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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作协议.doc

1、三人合作协议 三人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等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公司股东组成部分: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成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称:   2、 经营范围:   3、 注册资本:   4、 法定地址:   5、 法定

2、代表人:   第二条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 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现金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百分之 .   乙方以 现金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百分之 .   丙方以 现金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

3、百分之 .   2、各公司股东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 拾 万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取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转让   1、 入股:   a) 需

4、承认本合同; b) 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 执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   2、退股:   a)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b) 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c)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 退股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   3、出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   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

5、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债务。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a)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 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 出售公司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债务;   e) 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 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   2、其他公司股东权利:   a) 参与公司事业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6、 b) 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报告;   c) 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d)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债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1、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 公司期届满;   b)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

7、关系;   c) 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事项:1   a)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中间人所留。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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