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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十章.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 破产清算制度,破产清算概念与特征,01,破产宣告的原因,03,破产财产的变价,04,破产财产的分配,05,破产程序的终结,06,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07,追加分配,08,破产宣告的特征,02,第一节 破产清算制度概述,一、破产清算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清算制度的特征

2、1.,破产清算是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2.,破产清算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3.,破产清算是特殊的债务清理程序,二、破产宣告,(一)概念,是指法院以法定程序对于已经具备破产宣告原因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司法裁定。,(二)破产宣告的特征,1.,破产宣告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权,2.,破产宣告必须具备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原因,3.,破产宣告是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时间标准,4.,破产宣告后要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三)破产宣告的原因,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请求和解被驳回、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1,)债务人和解请求被法院驳回,(,2,)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

3、立 (,3,)和解协议依法被裁定无效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3.,重整程序终止,(四)破产宣告的告知,第一,裁定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第二,裁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将破产宣告的裁定予以公告。,(五)破产宣告的障碍,是指阻止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即破产原因消除的法定事由。,1.,破产宣告障碍的时间界限:破产案件受理之后,破产宣告裁定之前,2.,破产宣告障碍的法定事由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六)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1.,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身份上的效

4、力,2.,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财产的法律效力,3.,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职工的法律效力,4.,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破产管理人将非货币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货币形态,以便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的过程。,(一)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是指由破产财产管理人准备、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将非货币的破产财产以依法出让的方式转化为货币形态的具体方案。,(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1.,拍卖,2.,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3.,依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以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5、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职工债权,2.,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以货币分配为原则、以其他分配方式为例外的立法体例,(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由破产管理人制定的,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就如何依据法律的规定将破产财产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具体指导破产财产分配的文件,是执行破产分配的依据。,(四)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2.,对附条件债权的分配,(,1,)如果为一次分配,则管理人应在分配公告日前提存分配额,在分配日时视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成就与否而相应的按照第,117,条的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债权人或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6、2,)如果为多次分配,则首先应将分配额做提存处理。在最后分配前的多次分配中,对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应支付给债权人;而对于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或者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暂不进行分配,至最后分配日,对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同样支付给债权人;而对于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或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提存所需费用一般由债权人负担。,3.,对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如果未受领分配的债权人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也不得在以后的追加分配中要求相应的份额补偿。,4.,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满

7、两年不受领分配的,不管该不能受领是出于何种原因,人民法院都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一)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二)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三)因出现破产宣告障碍而终结(四)因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五)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一)对于破产人的效力(二)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三)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效力(四)对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三、追加分配,是指在最后分配结束或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又发现可分配的破产财产,债权人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而进行的分配。,1.,发现破产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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