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网贷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试问,P2P,债权拆分是不是资产证券化?如果是,属于哪一类?如果不是,为什么?,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
2、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是直接借贷,不是间接借贷,个体既包含个人也包含法人。也就是说网贷平台是可以帮助企业法人融资的。,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银行存管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如果是银行存管账户就谈不上资
3、金归集。,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范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
4、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
5、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1、不得自融;2、不得归集资金;3、不得承诺保本保息;4、不得开设门店;5、不得发放贷款;6、不得拆分债权期限;7、不得发售理财产品,不得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信托;8、不得资产证券化;9、不得与其他产品混合捆绑销售;10、不得虚假宣传;11、不得向高风险融资项目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不得众筹;,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6、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1、不得欺诈借款;2、不得重复融资;,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1、实名认证身份;2、资金来源合法;3、自行承担本息损失风险;,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
7、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自然人借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法人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
8、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必须要出借人授权后才能代出借
9、人行使决策。要签服务协议,要授权。,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所有理财客户必须要进行风险评估。,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合法性指的是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安全性指的是数据会不会泄漏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
10、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1、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分账管理;2、借贷资金要进行资金存管;,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法定信息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除了公示以外,还要把公告文稿文件报送到金融局。,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太漂亮了,特别是“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意思是,只要双方同意和解,就构不成犯罪,因为自行和解的目的往往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个管理办法的精髓原来在这里啊。,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