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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doc

1、人寿保险股份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需为同一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承当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实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3、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有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

4、争、军事行动、动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当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

5、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 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 扣费标准首次保费2000元 65%2000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后续保费〔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1.75% 50100以上的部分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

6、本公司对所承当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00元,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需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依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

7、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2000元的状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依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关于本合

8、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升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必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当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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