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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表---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1、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表---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表 单位名称: 公布时间: 2014年 1月2日 序号 处罚文号 违法行为种类 立案时间 当事人 案情简介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结果 备注 1 温食药监行罚〔2013〕9号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013年2月27日 温州市××药店(普通合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11月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上门销售药品的经营者处购进匹多莫德口服液20盒,购进价格:人民币95.00

2、元/盒,至2013年1月30日,20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人民币110.00元/盒,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200.0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0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77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900.00元。 2 温食药监行罚〔2013〕10号 销售劣药 2013年4月7日 温州××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温州××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诺氟沙星胶囊1161

3、盒,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509.30元。经检验,该批药品“溶出度”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按劣药论处。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无从重无从轻的情节 没收扣押的全部劣药(货值人民币451.1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8.60元。 3 温食药监行罚[2013] 11号 嫌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 2013年4月7日 许X: 女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 经查:2013年2月28日,许X经营的温州市XX食街XX店

4、经营的叉烧包、生煎包食品经检测判定不合格。铝不符合GB2760-201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434元;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叉烧包、生煎包食品的工具(竹蒸笼壹个、平底锅壹个、盆壹个、刀壹把、擀面杖壹个)予以扣押;不合格叉烧包、生煎包半成品无库存,经加工全部出售无剩余; 禁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4.00元;2、没收用于制作叉烧包、生煎包食品的竹蒸笼壹个、平底锅壹个、盆壹个、刀壹把、擀面杖壹个;3、

5、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434.00元。 4 温食药监行罚[2013] 12号 涉嫌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 2013年4月7日 温州市XXXXX有限公司 经查:2013年2月28日,当事人经营的小笼包食品经检测判定不合格。铝不符合GB2760-201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46元;我局依法该公司违法经营小笼包的工具(锅壹个、刀壹把、盆壹个、擀面杖壹个)予以扣押;不合格小笼包半成品无库存,经加工全部出售无剩余。该公司无记录和保存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的使用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6、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3、没收用于制作小笼包的锅壹个、刀壹把、盆壹个、擀面杖壹个;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46.00元。 5 温食药监行罚〔2013〕13号 食品添加剂超标 2013年3月12日 温州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馒头和油条铝含量超标,且未如实制作膨松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台账。当事人经营上述馒头和油条违法所得共计150

7、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无从重无从轻的理由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3、没收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蒸笼2个、刀1把、油条夹1把、擀杖1个); 4、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50.00元。 6 温食药监行罚〔2013〕14号 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用量的食品 201

8、3年3月12日 XXXX大酒店(温州)有限公司 经查:2013年1月23日,XXXX大酒店(温州)有限公司的煎饼食品经检测判定不合格。铝不符合GB2760-201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150.00元;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煎饼食品的工具(锅1个、勺1把)予以扣押;不合格煎饼半成品无库存,经加工全部出售无剩余;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和保存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的使用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

9、情节。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3、没收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锅1个、勺1把);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50.00元。 7 温食药监行罚〔2013〕15号 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用量的食品 2013年4月7日 xx饭店有限公司 经查:2013年2月25日,xx饭店有限公司的煎包食品经检测判定不合格。铝不符合GB2760-201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332.00元;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煎包食品的工具(锅1个、锅铲1把、食品夹1把)予以扣押;不合格煎饼半成品无库存,经

10、加工全部出售无剩余;该公司没有记录和保存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的使用情况和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00元;3、没收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锅1个、锅铲1把、食品夹1把);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32.00元。 8 温食药监行罚[2013]16号 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013 年4月7日 叶×

11、× 叶××经营的温州市鹿城区×××××××大酒店煎包,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铝含量不符合GB 2760-201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违法经营煎包的货值金额为480元。且加工制作刀切馒头未记录和保存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的使用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已查明的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354元,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以往未曾发生过类似的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4.00元;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4

1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9 温食药监行罚[2013]17号 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013 年4月7日 温州хх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хх大酒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刀切馒头,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铝含量不符合GB 2760-201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该酒店违法生产经营刀切馒头货值金额为33元。且加工制作刀切馒头未记录和保存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的使用台账。 禁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已查明的货

13、值金额为33元,违法所得18元,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以往未曾发生过类似的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10 温食药监行罚[2013]18号 销售标签虚假保健食品 2013 年3月4日 王×× 王××经营的温州市鹿城区XXXXXX用品店销售的“××免疫益生菌口服液” 外包装标签内容虚假, 违法经营“××免疫益生菌口服液”货值金额为4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整;

14、2、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整。 11 温食药监行罚〔2013〕19号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3年3年26日 温州市鹿城区XXXX中药店(狄XX) 经查明,可复美类人胶原蛋白辅料是温州市鹿城区XXXX中药店及重庆市XX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其店里事先谈好订货,购进单价:158.40元/盒,共购进40盒,合计人民币:6336.00元;到2013年3月18日,共销售2盒,销售单价:198.00元/盒,合计销售金额:396.00元。被扣押可复美类人胶原蛋白辅料货值人民币7524.00元;温州市鹿城区XXXX中药店于2013年2月初,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15、》的上门销售药品的个人,购进黄枝根,瓦楞子,麻黄根,生石膏,销售上述中药饮片违法所得:46.00元,被扣押中药饮片货值人民币128.00元。 禁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罚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6.00元及扣押的全部医疗器械(货值人民币752

16、4.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及扣押的全部药品(货值人民币128.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609.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551.00元。 12 温食药监行罚〔2013〕20号 经营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案 2013年5月2日 毛XX 2013年2月,毛XX从一个自称是“南阳市XX药业有限公司”推销员处购进XXXX贴等四种医疗器械,供货方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也未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书等合格证明,毛XX在验收时产品包装内外及标识均无产品合格证明。之后,毛XX将购进的上述产品销售给温州的多家单位,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54.00元

17、库存的上述的四种医疗器械(货值1246.00)已被我局扣押。 禁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罚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二十四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细化标准3、(2)规定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4.00元及扣押的四种医疗器械;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054.00元。 13 温食药监行罚〔2013〕21号 销售劣药 2013年5月15日 山东××××××××有限责任

18、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8日向温州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诺氟沙星胶囊1200盒,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320.00元。经检验,该批药品“溶出度”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按劣药论处。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部分第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细化标准1(1)的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00元; 2.

19、处以罚款人民币2376.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696.00元。 14 温食药监行罚〔2013〕22号 无证经营药品 2013年5月27日 汤XX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自2011年开始从附近居民购进阿胶6盒和龟甲胶3盒,龟甲胶售出半盒销售金额计35.00元,自己食用半盒,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计680.0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无从重从轻情节,按《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食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一、没收扣押的全部药品(货

20、值人民币68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 ;处以罚款人民币2380.00元。 15 温食药监行罚〔2013〕23号 经营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案 2013年6月5日 温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温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2年8月23日至11月6日从某某医疗器械厂购进压力蒸汽消毒器20台进行销售,截止2013年6月4日,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150.00元,未销售7台被我局扣押。上述的压力蒸汽消毒器包装内外均无产品合格证,也无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 禁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罚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

21、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二十四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细化标准1、(3)的规定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50.00元及扣押的无合格证明的压力蒸汽消毒器7台(货值人民币3850.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37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525。00元 16 温食药监行罚〔2013〕24号 经营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案 2013年6月5日 温州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温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2月2日从某某医疗器械厂购进压力蒸汽灭菌器29台进行销售,截止2

22、013年6月4日,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250.00元,未销售19台和召回2台均已被我局扣押。上述的压力蒸汽消毒器包装内外均无产品合格证,也无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 禁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罚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二十四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细化标准1、(3)的规定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0元及扣押的无合格证明的压力蒸汽消毒器21台(货值人民币5450.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6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87

23、5。00元 17 温食药监行罚〔2013〕25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案 2013年6月18日 温州市XX义齿制品厂 温州市XX义齿制品厂从2013年2月16日至6月14日生产的“活动修复体”、“固定修复体”均未出具出厂检验报告,也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相关检验。 禁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罚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错误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一、予以警告;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8 温食药监行罚〔2013〕26号 销售劣药 2013年6月17日 温州XXX

24、药材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通草经抽验不合格,判定为劣药,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劣药违法所得共计25.6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部分的第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细化标准1(4)的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60元及扣押的全部药品(货值1558.4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8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05.60元。 19 温食药监行罚

25、〔2013〕27号 销售假药 2013年6月17日 浙江XX医药有限公司 2013年4月3日浙江XX医药有限公司从某某公司购进小通草1kg,购进金额总计205.00元,未销售。经检验,该批药品“性状”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按假药论处。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情节 一、没收扣押的全部假药(货值人民币207.00元);二、处以罚款人

26、民币69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90.00元。 20 温食药监行罚〔2013〕28号 销售劣药 2013年6月17日 温州XXX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柴胡、天麻、诺氟沙星胶囊经抽验不合格,判定为劣药,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劣药违法所得共计10171.1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无从重无从轻的理由 1、没收扣押的全部药品(总货值人民币918.89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71.1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20394.18元;

27、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565.28元。 21 温食药监行罚[2013] 29号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13年7月1日 温州市XXXX大酒店有限公司 经查:温州市XXXX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日本盛清酒30瓶、三乐味淋60瓶(总货值人民币7200元)。截至2013年6月8日,该公司已使用8瓶日本盛清酒、15瓶三乐味淋。剩余日本盛清酒22瓶、三乐味淋45瓶,被我局依法扣押(货值计人民币5355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 1、没收用于违

28、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日本盛清酒22瓶、三乐味淋45瓶(货值人民币535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45.00元;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845.00元。 22 温食药监行罚〔2013〕30号 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的保健食品 2013年7月4日 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牌修体颗粒经检验,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布曲明”。该公司已销售××牌修体颗粒85盒,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147.5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

29、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7.5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147.50 元。 23 温食药监行罚〔2013〕31号 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的保健食品 2013年7月4日 温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经查,温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牌修体颗粒经检验,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布曲明”。该公司已销售××牌修体颗粒67盒,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66.2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30、八十六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66.2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066.20 元。 24 温食药监行罚〔2013〕32号 销售假药 2013年7月15日 江西省XXXX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2013年4月3日当事人向浙江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小通草1kg,金额总计205.00。经检验,该批药品“性状”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按假药论处。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31、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205.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61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0.00元。 25 温食药监行罚〔2013〕33号 销售标签虚假的保健食品 2013年7月9日 温州XXXX有限公司 温州XXXX有限公司经营XXX牌XX胶囊,总计销售12盒,销售总金额计人民币1656.00元。经检验,该批保健食品检出非法添加的物质咖啡因。另经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

32、确认上述XX胶囊不是标示生产企业洛阳X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系冒用。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符合《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食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主观无故意,初次违法…;”及《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食用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规定第二款第(六)的从轻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6.0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罚没

33、款合计人民币16656.00元 26 温食药监行罚〔2013〕34号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013 年6月21日 温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酒店 温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酒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鲜河豚鱼),该酒店加工售出鲜河豚鱼28条,经营制售鲜河豚鱼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225.80元。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改正,且以往未曾发生过类似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205.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61

34、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0.00元。 27 温食药监行罚〔2013〕35号 经营含有苯甲酸的豆腐食品 2013年8月29日 方XX,男,1964年1月生,住址: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 经查,方xx经营的温州市龙湾区XXXX大酒店店经营的豆腐经检验检出含苯甲酸,检测结论判定该豆腐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收入计人民币110元;违法经营含苯甲酸的豆腐食品货值合计金额人民币119元;该店违法经营豆腐食品的工具有菜刀1把、勺子1个、不锈钢盘1个;不合格豆腐半成品无库存,全部出售无剩余。 禁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35、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人民币119元远低于一万元的货值界限,情节较轻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2、没收用于制作豆腐食品的菜刀1把、勺子1个、不锈钢盘1个;3、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10.00元。 28 温食药监行罚〔2013〕36号 使用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2013年6月28日 温州XXXXXXX医院 经查,从2012年3月份至今,当事人陆续从潍坊市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无注册证的甲胎蛋白检测试剂615盒、无注册证的癌胚抗原检测试剂360盒

36、均用于临床诊断。至2013年6月7日止,使用金额计人民231984.00元。该医院剩余未使用的上述的二种试剂已被我局扣押,货值:人民币14256.00元。 禁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罚则:《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二章实体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84.00元及涉案的甲胎蛋白检测试剂31盒、癌胚抗原检测试剂24盒(货值计人民币14256.0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46396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95952.00元。 38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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