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方股东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云南玺正招标代理丽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及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经过各股东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资金: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范围: 二、 公司股东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2、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三、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一)甲方以现金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乙方以现金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丙方以现金出资 万元,占股比例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经三方股东商定,一期总投入资金为 万元整,按股份比例 元, 元, 元实缴,并及 年 月 日前以现金转账形式一次性足额打入公司对公账户,逾期未实缴的视为放弃股份,其股份可由
3、实缴的股东进行协商再次分配,直到足额实缴;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四)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
4、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三方如无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终止合同,该民法典律效力自动延长一年。 五、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舒志辉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及全盘运营;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及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整体发展规划开展业务。 六、盈余、工资分配及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
5、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具体可参照《奖金分配方案》。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可参照《盈余分配方案》。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七、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由甲方组织全体合伙人召开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6、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及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7、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及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八、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8、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及义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三)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四)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五) 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撤回出资; (六) 负责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的各项手续等; (七) 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获得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八) 股东每年须完成公司业绩业务量; (九) 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股东财产的统一; (十) 分担公司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十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十二)股东享有公司利益的分配权。 九、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股东,造成的损失由该股东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股东参及经营及本公司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股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十一、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总经理一人,执行董事一名,监理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总经理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十二、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10、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股东各持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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