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委员会协议(借款人:_)甲方(主债权银行):乙方(其他债权银行):1、2、3、4、5、6、7、8、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协会关于建立债权人联席会议机制指导意见,*银监局*银监局关于在全省银行业推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签约各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协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借款人_ _融资事宜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定义和解释第一条 本协议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条文另有约定,本协议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一)主债权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
2、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组织该企业的相关贷款银行签订债权人协议(即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其他债权银行:其他与企业有信贷关系、签订协议并同意在债权人委员会统一协调下开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债权人委员会:由主债权银行牵头,与其他债权银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建立信息沟通平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共同研究支持企业或维护债权安全的措施,在不违反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建立贷款共进退机制,实行合理授信、合理定价、协调行动,共同维护信贷资产安全。二、债权人委员会及各方权利与义务第二条 债权人委员会由对企业有债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由主债权行
3、分管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其他债权行落实负责人为委员,主要职责是:(一) 联合支持优质企业。对于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债权人委员会要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不简单盲目的抽贷、压贷和断贷,并协调各债权银行共进退,维护合法金融债权。(二)联合帮扶困难企业。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债权人委员会要切实做到“三稳”,即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三)有序退出僵尸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债权人委员会要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
4、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坚决实施去过剩产能,以充分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和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四)债权人委员会议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主债权银行的权利主债权银行除享有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外,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财务、公司治理结构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二)对企业的各类融资方式、存款和结算等情况进行核实。(三)牵头召集其他债权银行对企业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逃避银行监督、悬空银行债务等方面的行为依法进行制裁。第四条 主债权银行的义务主债权银行除履行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义务外,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其他债权银行通报企业重要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债权人委员会
5、会议,通报、交流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和信用等级等情况,研究信贷资金持续支持计划。(二)立足企业长远发展,联合其他债权银行积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理资金需求。(三)积极协助其他债权银行清收到期贷款,维护其他债权银行的合法利益;(四)积极向企业提供信贷政策宣传、金融产品推介等服务。第五条 其他债权银行的权利其他债权银行除享有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外,并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主债权银行或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公司治理结构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二)提请主债权银行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临时会议,研究商讨重大事项。第六条 其他债权银行的义务(一)出席主债权银行组织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二)应
6、及时向主债权银行提供本行掌握的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等。(三)配合主债权银行做好其它各项工作。三、其他约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债权银行、其他债权银行都有权提出终止主债权银行资格:(一)主债权银行、其他债权银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并拒不整改的,其他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二) 主债权银行、其他债权银行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三)企业如发生破产、被兼并、解散等情况,由主债权银行牵头组织银行债权的清收,待银企债权债务履行结束后,主债权银行资格自然终止。第八条 一方提出终止主债权银行资格,在与另一方协商不一致时,申请由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裁决。第九条 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负责协调签约各方和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受理各方的正当申诉,鼓励和支持主债权银行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主债权银行执一份,其他债权银行委托河南省银行业协会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年 月 日甲方(主债权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乙方(其他债权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_签字/公章_签字/公章_签字/公章_签字/公章_签字/公章_签字/公章_签字/公章_签字/公章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