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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1、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岗位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高效进行,根据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考勤是岗位和绩效管理的基础,是学校管理的必要措施。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人员(包括学校编制外合同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专职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以及其他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均实行坐班制,执行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仅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为

2、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根据授课任务和学校、所在学院工作情况确定,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学校、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 第四条教职工考勤范围包括上班、上课、开会、学习、指导实习实践、教育教学辅导、值班等按规定和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类工作。学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并在工作日内进行考勤。行政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上课(含辅导、实验、实习实践等)时间按课表规定执行。开会、学习、值班等时间按学校或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的通知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教职工因私不能出勤或按时出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事先请假并及时销假。请假包括事假(含以下均

3、指私事请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因公而不能出勤或按时出勤而应当请假的,也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事先请假并及时销假。 第六条考勤规定: 一、各学院(部)、处室部门政以主要领导为本单位考勤责任人,并安排专人担任考勤员以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每月3日前须将本单位上月考勤情况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考勤报表要求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附各类有关假条)。 二、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月汇总全校考勤报表,根据各单位意见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三、教职工应严格按学校作息制度出勤,

4、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或旷工。需请假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单位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并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各种缺勤证明材料完备。 五、考勤结果作为学校审定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规定的津补贴之和)、绩效工资以及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请销假规定: 一、各级各类人员因公因私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和请假期限,请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证明,经审批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如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

5、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对因突发病及遇有不可抗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普通教职工(包括科级干部)因公因私请假,请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由各学院(部)、处室部门主要领导签批。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由各学院(部)、处室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辅导员请假2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报学生工作部核准备案)。请假侦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各学院(部)、处室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或书记审批,并报学

6、校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需按规定经学校分管领导及政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三、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四、因观光旅游、会亲访友、探望子女及其他亲属、看病、继承遗产等私事出境的,均按事假对待,按批准的期限给假。 五、假期已满正式上班后,应及时销假。应销假而未销假,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由请假人承担。 第八条待遇规定: 一、教职工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

7、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60%发放,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工作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50%发放。特种病人 (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I司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因工(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全年病假累计180天以上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停发。因自身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在休养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教职工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

8、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事假。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全年事假累计达90天以上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停发。 三、教职工本人结婚,可给假13天。原籍在XX市城区以外的,可另给1至3天路途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丧假假期为三天,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五天。原籍在XX市城区以外的,可另给1至3天路途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丧假。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超出标准

9、的假期按事假规定处理。 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产假158天(含产前15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入产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其超出标准的假期按病假规定处理。 五、在职教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XX —起居住,而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的可请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教职工探 望外地配偶,探亲假每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外地父母,探亲假每四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配偶出国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

10、请假相关手续及待遇按及省市出国管理规定办理。教职工的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计入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九条违规处理: 一、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具体包括: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 已查明请假理由系伪造欺领导和组织的。 4. 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学校或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完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或不完成相应教学工作任务的。 5. 外出学习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的。 6. 不服从岗位聘任或

11、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7. 出国逾期三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要求延期未获批 准的。 8. 不能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的。 二、对旷工人员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 对旷工人员的纪律处分: 旷工(或不完成相应工作日的教学工作任务)月累计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15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给予岗位等级降级或岗位职务降职处分;20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岗位撤职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

12、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2. 对旷工人员的经济处罚: 对旷工(或不完成相应工作日的教学工作任务)人员,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发旷工当日的全部工资。扣发计算标准为:扣发额二月实发工资/22天X实际旷工天数。月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并处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月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并处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半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并处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全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教职工全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及

13、以上的,不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全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 第十条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部)、处室部门应建立完善本部门考勤和请假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规范,严格签到制度,建立纪律情况检查和处理记录。考勤和请假情况须按规定时间报送人事处备案。 二、学校人事处、政办和纪监室部门负责对全校的考勤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一次进行普查。 三、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在考勤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和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和省、市规定执行。各学院(部)、处室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考勤及请假操作规范。 二、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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