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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文版:3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pptx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5/10/13,#,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概念,国际商事合同,是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商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组成要,素,当事,人,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一,定的缔约形式与必要程,序,实,务流程,二、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1.,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狭,义:,国际民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内,国法的法律规,范,广,义,狭,义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国家因干预经济所形成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二、国

2、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2.,大,陆法系商事合同制,度,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日本、葡萄牙等,民,商合一:,中国、俄罗斯、荷,兰,、,我,国台湾地,区,等,3.,英美法系商事合同制,度,英,国:,普通法、衡平法、,(,议会,),制定法与欧盟,法,美国:,联邦,法,(国际商事合同)、,州,立,法,(普通商事合同),4.,中国,商事合同制,度,合同法,集中体现商事合同法律制度,其他商事合同法律规范散见于各单行法律,包括担保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体系和结,构,1.,大陆法系的商事合同法体系,位于,居民,商法的债法体系之,中,民,商法的一般规定和债法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合同,法,民

3、商分立国家商事合同法的构成:,商法典的商事合同规定、单行法的规定、商法典的一般规定、债法分则的规定、债法总则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共同组,成,民商合,一,国家商事合同法的构,成:,债法分则的规定、债法总则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体系和结,构,2,.,英美法系的商事合同法体,系,关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也称为合同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合同的消,灭,关于各种合同的规定,也称为合同分,则,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等,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概述,1.,合同订立的概念与条件,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经

4、过磋商就各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过程,。,条件:,(,1),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当事人,;,(,2),缔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共,识,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交,叉要约问题,悬,赏广告,电,子交易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一、合同订立概述,3.,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能够以再现的方式表达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纸质的合同书、

5、信件和作为数据电文形式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口,头形,式,其,他形,式,2013,年我国撤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对于合同书面要件的保,留。,4.,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成,立: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取决于法律对效力的判断和当事人约定,二、要约,1.,要约的概念与条,件,概念:,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要,件:,(,1),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2),必须具有缔约的意图,;,(,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

6、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类,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3.,要约的法律效,力,对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后,即受要约内容约束,对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二、要约,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阻止要约生,效,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英美,法,:,除,非受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否则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大陆,法:,多,数国家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我,国法:可,撤销,,特定情形下不可撤销

7、例,外情况:,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可撤销的情形:,在受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要约,4.,要,约失效,(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三、承诺,1.,承诺的概念与条,件,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

8、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表明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三、承诺,2.,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口头、书面、行为,要约有规定:按规定,要,约无规定:,书面或口头,,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书面方式作出承诺的,书面的形式应当与要约一致,三、承诺,3,.,承诺,的期,限,要,约有规定:按规定,要,约无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三、承诺,4.,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承,诺迟延:,未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

9、他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时已经超过承诺期限的,除非要约人因此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该承诺有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通知须,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三、承诺,5.,承诺内容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承诺虽添加了内容或提出了不同条件,但,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条件,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合同仍然成,立,何谓实质性改变:,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四、缔约

10、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将成立且生效而遭受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件:,(1),过错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过错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法定义务,;,(,3),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四、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

11、合同的有效性,一、合同有,效,性,概,述,1.,合同生效的概念与条,件,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5),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一、合同有效,性,概述,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条,件类型:,生效条,件,、,解,除条,件,条,件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合同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

12、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主要条款相矛盾,。,附期限的合,同,分,为:生效期限、终止期限,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能力,或者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自始、确定地不产生拘束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类,型,(1),对于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经营规定的,当事人欠缺相应的经营资质,;,?,(,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规定实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49,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本案中,鉴于赵某系个人,其本身不具有从事公路货

14、物运输的经营资质,故其与瀛正日尚公司签订的道路运输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确认为无效。,效力性强制规定实践:,(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杜珺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与永康药业公司在,2000,年,10,月,14,日至,2002,年,11,月,26,日期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双方于,002,年,12,月,20,日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二、无效合同,3.,无效合同的后

15、果,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三、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作出的表示不是本人真实意思,故而法律赋予其撤销权,以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

16、3),因欺诈、胁迫或危难紧急的情势而被迫违背自己真意订立的合,同,撤,销权:,有行使期间的限制,我国法规定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效力取决于其他法律事实的合同,。,2,.,类型,(1),缔约能力受到限,制,(2),缔约人欠缺代理,权,表见代理除外,(,3),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最新观点:合同有效,第四节合同变更与转让,一、概述,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经权利人同意,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

17、分地转让给第三人。,二、合同变更,概,念:,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内容,产生,变,化,协商变更:,(1,),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当,事人协商一,致,;,(,3,),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如果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4),必须保持合同的同一,性,法,定变更:,情,势变迁,:,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1.,权利转让,概,念:,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

18、协商一致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让与第三,人,条,件:,(1),存在可让与的合同权利,;,(,2),转让双方须达成一致,;,(,3),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须通知债务人,;,(,5),依法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须办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1.,权利转让,效果,转让双方之间的法律效果,(1),合同主权利和从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2),让与人交付有关债权证明文件,;,(,3),转让人承担该让与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对债务,人的效果,(1),债务人不得再向原来的债权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有义务向新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3),债务

19、人在权利的让与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先债权人的抗辩权不因让与而消灭,;,(,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原先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让与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2.,合同义务转移,概,念:,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条,件:,(1),须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义务存在,;,(,2),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3),须存在合同义务转移的协议,;,(,4),须经过债权人同意,;,(,5),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或者登记,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2.,合同

20、义务转移,效果:,(,1),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先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概念:,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这些债权、债,务,类,型,合同移,转,企,业合并,第五节合同的内容与履行,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内容的概念与分类,按照来源不同可分为:,法,定内容:,附,随义,务,、,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约,定内容,按,照义务表现形式,明示的义,务,:包括

21、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默,示的义,务,:虽未见诸文字,但推定存在的义务。产生的原因或基础:,(1),合同的性质与目的,;,(,2),各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以及惯例,;,(,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4),商业的合理性。,一、合同的内容,2.,合同条款,根,据对于合同成立的影,响,,可分为:,必,备条,款,非,必备条,款,根据是否预先制定、反复使用,可分为,:,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根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条,款,程,序条款,一、合同的内容,3.,免责条款,应受如下限制:,(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2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4),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定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一、合同的内容,4.,格式条,款,概,念:,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

23、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3),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4),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二、合同的解释,1.,合同解释的概念与目,的,概念:,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及其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目的,:,明确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2.,合同漏,洞,概,念:,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漏,洞填补:,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最,后,依法解释,二、合同的解释,3.,各种合同,解释,的方,法,二、合同的解释,3,.,各种合同解释的方,法,格式条款解,释,原,则:,(,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

24、条款制定人作不利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4),遵循严格解释原则,不随意扩大、缩小、改变、歪曲条款含义。,三、合同履行概述,当事人应,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第一,全面、正确地履行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第,二,由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包括协助对方履行。,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合同当事人互相负有义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义务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要件:

25、1,),合同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相负有义务,;,(,2),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而且,已经进入义务履行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义务,;,(,4),对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合同当事人互相负有义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义务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要件:,(1,),合同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相负有义务,;,(,2),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而且,已经进入义务履行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

26、义务,;,(,4),对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概念:,合同当事人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要件:,(,1),合同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有债务,;,(,2),合同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3),先履行的一方在进入义务履行期之后未履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概念:,合同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7、要件:,(1),合同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有债务,;,(,2),合同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进入债务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4),后履行义务方没有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第六节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概述,大陆法,系,强,调对各种违约行为进行分,类,并,针对违反不同的义务而规定不同的违约形,态,以,此为基础设计不同的违约责任类,型,英美法,系,规,定合同受害方的救济权,利,强,调因

28、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权利之救,济,中国,法,没有按照违反的合同义务来规定违约形,态,而,是按照违约所造成的后果、违约的时间规定违约形态,。,我国法规定的违约形,态,根,本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二、违约形态,1.,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的合同利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2.,预期违,约,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类,型:,明示的预期违,约,: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默示的预期违,约,:,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三、违约责任概述,归责,原则:,

29、严格责任:,英,美法,系,、,国,际公,约,、我国,过,错责任:德国、法国,违约责任类,型,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责任等,三、违约责任概述,1.,实际履,行,概,念:,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要件,:,(,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请求,;,(,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可行的,三、违约责任概述,2.,合同解除,概,念:,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合同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30、类型:,协议解,除,通知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如根本违约、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达、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效果,:,恢,复原状,三、违约责任概述,3.,损害赔偿,赔偿的损失,额,相,当于一方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限额: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限,制:减损规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三、违约责任概述,4,.,违约,金,概念:,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

31、独立于履行行为的支付,。,违约,金规则,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合同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过分高,违,约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选,择适,用,5.,定金责任,概念,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财,物,定,金具体 规则,定金成立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不能一并主张,只能择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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