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矿车修理工是使用机具,对矿车进行定检、维修保养、修复及清车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大规程施工。矿车修理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
2、握x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第7条熟悉矿车修理、清理设备性能、操作要求,并能正确操作。第16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7条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8条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0条 有下列行为
3、之一的,给予矿车修理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 偷工减料、私自修改维修工艺、对矿车维修配件质量不进行鉴别而盲目使用的; 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1条x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车修理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X矿运输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经济
4、处罚。(二)伪造、故意破坏X矿运输事故现场、阻碍、干涉X矿运输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第22条 矿车修理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未按照调度人员要求进行维修的,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
5、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生产过程中,矿车修理工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 矿车修理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矿车修理工负直接责任。第29条对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0条对不服从管理、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对不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对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事故负监督检查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车修理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车修理工负直接责任。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