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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二、代理制度的产生及其意义,代理制度源起于罗马法后期,后为德国法 所继受,从,17,世纪开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代理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国际商务中,许多业务工作都是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的。如:普通代理人、

2、经纪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银行等等。可是说如果离开了代理人,国际贸易就无法顺利进行。,案例:,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一家寄卖行将其出售。后来乙将此摩托车买走。寄卖行收取货款后,按照约定扣除佣金,将余款转给了甲。,问:按照我国法律寄卖行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辨析:以下哪些是代理?,1,、甲委托乙代其接受捐款。,2,、甲委托乙帮其代办纳税登记。,3,、甲委托乙代理房屋抵押登记。,4,、甲委托乙出席合同签字仪式。,5,、高发信息公司指派甲、乙、丙去杭州联系业务,甲、乙、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6,、公共汽车售票员小李将客票卖给乘客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三、代理权的产生,(一)大

3、陆法,1,、法定代理,-,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法院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2,、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二)英美法,1,、明示的指定(明示代理):就是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2,、追认授权,(,追认代理,),:在无权代理情形下,由本人通过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给予的追认而实现的授权。后果是代理人

4、在法律上看一开始就获授权。,3,、默示授权(推定授权):,通过对本人行为的推定而确认其存在的授权。(,1,)根据本人对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而推定;(,2,)根据本人对相对人实施的行为而推定;,(,不容否认的代理,大陆法称表见代理,),(,3,)根据本人对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沉默而推定。,(,不容否认的代理,),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公司案(,1971,),(,推定授权,),被告法妮新织造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事后拒绝付款,原告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起诉,.,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租车,原告有权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被告公司

5、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案例: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4,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6、问题,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

7、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例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

8、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则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这里,所谓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而言的。,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以保护。,(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无权代理,,大陆法各国基本上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都规定,。,(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breach of implied warranty of authority,)。,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

9、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例如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允许本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撤回代理权。,一种情形是,根据法律,。,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1,)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又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本人与代理人都是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来建立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据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及报酬。,

10、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大陆法国家主要是在民商法典中规定的,在英美法国家则主要由判例法确定。但各国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的法例,基本上是一致的。,一、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义务,2,、诚信、忠诚义务,(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 ,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代理人非经本人的特别许可,也不能同时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从两边收取佣金。,(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案例:,某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台数控机床,乙公司在未得到甲公司同

11、意的情况下,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把自己生产的一台数控机床卖给了甲公司。,3,、保密义务,4,、申报账目义务,5,、不得擅自转委托义务,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关于佣金的特别问题:,英美法系:只要本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有权得到佣金。但如本人没有经过代理人的介绍而直接同代理地区的买方达成交易,代理人一般无权索取佣金。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的,代理合同终止后的交易,本人仍需支付佣金;有规定期限的,不需支付佣金。,大陆法规定:对于独家代理,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人达成的一切交易,代理人都有权获取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

12、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帐册,:,在大陆法,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双方当事人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反的规定。,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案例:,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一家寄卖店出售,后来乙将摩托车买走。寄卖店将收取的货款,按照约定扣除佣金后,余款转给了甲。,问:涉及三方关系,如何理解?,一、大陆法(区别论),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建立在把委任,(mandate),与授权,(authority),严格区别开来的础上。委任是本人,(,又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它调整的是本人和代理人与第

13、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本人对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是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理论,“,区别论”,(the theory of separation),。,1,、直接代理:通称为商业代理人,(agent commercial),,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此项责任由本人承担。,2,、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for the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则称为间接代理。间接代理人称为行纪人(,commissioner,),行纪

14、人业务仅以从事动产或有价证券的买卖为限。,二、英美法,等同论,普通法上的代理制度中没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划分,并且较早确立了本人与第三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1389,年伦敦市政厅审理的柯斯特思诉福特恩,(Costace v,Forteneye),的案件中。在该案中,原告柯斯特思曾是伦敦商人福特恩,(,被告,),的学徒,在此期间,福氏令柯氏到英格兰的桑德维奇,(,地名,),从一法国商入那里采购了,10,吨酒,但未支付货款。法国商人起诉到法院,得到了令柯氏付款的判决。,由于柯氏没有偿还这批货款的能力,于是被投入监狱。柯氏不服、在伦敦市政厅对其老板福特恩提起诉讼,诉称是福氏派他到

15、桑德维奇买酒,并同意了这批交易。伦敦市长和市政厅的官员们审理此案后认定,根据商人习惯法和本市的惯例,既然原告买酒是供被告使用,并且完全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而被告必须向法国的货主支付这批货物的货款,并宣布原告无罪释放。,1689,至,17lO,年,霍尔特,(Holt),法官在担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期间,把代理制度发展为普通法上的一个分支。,普通法上的代理制度建立在“等同论”,(the theory of identity),的基础上。,英美法同大陆法不同,英美法没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概念。对于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的问题,英美法的标准是,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

16、务,即采取所谓义务标准。,四、我国代理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1,、直接代理,2,、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

17、的行为,3,、默示代理,4,、代理人的义务,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案例:,19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96,年,11,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

18、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1997,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8,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1,、含义,外贸代理制度是我国涉外商事代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从,1984

19、年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其内容是委托人委托外贸企业为其进口或出口某种商品的制度。在实践上,我国的外贸代理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2,、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3,、国内不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与享有此项权利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代理,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2,、主要作法:代理出口、代理进口,3,、特点: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业务中的地位不是代理人,而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买、卖方),必须对进出口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三、外贸代理中的法律问题,1,、,民法通则,的代理制度不完善,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外贸代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代理,基本上是属于直接代理。,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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