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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docx

1、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应急工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修复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第四条抢险、应急工程包括:(一)房屋建筑和市

2、政、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二)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三)防洪、排涝等水利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四)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第五条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建立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审计局、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抢险、应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

3、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确定:(一)抢险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二)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投资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第八条抢险、应急工程资金来源:(一)各级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预备费中安排的抢险资金,专款专用。(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应急工程专项资金.(三)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4、第九条 抢险工程由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抢险、应急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可以采用年度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进入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日常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抢险、应急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单位。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中,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应当分别为3个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6个以上。第十一条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抢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

5、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的60%预付,余额在经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予以支付。第十三条应急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同步审批,并可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对应急工程审批程序予以简化。第十四条应急工程的审批部门对于尚欠部分批准条件的项目,可在职权范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第十五条不需要设计的小型应急工程或按照原设计标准修复的应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

6、开始施工作业时,可按概算的30%拨付工程预付款,其余资金按进度核拨,施工期间补办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属于重新设计后修复的应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同时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阶段,其后按照程序进行。第十七条属于新建的应急工程,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审批程序的具体简化事项.第十八条应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抢险和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关于抢险、应急工程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9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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