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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内部审计处罚条例.doc

1、  内 部 审 计 处 罚 条 例 (2015 年 5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第三章 采购管理审计处罚 第四章 销售(含贸易)管理审计处罚 第五章 生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六章 技术品控审计处罚 第七章 合同管理审计处罚 第八章 安全管理审计处罚 第九章 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章 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一章 往来账款审计处罚 第十二章 存货(含动植物资产)与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四章 财

2、务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五章 投资并购审计处罚 第十六章 廉政建设审计处罚 第十七章 员工行为规范及组织效率审计处罚 第十八章 高管问责机制 第十九章 审计意见与《整改方案》的落实 第二十章 审计奖励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发挥集团审计中心独立查处违纪违章行为的权威性、时效性,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各岗位的责、权、利关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规范集团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规避风险,减少集团财产、权益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审计遵循独立、公正、真实、审慎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审计处罚条例、集团、总公司、子公司相关

3、制度(含《通知》和《会议纪要》中的规定)为准绳,以指导、调整和处罚为手段,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和规避风险为目的。 第三条 集团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检查权。有权审核被审单位的各种账薄、凭证、报表、记录、文件、表格等资料。 (二)知情权。对被审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知情权、有列席会议权。 (三)调查取证权。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录音、问话笔录等办法取得相关证据。 (四)违纪行为制止权。对被审单位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违纪人停止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

4、处罚意见。 (五)履行职责时有要求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条件协作配合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总公司、事业部、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责令限期拿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责令限期汇出应当上缴的资金、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纪违法所得、罚款、降工资、降级、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 、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第六条 处罚权限:处罚金额在 500 元之内由审计中心主任签批;处罚金额在 500元以上由集团董事长审批。罚款统一上交集团财务部。 第

5、三章 采购管理审计处罚 第七条 分子公司采购的原辅材料、商品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采购计划未按规定(如:《授权表》规定、采购流程规定)报相关审核人员审核和审批人批准的,对公司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 200--3000 元罚款;属集中采购的,参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全价料总公司关于联合、统一采购制度管理要求执行,未经股份公司或全价料总公司采购负责人审核批准的,对分(子)公司采购负责人、经办人每单处以 500--3000 元的罚款。 因擅自采购或改变采购标准而导致损失的,由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等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采购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

6、未执行采购操作流程、品管失职、其他人为的工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采购价格失真、采购质量事故或预付的货款不能收回,按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对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或品管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各承担 20%以上的损失,直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各级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黑名单) ,未按要求建档的,对基地总经理、采购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各处以 200—3000 元的罚款。 第十条 所有对外采购的资产,标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均需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如未签订,或合同条款不符合集团或总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每份合同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以 200--3000 元的

7、罚款。未经集团相关领导(集团财务总监及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核、批准,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条款,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的,每份合同对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每人次处以 500—3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技术、采购部门及公司负责人批准,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必须退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如财务部门私自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对结算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每人每单处以 500 元-3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经技术、品管部门及公司负责人

8、批准,同意让步接收的,必须按规定扣价或扣量到位,否则,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并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单处以 300—3000 元的罚款;如技术或品管部门未签署扣价扣量意见,损失由技术或品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总公司总经理或集团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采购付款未按《授权表》规定报批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单处以 200—3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建立预付款担保制度。如审计发现付款申请单中未注明预付款担保人,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 100—3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同时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9、第十三条 在采购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的结算中,手续不完善,附件不齐全,每缺一份,对采购员、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的罚款。如造成公司损失,损失由结算单上所有签批人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各公司在购入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资或运输等劳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 ,若由于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在会计年度终了仍无法取得,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属于先发货后付款的,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未到,对采购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每单分别处以 500 元的罚款,由采购负责人承担损失金额的 50%;另 50%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经集团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或已从货款中扣除税款的,可不

10、予追究承担损失的责任。 第四章 销售(含贸易)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五条 产品订货计划不合理或已生产客户不提货,造成呆滞库存的,对主管营销员及其营销负责人每个单品分别处以 2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营销员、营销负责人分别承担损失金额的 70%、30%。 第十六条 产品售价原则上不得低于生产成本,如因市场策略需要,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除外,否则,对营销员、营销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每个单品分别处以 300、600 元、 800 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实行零账款销售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赊账销售。如审计发现未严格执行零账款销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3000

11、 元/次的罚款,并在全集团通报批评,同时按赊销额扣减当年公司考核利润。商贸型公司以及事先报经总部批准备案同意临时放账赊销的饲料公司, 必须制定应收账款承诺书,确定最大账款额度、账龄期限,责任措施等管理方案。对未经备案批准就擅自放账,月末又没有收回的账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笔 500—3000 元/次的罚款;对超 过账款额度、账龄期限的账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笔 1000—5000 元/次的罚款。凡违反规定赊销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 经总公司总经理(或区域公司总经理)批准允许临时铺垫限额账款销售的公司,按审批的账款赊销额及赊销时间,月末未按要求全额收回的,对公司负责人等赊

12、销审核与审批人处以 500—3000 元/次的罚款;年末未按要求收回全部账款的,对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3000 元/次的罚款(经集团总裁同意的除外) ;同时按未收回的账款及新增账款额扣减当年公司考核利润。没有对赊销客户进行书面信用评估或没有对客户账款进行限额控制的或超限额赊销的,对营销员、营销负责人、财务及公司负责人分别处以 500 元/客户的罚款。客户欠款财务手续不全或缺失,对相关责任人每单每人处以 2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造成呆坏账的,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2000 元的处罚,损失处理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未报上级批准,违规核销呆坏账的

13、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销售货款回笼未执行 “一户一卡”制度的,对业务员、直接主管、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客户的罚款,集团以上财务总监批准允许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未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销售其他公司产品、或因公司产品缺货从其他公司购买改换本公司包装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10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营销人员不得接触现金货款,一经发现,除责令即时上交所收款项外,对营销人员每次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如货款超过 48 小时未上交的,视同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对营销人员每次处以 20

14、00 元的罚款、对直接主管每次处以 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均同意代收货款并及时上交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未按授权表审批,利用公司政策的漏洞,低价销售固定资产、存货,或在费用报销、客户折扣及促销品管理中违规为自已或客户套取利益的,高套部分的差价由主管营销员全额承担,并对营销员、营销主管、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销售的商品如退货必须符合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退货,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主管处以 100-1000 元/次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

15、四条 营销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等原因,必须办理市场移、接交手续,移接交表必须有移交、接交、监交三方签字确认,并将移接交表交公司财务部门存档备案。如未办理,则对公司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分别处以 300 元/人、500 元/人的罚款;如因移交手续不清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并按损失金额 2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二十五条 所有客户销售政策必须有书面审批备案,不允许以口头指令代替书面备案,否则,对客户折扣或费用计算人处以 500 元/客户的罚款,对指令发出人处以 1000元/客户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客户档案管理缺失或残缺不全,对经办责任

16、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500 元/客户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五章 生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按营销部门订货计划生产,导致产品积压,产生呆滞库存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处以 300 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存货及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必须齐全,否则对生产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各处以 300 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规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和经办责任人各处以 500-30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三十

17、条 产品出品率连续三个月低于公司规定一个百分点以上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处以 300--1000 元的罚款。 第六章 技术品控审计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集团分管领导、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擅自开发新产品的(含新品牌、新批号) ,擅自修改主要产品配方或设计标准,对公司负责人处以 1000 元/个、技术(配方)经理 500 元/个的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负责人、技术(配方)经理全额赔 偿。同时,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1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无论是否造成负面影响,对品控责任人、品控部门负责人处以 300—5000 元的罚款。

18、 第七章 合同管理审计处罚 第三十三条 采购、销售业务标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以及所有合作或委托(含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不能对外结算。如有违反(指未签合同而支付款项) ,对经办人、部门主管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如造成损失(含质次价高等)的,由经办人、部门主管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同时按损失金额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常用的、统一格式的采购合同、销售(代理)合同、合作协议、委托协议、工程发包及施工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等,必须报经集团总裁办审核(以总裁办公室授权人签字为准) 。否则,对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

19、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每次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合同条款明显存在重大风险的,对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每次各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违规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特别事项处罚: (1)使用未经总部批准同意的非统一格式的对外“采购合同” 、 “经销合同”的,审计发现每次处罚相关部门主管、基地总经理各 200 元;违规签订合同,如发生纠纷造成公司损失,全部追究公司(含商贸公司)基地总经理及相关部门主管的经济责任(各 50%) 。 (2)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如未严格审核合同而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对采购主管

20、基地总经理)及采购经办人处于各 50%的责任承担。 (3)公司签定的采购合同,由采购经办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加盖公司合同章。对不按此规定而加盖公司合同章的,对财务经理、基地总经理(商贸总经理) 、采购经理各处以 100 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公司签定无效合同(对方供应商不盖章签字)及超权限签定合同的,对基地总经理(商贸总经理) 、财务经理、经办人各处 2000 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5)公司采购发票缺失,视额度对财务经理、基地总经理(商贸总经理) 、采购经理各处以 500-1000 元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1、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方不执行合同,公司采购(或相关)主管,必须及时报总部法务人员,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扣罚对方押金。如隐瞒不上报,损失由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各承担 50%,同时,按损失的 5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同原件必须交由财务负责人管理、存档,拒不上交,对合同经办人处以 200 元/份的罚款。如有遗失,视合同重要程度,对保管人处以 100-200 元/份的罚款。因遗失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的 20%--100%。 第八章 安全管理审计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必须由相

22、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向集团及总公司有关领导报告,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2000 元/次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 ,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做好善后工作, 否则, 对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处以 1000-5000元的罚款。同时,按损失金额的 1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三十九条 出现被盗、火灾、水灾、遗失等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外,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 20%的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 10%-20%的罚款。同时,按损失金额的 1 倍扣减公

23、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九章 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在招聘人员中,私自招聘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以及集团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人员,对公司负责人和部门主管分别处以 2000 元/人的罚款,并在集团内予以通报批评,被招聘人员当即给予解雇。 第四十一条 员工入职时必须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本人照片等材料,如材料不全,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 100 元/份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重要岗位无有效担保书、廉政承诺书及保密协议,对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份的罚款;人力资源负责人积极追收,并报请公司负责人采取

24、扣款、暂停发工资等措施,而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不支持、或没有扣款到位,对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份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员工入职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 500-2000元/份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200-500 元/份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员工离职或工作调动时,未办理工作书面移接交手续的或未还清公司欠款而已结清个人工资费用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 元/人、公司负责人处以 500 元/人的罚款;如造成损失,则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承担 50%的损失。如员工不辞而别,对该员工直接主管处以 20

25、0 元/人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并按损失金额的 1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关闭离职员工的公司邮箱、OA 或 NC 账号,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人的罚款,造成泄密损失的,处以 1000-10000 元的罚 款。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考核机制缺失,导致员工工作散漫、人浮于事现象普遍,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 200 元、公司负责人处以 500 元的罚款。 1、 员工出差请假外出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除令其对虚假出勤天数进行调整外,并对填报人处以虚假出勤天数 3-6 倍工资的处罚,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2、 考

26、勤统计人员“考勤统计出现虚假” ,除对虚假考勤进行调整外,另对考勤统计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罚: (1)少统计迟到、早退等,按少统计的次数,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 10 元/人·次的罚款,并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2)多统计打卡或出差等,按多统计的天数,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 50 元/人·天的罚款,并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3)未按照规定统计忘打卡、忘带卡次数,或统计出现错误,按出现错误的次数,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 20 元/人·次的罚款,并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3、 公司对工资的发放,未按考勤统计结果或未按审计考勤结果发放工资,按多发工资额,分别对劳资员、财务审核人各处以 10%-50%的罚款。

27、第四十六条 未妥善保管好员工档案,造成丢失或损失,除责成档案保管人全额赔偿损失外,另对档案保管责任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份的罚款。 第十章 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罚 第四十七条 出纳员日常过夜现金不得超过 10000 元(下班后收现的除外) ,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罚款 100 元/次的罚款;食堂备用金不得超过 2000 元(经总公司以上批准的除外) ,一经发现,对财务负责人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开的个人银行卡折,必须按集团规定执行,否则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1000 元/个的罚款。 第四十九

28、条 严禁公司所开个人银联卡公私混用,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每次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出现现金被抢、被盗、被骗、盘亏等货币资金责任事故,除责成当事人全额赔偿外,并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2000 元的罚款;如当事人不能全额赔偿,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差额赔偿。如隐瞒不报,则加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出现公司员工挪用、侵占货款或携款逃跑事件,对当事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20000 元的罚款;如公司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集团有关部门报告,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加倍处罚。如损失未追回,由当事人、部

29、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承担全额赔偿,并按损失金额的 5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五十二条 出纳员要认真审核销货发票或提货单或出库单, 因开票错误及审核不严导致少收货款的,对出纳员、开票员、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出纳员、开票员、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承担损失的 20%-50%。 第五十三条 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如审批手续不全擅自支付资金或费用的,对出纳员处以 200-2000 元/张单据的罚款,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300-3000 元/张单据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出纳员、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全额赔偿。 第五十四条 收取

30、款项没有开具收款凭据、或没有付款凭据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或未按公司规定登记手工现金日记账的,对出纳罚款处以 200 元/次的罚款、财务负责人处以 500 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经集团总裁批准,擅自对外出借资金,除责成责任人限期将出借的资金收回外,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10000 元的罚款,同时,按出借资金的 2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禁止使用已离职员工(含集团内工作调动)的银行卡作为公司收款或付款的银行账号,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31、第五十七条 擅自出租或出借公司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10000 元的罚款。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由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每月月末必须盘点现金,以书面盘点表为准,每少一次,对财务负责人处以 100 元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银行对账单必须由财务经理或主办会计核对并编写调节表,不得由出纳代办。如发现违规操作或未编制书面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次对财务经理处以 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六十条 公司收款收据未按规定办理领用、登记、核对等手续,对财务负

32、责人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十一章 往来账款审计处罚 第六十一条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往来款,均须分户记账、进行会计核算,禁止将几个单位或个人的往来合并记入一个户名,一经发现违规,对会计、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200元、500 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项往来必须每月与对方单位核对(供应商往来至少三个月核对一次) ,以对账单为准,每少一份,对财务负责人及往来经办人各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实行先货后款的,在往来款未核对一致的情况下,造成多付供应商货款,每次对采购经办人处以 200 元的罚款, 对采购负责人和财务负

33、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公司员工个人借款,未按授权表进行审批的,或未按借期归还的,或超过三个月账面没有还款记录的, 每次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产生往来款呆坏账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不足部份由直接主管、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承担;如因特殊情况需核销,必须按授权表规定报批,授权表未明确规定核销权限的,必须报上一级或两级主管审批,核销后另对经办人员处以 1000 元的罚款,直接主管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核销的,呆坏账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另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1000 元的罚

34、款。 第十二章 存货(含动植物资产)与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向外出借原材料等物品,除责令立即收回外, 同时对外借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因外借原料等物品,虽按规定批准,但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出现断货而向市场临时高价采购,或质量较差,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及其主管、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全额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未报批违规核销或低价变卖原材料、废料、包材、过期包材等物品。对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500-10000 元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同时按损失金额扣减公司当年的考核利润。 第六十八条 审计发现以下事项的,对资产管理责任

35、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400-1000 元/次的罚款。 A、月末未进行存货盘点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未进行半年一次盘点的; B、盘点表上无资产管理责任人及财务等盘点人员签字的; C、未编制账实核对表的。 第六十九条 存货、固定资产等盘点出现账实不符,原因不明并且造成损失的,由保管责任人全额赔偿;如因未及时查找原因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处理不及时、公司资产出现损失,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另外 50%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七十条 未建立存货库存日记账的,或以电子表及个人笔记本记账代替日记账的,对保管员、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36、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未经集团批准,擅自将公司固定资产向外出租、出借,除责令其改正外,对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0 元以上的罚款,并全额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七十二条 应办未办的《营业执照》 (含应办理的分支机构) 、 《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每次对公司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被当地有关部门罚款,再视罚款金额的大小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按被处罚金额(含公关费用)的两倍扣减公司当年 考核利润。 第七十三条 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证(卡) 、土地证、房

37、产证、特许证、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优质(免检)产品证书、新产品批准文号”等各种证照原件由综合部负责人存档保管。外借、抵押必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作好外借、归还情况登记,否则,每次对负责人处以 300-1000 元的罚款;如因遗失造成的损失,由保管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七十四条 对年检、续办有时间限定的证照,如:营业执照、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等,应该年检、续办证照而未按规定办理,对公司综合部负责人、承办责任人各处以 200-500 元的罚款。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被相关部门处罚、为此所支出的费用)由承办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泄密处罚。将属于公司资源的技术配方、开票或核

38、算等软件及其他商业保密资料,私自带走(含复印、复制、拷贝等形式) ,或透露给他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 2000 元—20 万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解雇;如属公司管理不严或知情不报,对公司负责人处以 1000 元-10 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等)产权所有人注册为经办人本人或他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对责任人处以 10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等)产权所有权证,必须妥善保管,若证件出现遗失、被盗等情况,对相关保管责任人、部门主管、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

39、各处以 2000-10000 元的罚款;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七十七条 未经集团批准,将公司的名称、商标、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出租、外借,或利用公司管理漏洞盗用公司无形资产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责任人处以 5000 元/次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七十八条 擅自用公司(含分支机构)名义为他人担保,对责任人处以 5000-10000元的罚款,因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100000 元。 第七十九条 公司证照、印章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管理规定,未按规

40、定管理和使用,处罚如下: 1、未按规定进行印章保管(如:未将印章放入保险柜中保管等) ,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若出现被盗、被抢等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0%-50%的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 2、印章的使用必须登记及审批,详细记录各种印章的使用、出借、归还等审批使用情况,台账必须装订成册,妥善存档,不得遗失,否则,对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各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经办人及其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印章管理经办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41、理。 第八十条 各印章保管责任人未按集团规定签订印章保管责任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 第十四章 财务管理审计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集团《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或坐支现金,或未将资金及时上划,对财务经理处以 200 元/次、出纳处以 100 元/次的罚款;如是公司负责人授意的,则同时对公司负责人处以 500 元/次的罚款;日现金结存余额超过总公司等上级规定,对财务经理处以 200 元/次、出纳处以 100 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因账务处理(含凭证、账薄、报表等)不当,引起的税务风险,审计发现或上级财

42、务主管要求整改而未整改,每次对集团财务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由此被税务机关罚款另行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按被处罚金额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八十三条 所得税扣除项目应抵未抵、增值税进项应抵未抵、或因账务处理错误而未被税务机关认可,对集团财务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 10%—50%的罚款,同时按被处罚金额的 2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八十四条 未按税务机关、银行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及银行单据,对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全额承担。 第八十五条 少报或多报考核利润 3 万元以上,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43、经办人各处以 500—5000 元/次的罚款;蒙骗上级主管,骗取奖励,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 2000—10000 元/次的罚款,并追回多领奖金,同时按多领的奖金额处以 2 倍的罚款。并按虚报利润金额的 2 倍扣减当年考核利润。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 ,一经发现,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上级财务总监各处以 5000-10000 元的罚款,如有逃避上级监督且私分截留收益的,除责令退赔外,另按被查小金库违纪金额的 10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七条 未经集团相关领导审批,任何公司不得为集团外单位代加工产品。否则,除责成改正外,

44、还将对擅自批准人及责任人处以 5000 元/次的罚款。如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批准人及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八十八条 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可以对外代加工产品的,与委托单位结算时必须先款后货,不得以任何形式赊欠;否则,除责成公司负责人限期收回外,对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结算时多算收益给考核组织或个人的,多结算部份由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各承担 30%、70%;如属公司负责人授意指使,则公司负责人承担 70%、财务负责人承担 30%;同时按多结算金额的 2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代集团内兄弟公司加工生产的饲料,未按《委托加工结算办法》多结算或

45、少结算货款,对加工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同时按多结算金额的 2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九十条 违反集团总部规定,超标准发放福利费、手机费、差旅费等各项补助,或超合同、超规定多发放奖金、工资,超过部份由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承担 50%,另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处以超过金额 2 倍的罚款。按授权表规定经上级有关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的费用(包括借款、小车费用、对外招待、公关、接待集团总裁室成员、总部指定接待的客人) ,未按授权表规定进行签批,己经在公司报账列支、或由他人代为填报,在公司报账列支的,每张对财务负责

46、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广告、实证、示范、市场推广费、或差旅等费用报销时,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不得张冠李戴、不得用与费用发生地不相符的发票代替,审计发现,视同虚报费用、套取公司资产处理,虚报部份由报账人全额退回给公司,另外对报账人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对相关审批人每人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报账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予开除。 第九十三条 公司所有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授权表规定报批,未经批准擅自支出的,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处以违规金额 1 倍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会计核算工作缺失或流于形式,会计信息严重失

47、真,或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对财务负责人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缺失,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外融资计划必须经集团及总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融资,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2000 元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或其他协议,未执行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 第十五章 投资并购审计处罚 第九十八条 并购及合作项目必须按集团授权表规定报批,未批先执行的,对财务负责

48、人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对项目决策人处以 5000-20000 元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财务负责人承担 30%、项目决策人承担 70%。 第九十九条 项目尽职调查不全面,不详细,或隐瞒风险,导致集团资产受损,对相关调查责任人每人处以 1000-3000元的罚款, 对项目审核人各处以 10000-30000元的罚款; 如因此而导致项目并购后投资失败(退出项目公司) ,对相关调查责任人每人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对项目审核人各处以10000-50000 元罚款。 第一百条 支付项目并购款时,要求严格按相关协议条款执行,并按集团授权表进行审批,如擅自支付,对申请

49、人、财务负责人及审批人各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并购合同生效后,有关人员要及时办理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未按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到位的,除责成有关经办人员限期办妥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章 廉政建设审计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外,还将处以 1000 元-1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给集团造成损失的,除责任人全额赔偿外,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以个人或假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与集团外的企业合股、参股并参与经营,或个人与集

50、团所属企业进行商务活动。 2、 在集团以外兼职,以及从事中介、技术指导活动。 3、 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款私存;私分应上缴或应下发的钱物;违规发放奖金和补贴。 4、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以学习培训、参加会议、考察参观、出差为名,变相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5、以权谋私,在原材料(包材)采购、对外加工产品、产品销售、产品运输、基建(安装)工程等方面与自己的亲属、朋友建立业务往来。 6、 利用职权贪污、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资金) ,或占用公司货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7、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接受业务往来单位为亲友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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