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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柴油标准合约.doc

1、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 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按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

2、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 交货: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当。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当。

3、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需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5)卖方必需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需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需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需于第二交易日16:30

4、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依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看法,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看法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需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5、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看法,遵循以下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需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8)确认交货通知 在

6、买方船只估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需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确实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需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需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天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估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展开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掉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

7、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马上确保金退还到买方帐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必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

8、后,交易所马上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确保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当。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同意误差范围: ±1% ±3% ±5% 在上述同意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同意误差范围的,超出或

9、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需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需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 选择性交货(adP)

10、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纳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状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需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马上买卖方的确保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11、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公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确保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持续履约,并对因

12、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状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实后,同意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依据状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当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

13、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展,对损失扩展部份及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标准合约 2.01 商品名称:汽油(GasoliNe) 定义:原油经直馏或直馏与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馏分的混合物,加有适当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制成的,用于点火式发动机的液体燃料。 2.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按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

14、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2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2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2.03 交货:

15、 卖方将汽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当。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当。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需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5)卖方必需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

16、c.d.项目必需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需受其搭配结果的约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需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依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看法,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

17、更改和调整的看法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需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看法,遵循以下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18、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需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估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需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确实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需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需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天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估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展开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

19、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掉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马上确保

20、金退还到买方帐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必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马上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确保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当。

21、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同意误差范围: ±1%; ±3%; ±5%。 在上述同意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同意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需为一定数量汽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需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

22、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2.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纳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状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需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马上买卖方的确保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2.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

23、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公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

24、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确保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持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状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实后,同意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依据状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当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展,对损失扩展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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