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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拱顶油罐设计规范培训资料.doc

1、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总公司中石化(88)建字19号文要求,由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主编《石油化工立式贺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SH3046-92为石油化工待业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立式贺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技术规定》SYJ1016-82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废止。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设计院负责。 主要符号 A-----罐顶和罐壁连接处有效面积; B----通气孔总面积; C----厚度附加量; C1—钢板厚度负偏差; C2---腐蚀裕量; D----储罐内直径; ET---设计温度下钢材弹性

2、模量; GK---罐顶自重在单位投影面积上荷载值; G----重力加速度; H----所计算罐壁板底边至罐顶端(当设有溢流口时,应至溢流口下沿)垂直距离; HE---罐壁总当量高度; HEI—第I圈罐壁板当量高度; HI-----第I圈罐壁实际高度; N----数量; P----压力; PCR---罐壁筒体临界压力; PF-----破坏压力; P0-----设计压力; Q-----罐壁、罐顶以及它们支撑构件总质量(包括顶板质量); Q1---罐壁和由罐壁一罐顶支撑构件总质量(不包括顶板质量); QK---均布活荷载; q----呼吸阀负压设定压力1.2; R--

3、球壳曲率半径; S----荷载设计值; T---设计厚度; TE---有效厚度; TM----带助顶板折算厚度; TMIN---最薄罐壁板规格厚度; WZ----截面模数; W0---基本风压值; θ---罐顶起始角度;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P---储液密度; БB—常温下钢材最低搞拉强度; БS---常温下钢材屈服点;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立式圆筒形钢制固定顶、浮顶和内浮顶焊接储罐罐体及本规范所规定附件设计。 按本规范设计储罐适用于储存非人工致冷、非剧毒石油、化工等液体介质。 第1.0.2条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

4、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储罐设计条件不得少于以下内容: 一、地震设防烈度、风载、雪载、气温条件及地质条件; 二、储罐操作温度及操作压力(正、负压力); 三、介质种类及其密度; 四、腐蚀裕量; 五、储罐直径、高度或容积; 六、罐顶形式; 七、开口接管尺寸、形式、数量、法兰规格; 八、附件安装位置。 注:附件仅指用焊接方法固定于罐体上固定件。 第2.0.2条 设计压力应取储罐气相窨最大表压力。固定顶仿制设计压力范围为-490PA至6000PA。 第2.0.3条 金属温度应取储罐体沿截面厚度平均温度。 第2.0.4条 设计温度应取储罐

5、在正常操作时,罐体金属可能达到最高或最低温度。设计温度取值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设计温度不高于250。C; 二、浮顶及内浮顶储罐设计温度不高于90。C; 三、储罐最低设计温度大于-20。C; 四、在寒冷地区,对无加热也无保温储罐,设计温度应取建罐地区最低日平均温度加13。C。 第2.0.6条 储罐设计应考虑罐内介质腐蚀作用以及周围环境腐蚀影响。 第2.0.6条 厚度附加量应按下式确定: C=C1+C2 式中 C---厚度附加量(mm); C1—钢板或钢管厚度负偏差(mm),按相应钢板或钢管标准选取; C2—腐蚀裕量(mm)。 第2.0

6、.7条 储罐罐底板应及基础全面接触。储罐基础应符合附录一要求。有特殊要求者应另行考虑。 第三章 材料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3.1.1储罐用钢材庆任命本规范引用现行标准规定。彩国内其他标准钢材,其性能不得低于本规范引用标准规定。 第3.1.2条 选择储罐用钢必须考虑储罐使用条件、材料焊接性能、加工制造以及经济合理性。 第3.1.3条 本章所列钢材及相应焊接材料标准如下: GB700 《碳素结构钢》 GB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6654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 GB709 〈〈冷轧钢板

7、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3281 《不锈钢酸及耐热钢厚钢板技术条件》; GB4237 《不锈钢热轧钢板》; GB8163 《输送液体用无缝钢管》; GB2270 《不锈钢无缝钢管》; JB755 《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 GB702 《热轧贺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704 《热轧扁钢尺寸、外形、重及允许偏差》; GB706《热轧普通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707 《热轧普通槽钢尺寸、外形、重量及

8、允许偏差》; GB9787《热轧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9788 《热轧不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5117 《碳钢焊条》; GB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983 《不锈钢焊条》; GB1300 《焊接用钢丝》; GB4242 《焊接用不锈钢丝》; GB5293 《碳素钢埋弧焊用剂》。 第3.1.4条 在不同温度下,钢材弹性模量应按表3.1.4取值。 钢材弹性模量 表3.1.4 材料 在下列温度(。C)弹性模量(103MPA) -20 20 100 150 200 250 碳素钢 194 192 1

9、91 189 186 183 奥氏体不锈钢 199 195 191 187 184 181 注:中间温度时弹性模量可用内差法求得。 第3.1.5条 对钢材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图样或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第二节 钢板 第3.2.1条 储罐用钢板使用范围应符合表3.2.1规定。 第3.2.2条 钢板在不同温度下许用庆力值应按表3.2.2选用。 钢板使用范围 表3.2.1 序号 钢号 钢材 标准 使用范围 机械性能检查项目 注 许用温度 (。C) 许用最大板厚(mm) 1 Q235-A.F GB700 GB3274 >-20 8

10、 ① 2 Q235-A GB700 GB3274 >-20 16 3 20R GB6654 >-20 34 4 16Mn GB1591 GB3274 >-20 >-10 12 20 5 16MnR GB6654 >-20 34 ② ③ 6 0CR19Ni9 GB4237 7 0Cr18Ni11Ti GB4237 8 00Cr19Ni11 GB4237 9 0Cr17Ni12mo2 GB4237 10 00Cr17Ni1

11、4Mo2 GB4237 11 0Cr19Ni13Mo3 GB4237 12 00Cr19Ni13Mo3 GB4237 注:①许用温度范围在0。C~-20。C时仅用于储罐固定顶。 ②厚度大于30mm16MmR钢板应正火状态交货。 ③厚度大于3mm16MnR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达到ZBJ74003-88《压力容器钢板超声波探伤》三级质量要求为合格。 钢板许用应力值 表3.2.2 序号 钢号 板厚 常温强度指标 下列温度(。C)下许用应力 (MPa) 大气温 至90 150 200 25

12、0 1 Q235-AF ≤16 375 235 157 137 130 121 2 Q235-A ≤16 375 235 157 137 130 121 17~40 375 225 150 130 124 114 3 20R 6~16 400 245 163 140 130 117 17~25 400 235 157 134 124 111 26~36 400 225 150 127 117 108 4 16Mn ≤16 510 345 230 196 183 167 17~25

13、 490 325 217 183 170 157 5 16MnR 6~16 510 345 230 196 183 167 17~25 490 325 217 183 170 157 26~36 490 305 203 173 160 147 38~60 470 285 190 163 150 140 6 0Cr19Ni9 2~60 137 137 130 122 7 0Cr18Ni11Ti 2~60 137 137 130 122 8 00Cr19Ni11 2~60

14、 118 118 110 103 9 0Cr17Ni12Mo 2~60 137 137 134 125 10 00Cr17Ni14Mo2 2~60 118 117 108 100 11 0Cr19Ni13Mo3 2~60 137 137 134 125 12 00Cr19Ni13Mo3 2~60 118 118 118 118 注:①中间温度时许用应力值 ,可用内插法求得 ②表中碳钢许用应力是按材料屈服强度2/3确定。 第三节 钢管 第3.3.1条 无缝钢管使用范围应符合表3.3.1规定

15、 无缝钢管使用范围 表3.3.1 序号 钢号 钢管标准 使用范围 许用温度(。C) 许用厚度(mm) 1 10 热轧或退火 GB8163 >-20 <16 2 20 热轧或退火 GB8163 >-20 ≤10 3 正火 >-20 <16 4 16Mn 热轧 GB8163 >-20 <16 5 0Cr18Ni9Ti GB2270 6 0Cr18Ni12Mo2Ti GB2270 00Cr17Ni14Mo3 GB2270 第3.3.2条 无缝钢管在不同温度下许用应力值应按表3.3.2选

16、用。 无缝钢管许用应力 表3.3.3 序号 钢号 常温强度指标 下列温度(。C)下许用应力(MPa) 150 200 250 1 10 335 205 112 108 101 92 2 20 390 245 130 130 123 110 3 16Mn 490 325 163 163 159 147 4 0Cr18Ni19Ti 137 137 130 122 5 0Cr18Ni12Mo2Ti 137 137 134 125 6 00Cr17Ni14Mo3 118

17、 118 118 118 注:中间温度时许用应力值 可用内插法求得。 第四节 锻件 第3.4.1条 储罐用锻件应符合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要求。 第3.4.2条 锻件在不同温度下许用应力应按表3.4.2选用。 锻件许用应力值 表3.4.2 序号 钢号 截面尺寸(mm) 常温强度指标 下列温度下(。C)许用应力(MPa) 大气温至90 150 200 250 1 20 ≤100 370 215 119 113 104 95 >100/300 370 195 110 104 98 89 2 16Mn

18、 450 275 150 147 135 129 3 1Cr18Ni9Ti 131 131 128 121 注:中间温度时行用应力值 可采用内插法求得。 第五节 螺栓、螺母 第3.5.1条 螺栓、螺母用钢标准及许用温度应符合表3.5.1规定。 螺栓螺母材料许用温度 表3.5.1 序号 钢号 钢材标准 许用温度(。C) 1 Q235-A GB700 >-20 2 35 GB699 >-20 3 35CrMoA GB3077 >-20 4 0Cr19Ni9 GB1220 -196 5 0Cr17Ni12Mo2

19、 GB1220 -196 第3.5.2条 螺栓在不同温度下许用应力应按表3.5.2选用。 螺栓许用应力值 表3.5.2 序号 钢号 钢材使用状态 螺栓规格 常温强度指标 上列温度(。C)下许用应力 0 大气温至90 150 200 250 1 Q235-A 热轧

20、2 84 3 35CrMoA 调质

21、 型钢 第3.6.1条 碳素结构型钢强度设计值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CBJ17—88)要求。奥氏体不锈型钢强度设计可参照《钢结构设计规范》确定。 第3.6.2 条 设计温度大于90℃时,碳素结构钢铁 强度设计值应以表3.6.2中折减系数. 强度设计值折减系数 设计温度(℃) 折减系数 碳素 奥氏体不锈钢 大气温度90 1 1 150 0.88 0.75 200 0.83 0.70 250 0.77 0.65 注中间温度时折减系数,可作内插法求得 第七节 焊接材料 第3.7.1条 焊接储罐用手工电弧焊焊条应符合现标准要求

22、 第3.7.2条 焊接材料应按表3.7.2选用。 第3.7.3条 不锈钢制储罐上焊接碳素结构件所用焊条由设计者决定;不同品种碳素钢焊接通常选用及强度较低钢材相对应、抗性较好焊条材料。 第八节 国外钢材 第3.8.1条 储罐用国外钢材,应是国外相应钢制焊接储油罐最新规范允许使用钢材,其使用范围不应超出该规范规定。 第3.8.2条 国外钢材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应不低于本规范中相类似钢材要求。 第3.8.3条 钢板许用应力应等于钢板屈服强度2/3,且不大于260Mpa。

23、焊接材料 表3.7.2 序号 钢号 手工电焊弧焊条牌号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丝 埋弧自动焊 焊丝 焊剂 1 Q235—AF E43 H08Mo2Sia H08A HJ300 2 Q235—A E43 H08Mn2Sia H08AMna HJ300 3 20R E4315 E4316 H08Mn2Sia H08AMnA HJ300 4 16Mn 16MnR E5015 E5016 E5018 H08Mn2SiA H10MnSi H10Mn2 HJ500 HJ501

24、5 0Cr18Ni9Ti E0—19—10Mb H0Cr18Ni9Ti 6 0Cr18Ni12Mo2Ti E0—19—10Mo2 H0Cr19Ni12Mo2 7 00Cr17Ni14Mo3 E0—19—10Mo2 H00Cr19Ni12Mo2 8 OCr19Ni9 E0—19—10Nb—15 9 0Cr18Ni11Ti E0—19—10Nb—15 10 00Cr19Ni11 E00—19—10—15 11 0Cr17Ni12Mo2 E0—18—12Mo2—15 12 00C

25、r17Ni14Mo2 E00—18—12Mo2—15 13 0Cr19Ni13Mo3 E0—19—13Mo3—15 14 00Cr19Ni13Mo3 E00—19—13Mo3—15 第四章 罐底设计 第一节 罐底设计 第4.1.1条 不包括腐蚀裕量罐底中幅板钢板规格厚度应不小于表4.1.1规定。 中幅板钢板规格厚度 表4.1.1 储罐直径 中幅板钢板规格厚度(mm) 碳素钢 不锈钢 D20 5 4 D20 6

26、 4 D20 6 4.5 注:规格厚度系指钢材标准中厚度。 第4.2.1条 不包括腐蚀裕量罐底边缘板钢板规格厚度应不小于表4.2.1规定,其材质应于底圈罐壁板相同。 边缘钢板规格厚度 表4.2.1 底圈罐壁厚度 (mm) 边缘板钢板规格厚度(mm) 碳素钢 不锈钢 ≤6 6 同底圈壁板厚度 7-10 6 6 11-20 8 7 21-25 10 - ≥25 12 - 第4.1.3条 罐底边缘板沿罐体半径方向尺寸应不

27、大于700mm(图4.2.1和图4.2.2)。对于软弱地基,边缘板径向适当加大。 第二节 罐底结构 第4.2.1条 罐内径小于12.5m时,罐底宜采用条形排板(图4.2.1)。 第4.2.3条 罐底边缘板伸出罐壁外表面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4.2.4条 罐底板接头可采用搭接、对接或搭接及对接结合(罐底板搭接接头见图4.2.4-1;罐底板对接接头见图4.2.4-2)。 第4.2.5条 边缘板及罐壁相焊接部位应做成平滑支承面(图4.2.5),边缘板对接焊缝下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垫板。垫板必须及边缘板贴紧。厚度不大于6m

28、m边缘板可不开坡口,但焊缝间隙应大于6mm(图4.2.5-1)。厚度大于6mm边缘板应采用V型坡口(图4.2.5-2)。 第4.2.6条 形排板中幅板和边缘板自身搭接焊缝心脏边缘板及中幅板之间搭接焊缝采用单面连续角焊,焊角高度等于较薄板件厚度。当采用弓形边缘板时中幅板应搭在弓形边缘板上面(图4.2.2)。实际搭接宽度不应小于60mm。中同归于尽板之间及采用采用搭接边缘板之间,实际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倍板厚,且不得小于25mm。 第4.2.7条 在三层底板重迭处,应将上层底板切角(图4.2.7)。 第4.2.8条 罐底板任意相邻两个焊接接头之间距离以及边缘板焊接接头距底圈罐壁纵焊缝距离

29、均不应小于300mm。 第4.2.9条 底圈罐壁及边缘板之间连接,应采用两铡连续角焊,焊角高度等于二者中较薄件厚度,且焊脚高度不应大于13mm。在设防烈度大于7度地区,罐底圈罐壁板及罐底边缘板之间连接应采用如图4.2.9焊接形式。角焊缝就有圆滑过渡。 第五章 罐壁设计 第一节 罐壁排板和连接 第5.1.1条 上层壁板厚度不得大于下层壁板厚度。相邻两层壁板纵向接头应相互错开,错开最小间距离应大于下层壁板厚度5倍,且不得大于100mm。 第5.1.2条 罐壁纵向接头应采用全熔透有对接形式(图5.1.2)。 第5.1.3条 罐壁环向接头均应采用全熔透对接形式(图5.1.2)。

30、顶部包边角钢及最上壁板之间可采用搭接接头连续。 第二节 罐壁包边角钢 第5.2.1条 固定顶罐罐壁上端,应设置包边角钢。包边角钢断面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强度要求和表5.2.1包边角钢最小尺寸要求。 固定顶罐及内浮顶罐包边角钢最小尺寸 表5.2.1 储罐直径D(m) 包边角钢最小尺寸(mm) D≤5 ∠50×5 5<D≤10 ∠63×6 10<D≤20 ∠75×8 20<D≤60 ∠90×9 D>60 ∠100×12 第5.2.2条 浮顶罐罐壁上端包边角钢最小尺寸应按表5.2.2选取. 浮顶罐包边角钢最小尺寸 表5.2.1 储罐直径D(m)

31、 包边角钢最小尺寸(mm) D<20 ∠75×8 20<D≤60 ∠90×9 D>60 ∠120×12 第5.2.3条 包边角钢自身对接焊缝必须全焊透、全熔合,包边角钢及罐壁上端和连接可以采用对接或搭接。对于浮顶罐,角钢水平肢必须朝外。对于固定顶罐和内浮顶油罐,角钢水平肢可朝内(图5.2.3)。 第5.3.1条 罐壁设计厚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且取其中较大值。 第5.3.2条 罐壁设计厚度应向上圆整至钢板规格厚度,全应不小于表5.3.2规定。 罐壁钢板最小规格厚度 表5.3.2

32、储罐内径 (mm) 钢板最小规格厚度(mm) 碳素钢 不锈钢 D≤16 5 4 16<D≤35 6 5 35<D≤60 8 60<D≤75 10 D>75 12 第四节 浮顶罐罐壁抗风圈 第5.4.1条 敞口和浮顶罐,罐壁外侧必须设置抗风圈,。抗风圈至罐壁上端距离宜取1m。 第5.4.2条 抗风圈最小截面模数应按下式计算: WZ = 0.082 D2 H wo 式中 WZ—抗风圈所需最小截面模数(mm3); wo——基本风压值(pa)。 第5.4.3条 实际采用抗风圈截面模数不得小于式

33、5.4.2)计算值。计算抗风圈实际截面模数时,应计入抗风圈上、下两侧各16倍躲避厚度范围内罐壁截面积(当罐壁加有腐蚀裕量时,计算中应扣除)。 第5.4.4条 抗风圈外周边可以是圆形或多边形。抗风圈可以采用型钢或型钢及钢板组合件制成,钢板最小厚度为5mm,角钢最小尺寸为63mm×6mm。 第5.4.5条 抗风圈兼作走台时,其最小宽度为600mm,并应在外侧设置栏杆。抗风圈上表面不应有影响行走障碍物。 第5.4.6条 当抗风圈有可能积存液体时,应开设适当数量排液孔。 第5.4.7条 当盘梯穿过抗风圈时,抗风圈上盘梯洞口外侧各部位截面模数均应大于第5.4.2条要求(图5.4.7中A

34、—A、B—B、C—C截面)。洞口处罐壁应采用角钢两端伸出洞长度应不小于抗风圈最小宽度。抗风圈腹板开洞边缘应采垂直安放扁钢加强,以上任一加强件横截面积均不应小于32倍罐壁厚度范围内罐壁截面积,扁钢两端及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面满角焊,并及罐体加强件焊接成整体。 第5.4.8条 抗风圈本身对接接头应全熔透(必要时应加垫板)。抗风圈及罐体连接在上侧应采用连续满角焊,下侧可采用间断焊。 第5.4.9条 用型钢或型钢及钢板组合件制造抗风圈,当型钢水平肢或腹板宽度超过其自身厚度16倍时,均应在抗风圈下面设支承构件。支承构件间距不应超过型钢垂直肢或抗风圈边缘构件坚向尺寸24倍,且必须及抗风圈和罐壁焊接牢固

35、其焊缝强度应能承受抗风圈自重等垂直荷载。 第五节 罐壁加强圈 第5.5.1条 在风荷载作用下,罐壁筒体应进行稳定校核。 第5.5.2条 罐壁筒体临界压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cr = 16000D/HE(tmin/D)2.5 (5.5.2—1) HE = ∑Hei (5.5.2—2) Hei =hi(lmin/li)2.5 (5.5.2—3) 式中 Pcr ——罐体筒体临界压力(pa); tmin——顶部罐壁板规格厚度(mm);

36、 HE ——罐壁筒体当量高度(m), 对于浮顶罐,HE为抗风圈以下罐壁稠体当量高度; 对于内浮顶和固定顶罐,HE为罐壁筒体当量高度; Hei ——第i圈罐壁板当量高度(m),对于浮顶罐,顶圈罐壁只计入抗风圈以下部分: Li ——第i圈罐壁钢板规格厚度(mm)。 第5.5.3条 浮顶罐罐壁筒体设计外压应按下式计算: PO = 3.375 μz Wo (5.5.3) 式中 PO——罐壁筒体设计外压(pa); μz——风

37、压高度变化系数, 对于近海海面、海岛、湖岸及沙漠地区,取1.38; 对于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中、小城镇和大城市郊区,取1.00; 对于有密集建筑群大城市市区,取0.71。 第5.5.4条 内浮顶罐罐壁筒体设计外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O = 2.25 μz Wo (5.5.4) 第5.5.5条 固定顶罐罐壁筒体设计外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O = 2.25 μz Wo + q (5.5.4) 式中 q ——储罐顶部呼吸阀

38、负压设定压力1.2倍(pa)。 第5.5.6条 当罐壁筒体临界压力满足式(5.5.6—1)要求时,罐壁筒体上可不设置加强圈;当不能满足加强圈数量应按式(5.5.6—2)计算。 Pcr ≥ PO N = I N T (PO / Pcr) 式中 n——加强圈数量(取整数)。 第5.5.7条 设有加强圈罐壁,沿高度方向被分割成(n + 1)段。每一段罐壁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Le = HE /(n + 1) (5.5.7) 式中Le——设置加强圈后,每段筒体当量高度(m)。 第5.5.8条 当加强圈位于最薄罐壁上时,加强圈至抗风圈(对于浮顶罐)或包边角钢(对于固定顶罐

39、和内浮顶罐)实际距离应等于式(5.5.7)计算值。 进行换算。 第5.5.9条 当加强圈不在最薄罐壁上时,加强圈至抗风圈(对于浮顶罐)或包边角钢(对于固定顶罐和内浮顶罐)实际距离应进行换算。 第5.5.10条 加强圈最小截面尺寸应符合表5.5.10规定。 加强圈最小截面尺寸 表5.5.10 储罐内径D(m) 加强圈最小截面尺寸(可采用截面模数相同型钢或组合件)(mm) D≤20 ∠100×63×8 20<D≤36 ∠125×80×8 36<D≤48 ∠160×100×10 D>

40、60 ∠200×125×12 第5.5.11条 加强圈离罐壁环焊缝距离不应小于1500mm。 第5.5.12条 加强圈及罐壁和连接应使用角钢长度保持水平,短肢朝下,长肢端及罐壁相焊。上面采用连续角焊,下面可采用间断焊,加强圈本身接头应全熔透。 第立节 罐壁抗震设计 第5.6.1条 地震设防地区,储罐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立章 固定顶设计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6.1.1条 常用固定顶(包括内浮顶油罐上固定顶),按其支承形式可分为自支承拱顶、自支承锥顶、柱支承锥顶。 第6.1.2条 顶板规格厚度(不包括腐蚀裕量)和支承构件规格厚度(不包括腐蚀裕量)应小于4

41、.5mm。 第6.1.3条 罐顶及罐壁连接处有效面积(包括角钢截面积加上及其相连罐壁和罐顶板各16倍板厚范围内截面积之和)应满足下式要求: A ≥ 0.001 P D2 / tgθ 式中 A —— 罐顶及罐壁连接处(图6.1.3)有效面积(mm2); P —— 罐顶设计压力(pa),取设计内压及设计外压中较大者; θ —— 罐顶起始角(°),对于拱顶,为罐顶及包边角钢连接处顶板经向切线及其水平投影线之间夹角;对于锥顶,为圆锥母线及其水平投影线夹角。 第6.1.4条 按第5.1.2条规定选取包边角钢不符合

42、式(6.1.3)要求时,应加大包边角钢截面尺寸,或在距包边角钢16倍罐壁厚度范围内增加环形加强构件(图6.1.3)。环形加强构件自身拼接缝应全熔透。 第6.1.5条 罐顶板及包边角钢之间连接应采用薄弱连接,外侧采用连续焊,焊脚高度不应大于顶板厚度3/4,且不得大于4mm,内侧不得焊接(图6.1.3)。 第6.1.6条 顶板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顶板本身拼接可以采用对接或搭接; 二、搭接顶板搭接宽度不得小于5倍板厚度,且不小于25mm,罐顶板外表面搭接缝应采用连续焊、内表面侧用间断焊。低位置处板应搭在高位置板上面。 第6.1.7条 当内压产生升力大于罐顶加罐壁重力(包括罐壁上

43、固定重力)时,储罐应设置地脚螺栓。 第二节 固定顶设计压力 第6.2.1条 固定顶设计内压应取1.2倍呼吸阀排放开启压力及端顶单位面积重力之差。 第6.2.2条 固定顶设计外压应包括以下荷载: 一、罐顶结构自重(当有隔热层时,尚需计入隔热层重力); 二、附加荷载:水平投影面积上取1200pa(当雪荷载超过600pa时,尚应加上所超过荷载)。 第三节 柱支承锥顶 第6.3.1条 柱支承锥顶最小坡度应为1/16。 第6.3.2条 顶板不得及支承顶板檩条相固定。 第6.3.3条 柱支承锥顶荷载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S = 1.1 × ( 1.2 Gk

44、 + 1.4 QK) (6.3.3) 式中 S——荷载设计值(pa); Gk——罐顶自重在单位投影面积上荷载值(pa); QK——附加荷载(pa),按本规范第6.2.2条有关规定取值。 第6.3.5条 顶板直接接触檩条,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侧向支撑。 一、檩条不是由桁架或轻型腹板梁构成; 二、檩条高度不大于380mm; 三、罐顶坡度小于1/6。 第6.3.6条 相邻檩条中心间距(按外圆弧计算),最外排不得大于2.0mm,其余各排不得大于1.7mm。 第6.3.7条 柱子长细比不应大于150,斜撑及次要构件长细比

45、不应大于200。 第6.3.8条 檩条之间设置交叉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3.8): 一、直径大于15mm罐,外排檩条中沿圆周均布交叉支撑应不小于4组; 二、直径大于25mm罐还应在第二排檩条中均匀地设置4组交叉支撑; 三、在地震设防地区,直径大于15mm罐外排檩条每个跨间均应设置交叉支撑; 四、交叉支撑拉杆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8mm圆钢,或具有同等强度杆件; 五、最外排檩条为工字钢时,可不设交叉支撑。 第6.3.9条 柱子可采用钢管或型钢制造。当采用钢管制造时,可制成封闭式,也可设置放空孔和排气孔。柱子下端应插入导座内,柱子及导座不得相焊,导座应焊接在罐底上。 第6.3.

46、10条 设计温度大于90℃时,构件强度及稳定性还应符合第3.6.2条要求。 第四节 自支承锥顶 第6.4.1条 自支承锥顶坡度不应小于1/6,且不大于3/4。 第6.4.2条 自支承锥顶设计厚度按下式计算,但不得小于本规范第6.1.2条规定。 式中 t——顶板设计厚度(mm); PO——罐顶设计外压,按第6.2.2条确定(pa); Et——设计温度下钢材弹性模量(Mpa)。 第五节 自支承拱顶 第6.5.1条 自支承拱顶球面曲率半径宜取仿制内径0.8~1.2倍。 第6.5.2条 光面球壳设计厚度按下式计算,但不得小于第6.1.

47、2条规定。 式中 R——球壳曲率半径(m)。 第6.5.3条 带肋球壳作为拱顶时,带肋球壳板计算及连接要求见附录《带肋球壳》。 第6.5.4条 拱形架作罐顶钢板承载结构时,拱形架周边杆端应及包边角钢焊成整体,但顶板及拱形架杆件之间不得焊接。 第6.5.5条 自支承拱顶许用压力应大于拱顶设计外压。 第七章 浮顶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7.1.1条 本章仅适用于漂浮在敞口罐体面上单盘式浮顶或双盘式浮顶设计。 第7.1.2条 浮顶在设计最高位置和最低位置之间浮动时,储罐任何部件部件、零件(如浮顶、罐壁、量油导向管和浮顶支柱等)均不得受到损伤。 第7.1.3条

48、浮顶浮舱均不得渗漏。 第7.1.4条 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下表面应及储液全面接触。 第7.1.5条 浮顶支撑在罐底上时,应能承受1200pa附加荷载和浮顶自重。 第7.1.6条 单盘式浮顶漂浮在密度为700kg/m3液体上时,浮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250mm雨水积存在单盘上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体上不下沉。 二、单盘板和任意两个浮舱泄漏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面上不下沉。 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浮顶不发生强度或稳定性破坏。 第7.1.7条 双盘式浮顶漂浮在密度为700kg/m3液体上,任意两个浮舱泄漏时,浮顶就能漂浮在液面上不沉没,且浮顶不发生强度或稳定性破坏。 第7.1

49、.8条 浮顶罐中,任何有相对运动元件(自动通气阀、量油管、导向管。密封装置等)均不得导致起火或影响浮顶升降。 第二节 浮顶结构及连接 第7.2.1条 单盘式浮顶浮舱顶板和双盘式浮顶顶板规格厚度不就小于4mm,顶板分块及焊缝设计应尽量减少焊工在舱内工作量。浮舱顶板应具有15‰向心最小排水坡度。 第7.2.2条 单盘式浮顶浮舱底板、单盘板和双盘板式浮顶底板规格厚度均不得小于4.5mm,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5mm,上表面全部焊缝必须采用连续满角焊,下表面可采用间断焊。支柱功其他刚性较大构件周围300mm范围内应采用连续满角焊。在搭接缝及环形相交处应将搭接改成垫板对接。 第7.2.3条

50、 浮舱隔板四边焊缝,应在同一侧采用连续满角焊,另一侧采用间断焊。 第7.2.4条 环形板本身拼接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边缘环板及浮舱之板之间T型接头,宜在内侧采用连续满角焊,另一侧采用间断焊。环形板下端及浮舱隔板相交处,环形板及浮舱底板之间应全熔焊。 第三节 浮顶支柱 第7.3.1条 浮顶支柱应能承受浮顶自重和1200pa附加荷载,浮顶支柱强度及稳定性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要求。 第7.3.2条 浮顶支柱荷载设计值应按公式(6.3.3)计算。 第7.3.3条 可调支柱支撑高度应能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下,在浮顶上调节。检修、清扫时,浮顶支撑高度应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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