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书 (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律师协会监制)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浙江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 年 月
2、 日订立。 一、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下列在〔 〕中标有√符号项目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1)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 〕,二审〔 〕,再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 (2)民事诉讼案件。一审〔 〕,二审〔 〕,申请再审〔 〕,申请抗诉〔 〕,申请执行〔 〕。 (3)行政诉讼案件。听证〔 〕,申请复议〔 〕,一审〔 〕,二审〔 〕,再审〔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执行〔 〕。 (4
3、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消仲裁/不予执行〔 〕。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 2、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 一案中 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民事/行政/仲裁)一案诉讼/仲裁代理人。 4、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就 事宜/项目提供见证/咨询/
4、 /法律服务。 二、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委托权限为(在选定项目后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诉讼代理行为)。 〔 〕2、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诉讼代理行为,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 〕接受法律文书送达,〔 〕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5、 。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准。 三、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 律师、 律师、 律师为本法律事务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
6、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四、乙方及律师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权益。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进展情况。4、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6、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除外。 五、甲方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
7、本事务有关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情况。2、如与本事务有关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5、向乙方律师提出要求不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相冲突。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其要求。 六、律师费及其支付(在选定项目后打√) 1、〔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律师费支付方式: 〔 〕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8、 。 2、〔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计时收费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律师完成本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具《律师用时确认单》。 律师费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 元。乙方律师根据服务时间,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结
9、算律师费,多还少补。 3、〔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 具体约定为: 。 七、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1、代理活动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2、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
10、等)。 八、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安排。 九、委托事务完成与合同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终止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本合同约定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
11、合同时止。 十、合同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师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违约和赔偿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律师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乙方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
12、中,因违法执业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十二、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通知可以用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 十三、不保证与风险提示 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保证。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额外负担相应诉讼费用。请求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过指定时限提供证据、不
13、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后果。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在委托期间,变更联系地点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师,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5、应在裁决书指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会丧失上诉权。6、申请人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
14、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争议解决(在选定项目后打√) 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5、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销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 十六、生效条件(在选定项目后打√) 〔 〕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 〕2、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代表: 代表: 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律师协会监督投诉电话:88371820、88371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