合作意向的,协议到期终止。 第三条 服务费用结算标准与结算方式 3.1、任何情况下,根据本协议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按照人民币进行结算。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双方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合作事宜而各自发生的费用由该方承担。 3.2、在本协议期限内,每日的服务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 当天有效注册用户数*
4、 元。 3.3、有效行为数据记录标准:有效注册数据以甲方记录为基础,甲方应保证后台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如乙方对记录数据存在异议,乙方可通过相关途径或方式(涉及但不限于规定甲方开放端口、提供具体名单数据或乙方自身测试、申请第三方审计等)对记录数据进行核算,并以核算后的双方确认的数据为准。 3.4、对账:每月初的前3个工作日完毕,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对账单发至乙方约定邮箱,乙方收到邮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个月的各项合作数据、服务费总额及明细列表进行确认。如在指定期间内未做确认视为已认可甲方的服务清单,双方按照确认的数据结算相应的服务征询费。 3.5、结算方式: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当月结算上月
5、费用。经双方对费用确认一致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结算单,甲方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所有费用。甲方延迟支付乙方服务费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自延迟支付之日起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6、支付方式:甲方按本协议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6、 银行账号: 3.7、开票方式:乙方根据对账后的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辨认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并且有资质和能力开展本协议所涉及业务活动。甲方保证其通过乙方所发布的所有市场活动信息或产品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虚假、不实或者误导性表述,亦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任何类型权利;否则
7、由此给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所导致的损失,概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4.2、若甲方规定借款用户完毕在甲方平台注册、身份信息提交或身份认证的,由甲方负责将借款用户引导至相应界面,并负责向借款用户说明和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与乙方无关。 4.3、协议的期限内,甲方须天天中午12点前更新其前一天各项合作的结算数据及名单,并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有效方式将成功放款信息发送给乙方。如乙方有异议的,甲方应提供相关途径或方式(涉及但不限于开放端口、提供具体名单数据以及乙方自身测试、申请第三方审计等)对结算数据及名单进行核算,并积极配合乙方对所有借款申请人的电话回访核查工作。 4.4、甲方须按月汇总各项合
8、作的结算数据及名单,以供双方核算相关费用,并应于当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各项合作的结算数据及名单提供应乙方,以供乙方核对。甲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以及完整,不存在隐瞒、漏报借款用户或者虚报借款金额等情形。 4.5、甲方明确理解乙方并不是甲方业务资料的所有者或提供方,也不是甲方业务资料所承载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乙方在任何时候以及任何情况下不由于与甲方之间的合作而对任何甲方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对任何第三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补偿。 4.6、甲方签署本协议将不会同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构成冲突。 4.7、如甲方所提供推广内容有任何变
9、更(涉及但不限于网站名称、域名有所变更等),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涉及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接受。 4.8、甲方负责提供电话客服,与乙方依据本协议提供之用户联系,并负责解决该等用户在与甲方进行融资借款征询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4.9、甲方与通过乙方渠道获得的有效借款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在乙方收集的用户信息范围内,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涉及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用户类型及相关规定;甲方未准时提供或超过乙方收集的用户信息范围外的规定,乙方可规定甲方修改或拒绝接受。如甲方变
10、更该等规定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涉及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因该变更引起的所有损失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用户信息都能完毕在甲方平台转化成具体的交易。 5.2、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的网络推广内容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规定甲方修改;乙方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乙方平台规定的推广内容,予以删改或不予发布。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在双方指定的乙方平台为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但乙方有权决定对甲方相关市场活动或产品信息的推广方式、推广力度、推广期间等做出调整。假如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推广内容导致推广发布迟延或不能发布,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3、乙方有权随时删除具有危害国
11、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欺骗、诽谤(涉及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有损别人名誉、利益、侵害别人权益及政治敏感问题等内容的推广内容或所链接的页面。如乙方接到第三方对甲方上述内容的投诉,乙方有权屏蔽或删除被投诉的内容或链接页面并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有效解决第三方投诉问题。假如甲方的网站或信息由于以上因素被屏蔽、下线或被删除,由甲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用户信息,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用户信息与用户向乙方提供的信息一致,但不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用户信息完全真实、准确。乙方不得伪造用户信息或诱导、胁从用户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虚假资料 。 5.5、乙方有权为履行本协议
12、之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后,经由互联网络或其他途径(涉及但不限于在乙方平台、其合作媒体上)无偿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品牌、标记、LOGO,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品牌形象和名誉。 乙方应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对与甲方及甲方产品相关的资料(涉及但不限于程序、文案、Banner图、屏幕截图、宣传材料)做任何技术、文字等方面的改动,亦不得将上述材料复制、销售、出租、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产品推广、宣传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规定乙方配合恢复原状、消除负面影响(如有)及/或承担因此给甲方导致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如有)。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返还或按照甲方的规定下架、销毁甲方提供的
13、各类展示素材,且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使用甲方的展示素材再行继续任何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否则,乙方行为视为侵权,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 5.6、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对甲方的各类信息(涉及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及资料严格保密,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7、乙方有权对借款用户的获得借款情况进行核算,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规定进行配合,涉及但不限于向乙方开放甲方的与放款相关所有流程与端口、乙方进行电话回访核查等。 5.8、乙方通过自有渠道、合作渠道向甲方推荐或提供的任何借款用户的信息,未经乙方及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出售或泄露。否则,因甲方因素导致借款用户信
14、息泄露的,甲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8、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新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广告法招致行政处罚、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由乙方承担相应额责任,如甲方已支付有关罚款、对第三方补偿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款项。 5.9、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只能以法律法规、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或其他经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完毕本协议项下的推广服务。乙方不应以任何欺诈等不合法手段损害甲方和用户的合法利益,不得以各种恶意的方式骗取有效CPA/CPS而获得不合法收益。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违法违约行为相应的服务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5.10、乙方签署本
15、协议将不会同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构成冲突。 第六条 双方共同的权利及义务 6.1、双方应对对方、借款用户所提供的各类信息及资料严格保密,积极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未经权益人的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对方、借款用户的各类信息和资料。 6.2、双方承诺采用合理及必要的网络系统安全措施,保护自身技术系统,如因任何一方因素导致其网络系统故障或对方提供的相关数据丢失的(不可抗力除外),由该方承担所有责任。 6.3、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任一条款约定损害对方、商誉和品牌形象的,对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规定违约方补偿由此给其导致的涉及商
16、誉损失在内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 7.1、“专有信息”指一方的董事、职工、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直接或间接从另一方或其顾问处获知的有关另一方的任何性质的信息(涉及商务、财务、运营、管理、法律及协议费用计算比例等其他信息);此等信息可以是以任何方式披露的,涉及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电子传输方式等。保密信息涉及但不限于销售数据、营销方案、商业计划、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员工信息、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其他具有技术、科技或商业性质的信息;还涉及所有基于上述信息而制作的分析报告、清单、研究报告和类似文献,以及一方或其董事、职工、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制作的具
17、有或反映上述信息或以其为基础的所有文献和资料。 7.2、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将对以上7.1条提及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7.3、甲乙双方各自对其软件及平台享有专有或合法使用权利,未经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演绎、拆分、反解对方的技术和程序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也许损害对方专有或合法使用权利的行为。 7.4、以上条款并不因协议的解除、终止、撤消而失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保证、承诺或任何约定/法定义务的,即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导致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补偿。
18、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黑客袭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政府管制而导致之暂时关闭、病毒侵袭等)致使本协议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对对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提供书面证明,并应尽力采用措施减少因此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理由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将连续30天以上、或对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已无实际意义,可提前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8.3、本协议项下违约损失补偿数额是指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导致的所有损失,这里所指的所有损失涉及但不限于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此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
19、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假如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对一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另有明确规定,并且该条款的规定与本条的规定不同,则本条不合用于该条所规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8.4、特别约定:如双方合作的市场效果不佳或遇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变化或政府等行政机关限制等情形,甲方有权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乙方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此时,甲方不构成违约。 第九条 合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9.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一方面通过和谐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
20、致,则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3、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而被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保密条款及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因法定或约定之理由终止的,双方应妥善解决善后事宜,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尚未结算的服务费用。 10.2、除非取得对方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可分割性:假如现在或未来颁布的任何法律使得本协议的任何条
21、款受到限制或不能强制执行,则该条款无效,但本协议其他条款还应继续有效。本协议双方应努力通过协商来达成在经济效果上与失效条款基本一致的条款以替换该失效条款。 10.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各自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因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而互相发出的告知、文献、资料可以按本协议首部预留的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并可以作为本协议下的合作执行依据。一方变更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对方。通过邮寄方式的,投送到邮寄地址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邮件进入对方系统视为送达
22、 第十一条 严禁商业贿赂条款 11.1、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另一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涉及但不仅限于明扣、暗扣、好处费、钞票、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请吃、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双方协商并将返还费用抵冲价款、减少协议价格或直接上交另一方。否则,一经发现,守约方将立即解除协议,终止双方业务往来;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另一方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2、双方公司员工,如发现对方或者己方协议有关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的,均可向己方以及对方公司举报。 ●附加条款:本次合
23、作推广的产品是【 】 结算金额实际是【 】 后续假如有其他产品的合作,双方可就上述服务费用结算标准互相协商,如结算标准发生变化,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 12.1、发生下列情形的可终止本协议: ⑴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告知后10日内仍未改正的,另一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⑵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⑶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12.2、因上述因素导致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按约定方式确认服务费用并结算;违约方还应按本协议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