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處理及獎懲
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2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2.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全小組人員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2.2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2.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進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2.5連續3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3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
2、件:
3.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3.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3.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3.4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4發生重大事故或傷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部門直屬主管的責任。
5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有關人員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6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
3、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7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愛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制度由人事部參照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8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事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具體辦法另有規定)。
9職工因發生事故所愛的傷害分為:
9.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際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9.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和超過國際10
4、5日的失能傷害。
9.3死亡。
10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0.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低於1萬元的事故。
10.2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10萬元的事故。
10.3重在事故:經濟損失在10萬~100萬元的事故。
10.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事故。
11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1.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11.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全辦報告
5、
11.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11.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11.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11.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12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2.1機動車司機發生事故後,司機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部門應及時向安全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
6、位領導。肇事部門應在7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部門報告一並送交安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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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司機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有關情節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具體方法可參照司機肇事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12.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門由肇事者自負。
12.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由負責任人員全額負擔。
12.5凡因私事經公司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按公事處理。
12.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3個月以內的獎金。
12.7開“帶病車”,或將車
7、輛交給無證人員,或總務部門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12.8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13各部門有關干部、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守論處:
13.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自行其是的。
13.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13.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13.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13.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13.6延遲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