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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课程修读规定.docx

1、理工学院课程修读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修读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急乂理工学院教学工作规程》和《XX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必修课是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供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和个性发展需要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必修课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第五条选修课分为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公共选修课(通识教育课程)。 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为加深和拓宽

2、专业知识面而设置的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爱好以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没有专业界限,学生所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数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学生一般应正常修读,不必办理修读手续。 第七条专业选修课的修读 1. 教务处和有关学院每学期第十一周公布下学期拟开 设的专业选修课。 2. 学生在指导下选修下学期专业选修课程。 3. 各学院将选课信息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如有调整由相关学院通知有关学生重选课程。 4. 学生选修课程时须慎重考虑。一经选定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条公共选修课的修读

3、 1. 学生修读公共选修课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在每学期的第二周组织学生根据教务网公布的课程选课,选课结束后学生可自行在教务管理网站查询选课信息。 2. 学生选定公共选修课后,原则上不得无故放弃该门课程的修读。 3. 学生因非本人原因错失选课机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可在公选课开课后一周内办理补选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4. 任课教师不得在课堂上受理学生的补选、改选等事宜。 5. 学生不得重复选修已取得学分的同类课程。 6. 参加公共选修课修读的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学习。主讲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及考核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课程的免修 1. 学生对

4、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但下列课程不得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德育类课程、公共体育课、军训(含军事理论课)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2.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需填写免修课程考核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课程主讲教师审查同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参加课程免修考核。 3.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教学计划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当学期第十六周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免修考试。 4.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高年级正在开设的课程,则应在高年级该课程期末考核三周前

5、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高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5. 免修考核成绩在良好或75分以上的,可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条课程的重新学习 1. 重新学习对象:必修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经补考不及格而没有取得规定学分者;对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根据相关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在课程考核中因旷考或因考试违纪被取消课程成绩者;其他必须重新学习者。 2. 学生于开学两周内根据学校相应学期开课情况自愿重新学习,并从教务网上报名选读学校开设的课程,逾期不予办理。学生重新学习报名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后公布下发,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3. 未取得学分的选修课可选择重新学习亦可另选。重新学习学生可参加学校单

6、独组织的重新学习课程班学习或在课程以后开设时插班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考核成绩登记簿和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试、实际操作、大作业、撰写学术论文或读书报告等形式。课程成绩的评定办法由教学大纲确定。 第十三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以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生

7、因病或伤、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务室审核,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其考核办法与体育课相同。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1. 本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2. 本课程作业次数(或数量)缺交累计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3. 缺课达本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抽查发现旷课三次以上者。 4. 经核实经常抄袭别人作业、实验报告,情况严重者。 5.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该课程者。 6. 本学期未注册者。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按规定进行重新

8、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院(部)申请,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周末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进行补考,直接进行重新学习。凡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 第十六条免修考试成绩以卷面实得分数登记,并在成绩登记簿上加注“自学免修”字样。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周末进行,补考成绩按卷面分数登记,并注“补考”字样。经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按卷面分数登记,并注“重新学习”字样。 第十八条凡旷考、违反考核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

9、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为了有利于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相互浸入,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可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个人情况,从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中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并有计划地修读该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1.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第一学年主要课程考核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2.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从二年级开始。拟辅修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辅修专业所在院(部)复审后,报教务处批准。 3. 辅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本人的学生考核成绩登记簿,并归入本人档案。 4.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课程学分数缴纳培养费。 5.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6. 后修读通过辅修专业部分课程的学生,其辅修课程成绩可计入主修专业公选课程成绩,并由学校发给辅修课程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经学校同意修读的其它院校和教育机构的相关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承认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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