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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婚姻的成立.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婚姻的成立,第1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一、结婚的概念,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结婚包括订立婚约,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2,二、结婚的必备要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非一厢情愿;,不允许第三方干涉;,不允许一方强迫,3,(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可放宽2岁;,鼓励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4,(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5,三、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

2、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问题:,是否适用于拟制血亲之间(如继父与继女)?,适用,6,(二)禁止结婚的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病,问题:性生理缺陷者能否结婚?,法律未作规定,7,第2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一、结婚方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我国规定:,登记制,结婚仪式,8,非法同居七年整诉求分手获支持,2003年7月,年仅18岁的原告何某在打工时认识了大自己10岁的被告黄某,相识两个月后便开始以夫妻的名义过着同居生活。2004年6月30日,生育一非婚生子。原告达到法定婚龄后,双方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继续过着非法同居的生活。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

3、方在同居期间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何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请求处理非婚生子的抚养问,9,题。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其同居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予以支持。关于该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男孩,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可。,10,登记却未举行婚礼分手被判返还彩礼,曹先生与高小姐恋爱期间便同居,高小姐曾因怀孕在吉林市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07年10月29日,曹先生与高小姐在二道镇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双方订于同年11月18日举行婚礼。孰料在举行婚礼的前三天,高小姐突然提出不结婚了,曹先生

4、便要求返还彩礼2万元及金银首饰。双方协商未果,曹先生将高小姐告上法庭。,11,法庭上,高小姐认为,彩礼款及金银首饰都是曹先生自愿赠送的,且自己因怀孕做人流手术花了数千元,彩礼款不应当返还。,法院认为,原告曹先生付给被告高小姐的彩礼虽然出于自愿,却是基于民风民俗以婚姻的成立为条件的,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而且数额较大,给原告一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返还。至于被告曾因怀孕做人流手术的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12,二、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13,(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

5、市人民政府按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前医检随自愿,14,(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A、申请,:,当事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代理;,B、审查:,形式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必须予以书面说明;,C、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15,新旧结婚证件比较,16,17,(三)补办结婚登记与复婚登记,1、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前,1994年2月1日才达到法定的结婚条件;,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

6、月1日后,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1日后,2、复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18,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为非要式行为;,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19,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1、关于婚约的效力问题,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无法律约束力,2、解约纠纷的处理,解除婚约无须经诉讼程序;,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求婚,20,属于买卖婚约性质所收取的财物:没收上缴国库;,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返还受害人;,以订婚为目的的赠与

7、原则上返还,21,(二)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入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22,未婚证明谁来开?,23,河北省邢台市一小伙和女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发现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上注明“已婚”。为证明自己未婚,小伙多次到派出所、民政局奔走,但却发现要想证明自己未婚成了一个难题。派出所称,要想更改婚姻状况,必须要有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民政局则表示,出具未婚证明难度非常大,只有当全国各地的民政局都排除他已婚,才能证明他未婚(2010年7月10日河北青年报)。,24,第3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

8、定的结婚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原因:,25,(一),重婚,1.法律上的重婚;,2.事实上的重婚;,3.明知他人有配偶或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6,(二)有禁婚的亲属关系的,问题:直系姻亲间的婚姻是否无效?,(如公公与儿媳),答:,不属于无效婚姻,27,(三)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28,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法院是唯一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

9、调解书;,29,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该先行处理后者,30,请求权人的范围,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重婚),未达法定婚龄者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的近亲属(禁婚亲),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禁婚病),31,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当事人申请时,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的,不予支持,(如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时已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或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10、无时间限制;,一方或双方死亡后1年内可提出,32,是否重婚骗婚上网一查便知,2010年6月2日,广西正式启动全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届时,各地婚姻登记处只要轻点鼠标,登录民政厅婚姻登记信息平台,即可查询新人的婚姻状况,重婚、骗婚者将当场现形。广西婚姻信息网(http:/www.gxhy.cc)可接受婚姻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的预约及查询,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婚姻登记处可在网上发布有关婚姻工作的信息及公告。,33,重婚老板被妻控告男女双双犯罪获刑,老板王强,由于在其妻子的努力下,公司的经营状况才得以好转,然而令其妻意想不到的,自2005年王强已与上门推销保险的华敏芳“热恋”上,而华敏芳明知王

11、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其同居生活,去年2月,并和王强共同生育一子。同年8月,王强的妻子得知上述事实后,将王强和华敏芳一起控诉到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王、华俩人确已构成重婚罪,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34,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在与配偶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华敏芳明知被告人王强与配偶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俩人仍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现鉴于二被告到案后交代态度好,酌情从宽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对老板做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女方做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判决。,35,二、,可撤销婚姻,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不符合某些法定要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予以撤销

12、的婚姻;,原因:,一方受到胁迫,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36,请求权的主体,:,当事人本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1年,婚姻撤销的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依法宣告,37,三、婚姻无效与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有溯及力:,自始无效;,2、人身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38,4、财产方面:,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就同居期间财产达成的约定财产制协议无效;,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

13、姻当事人的利益;,贾谊在遗嘱中将张良列为受遗赠人,后两人婚姻被确认无效,该遗嘱是否有效?,(,有效,),39,四、事实婚姻与同居,(一)事实婚姻,1、概念,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也承认其为夫妻,但,因欠缺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上不承认是合法的夫妻关系,40,2、事实婚姻的立法沿革,第一阶段:自建国初期至1994年2月1日,(,符合结婚条件的承认为事实婚姻,否则按非法同居论,);,第二阶段: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12月27日,(,不承认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处理,);,第三阶段:2001年12月27日至今,(,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条件的按事实婚姻

14、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告知补办登记手续,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41,(二)未婚同居关系,1、,性质,我国立法(婚姻法解释(一)现在的态度是从“非法同居”换到了没有合法与否评价的中性词汇“同居”,42,2、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1)在人身关系上:,不具有夫妻身份;,(2)在与子女的关系上:,非婚生子女;,(3)同居关系的解除:,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43,(4)未婚同居者的地位:,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应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予以不同处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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