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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doc

1、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2-;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设立基本原则、原则(一;-3-;关产品市场占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申请要求 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 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 规划管理相关 1.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 评估指南》 (国质检科[2006] 618 号)《国家质检中

2、心能力 、 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质检科函[2007]56 号)《加强质检系 、 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 科[2008] 54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 ,共同 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管理体系。 2.广东省质监局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 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与能力建设管理的通知》 (粤质监科函 [2010]130 号) 二、申请筹建流程 申请筹建流程 筹建 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 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 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

3、 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 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审查 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 完善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 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 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 批准筹建。 批准筹建后,省级质监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 领导为组长、省级质监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 导小组,并且应由 5 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

4、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 顾问, 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 (以下简称承建单位) 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 任务书,在批准筹建后 3 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 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 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 18 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 三、申请验收流程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价工 作。承建单位按照国家质检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授权后, 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 指标》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对照 、 , 《筹 建任务书》进行自评,并撰写筹建总结报告、自评材料及验 收申

5、请表。经省级局自评分数在 80 分以上的,可向国家质 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承建单位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后,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 -2- 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质检总局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 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质检 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 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及筹建任 务书进行验收,对省级质监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承建单 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成立相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不符合验 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 未通过验收的,

6、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承建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 12 个月。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 设立基本原则、 原则 (一)基本原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划方案,国家质检中心 基本原则 的设立应符合“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 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 全国统一规划布局 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 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 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等要求。规划和布局要突出重点,体现 突出重点, 建设方案科学合理 突出重点 特色。 卫生、

7、特色 重点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 环保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 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国家质检中心 国家质检中心 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 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 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 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 著的优势和特色 -3- 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二)设立基本条件: 设立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对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在技术装备投入、基础 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 2.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技术能力在

8、相关专业 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4.应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并已列入 地方政府事业发展规划; 5.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并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成立 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6.以股份制形式整合或联合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必须 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控股,并具备公正性地位。 五、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 验收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监局及 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一)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技术能力和水平 1.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 技术能力和水平 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

9、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 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2.科研能力和水平 2.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 科研能力和水平 -4- 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3.科技团队建设 3.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 科技团队建设 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4.运行状况 4.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 运行状况 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5.影响力和权威性 5.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 影响力和权威 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6.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 6.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 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 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二)验收条件: 验收条件 1.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 计量认证 好运行条件; 2.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 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 项目的检测能力; 3.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 4.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 (见附件 1)所确定 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 级局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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