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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管理规定(20XX年修订).docx

1、XXXX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管理规定(20XX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培训,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推动学校办学事业的科学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培训,是指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类培训。其中非学历学位教育类培训包含博士后科学研究、访问学者、合作科研、课程进修、企事业或政机关实践研修、业务技能及安全管理培训、岗前培训、职(执)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认定(考试)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编外A岗、B岗参照执行)。 第四条培训原则 (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

2、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职工素质提升的实际需要,确定年度参加培训人选,培训专业或内容与岗位工作对。 (二)重点优先,全面兼顾。向一线教学科研岗位倾斜,以中青年教师为主要培训对象,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新办专业、紧缺专业的学科(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及 其他重点培养对象。 (三)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培训费用由学校、二级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三方共同分担,其中二级单位及个人分担部分由两方协商确定各自承担比例。 (四)在职培训与脱产培训、个人申请与单位统筹相结合。在不影响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所在单位工作的前提下,鼓励教职工在职参加培训。 第二章 培训形式、期限及条件 第五条培训形

3、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三种,其中在职培训是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的培训;脱产培训是指离开工作岗位利用工作时间去参加学习的培训;半脱产培训是指在培训期间累计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的培训。 第六条除学历学位教育和博士后科学研究培训外,其他各种培训须为全脱产。 第七条学历学位教育的培训形式,专任教师可以为全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其他人员原则上为在职,特殊情况下,经所在部门和学校批准同意半脱产培训的,学习期间其工作任务由所在单位内部协调完成并保留其工作岗位,所在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增加编制或补充人员。 第八条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期限按学制规定执行,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的期限一般

4、不超过1年(从事博士后科学研究和参加合作科研、上级部门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及委组织部门的政干部培训除外)。 第九条培训条件及要求 (一)除报考在职非统招类硕士研究生者须在校在岗工作满1年外,报考其他类研究生的,须在校在岗工作满服务期限(指来校工作时及之前培训所约定的总的服务期限)。被正式录取为统招(非定向,调转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类研究生的,离开学校前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结束人事 (劳动)关系。 (二)申请从事博士后科学研究的,须以博士学位身份在校在岗工作满3年,人事档案不调转。 (三)申请培训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非学历学位培训(博士后科学研究除外)的,须在校在岗工作满2年。其中,申请

5、访学、合作科研的,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出境培训须符合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鼓励教师申请公派留学基金、利用科研经费参加境外研修。 (五)辅导员参加培训按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二级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正、副职领导,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脱产参加培训(学校委组织部门安排或上级的培训除外)。 (七)至培训结束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满2年的, 不安排培训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培训计划。 (八)除短期(3个月以下)临时性培训和上级部门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类培训外,未申报或未列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能申请当年度的学历学位教育类培训和博士后科学研究

6、 (九)再次申请短期业务技能培训的,上次培训结束后返校在岗工作时间须满1年。 (十)再次申请3个月及以上期限的培训,上次参加过学历学位教育类培训的,须在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在岗工作满3年;上次参加过非学历学位培训的,须返校在岗工作满2年;之前参加过非短期培训,且累计培训次数达2次的,除须符合本款前述条件外,还须满足培训累计服务期限。 (十一)学历学位教育实行总量控制。教学科研单位正在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人数占该单位在职在岗教职工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10%,行政教辅部门原则上不能超过5%。超过比例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三章培训程序 第十条各类培训按个人申报、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审核、

7、学校审批、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 (一)每年10月份由人事处发布下年度培训计划申报通知。 (二)教职工个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培训申请。 (三)二级单位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人选,报送人事处。 (四)人事处汇总审核后制订全校下年度培训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议。 (五)校内公示。 (六)参训人员填写并向人事处提交《岭南师院教职工培训审批表》及培训相关资料,实施培训前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脱产参训人员办理离、返校登记手续,在职参训人员提交在岗工作证明材料。 (七)参训人员在培训期满15天内返回人事处和所在二级单位报到上岗。 第四章培训待遇 第十一条除脱产参加硕士及以下学历

8、学位培训者外,列入学校培训计划、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没有调出、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培训手续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学校发放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在职培训,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基本工作量(专任教师须为普通生教学工作量)的,参照其在岗工作时的工资福利待遇总额核定,按月发放;未足额完成工作量的,按比例折算核发。 (二)脱产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参照其在岗工作时的工资福利待遇总额核发。 (三)脱产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专任教师参照其在岗工作完成基本工作量时,除超工作量业绩津贴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工资福利待遇总额核定;其他参训人员参照其在岗工作时,除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指校发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以外

9、的其他部分工资福利待遇总额核发。 第十二条各类人才培养项目规定的培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培训,培训待遇按学校与参训人员签订的培训协议书执行。 第十三条培训期满(学历学位培训按学制计),经学校批准同意延长培训期限,在延长期脱产参加培训的,学校不再提供培训生活费补贴或资助费。 第十四条经学校同意派出攻读博士研究生并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取得博士学位的(以学位证书标明的取得时间为准),可以科研项目形式申请科研启动费,其中,人文社科类博士限申请5万元,自然科学类博士限申请10万元。 第五章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除参加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培训者外,列入学校培训计划(含经人事处同意的短期培训等临时性培训计划

10、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没有调出、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培训手续,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学校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学费、学习期间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不含途中补助)。交通费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处规定执行。除上级有规定外,脱产培训期间不发放伙食和交通补助。 (一)学历学位培训 攻读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学校可据实报销学费不超过40000元/人;同时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据实报销学费不超过50000元/人。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超过三年),每年可据实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合计不超过10000元。 参训人员凭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和学校财务规定的有效

11、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二)非学历学位培训 1. 从事博士后科学研究的,每年可据实报销交通费不超过5000元(限报两年),其他培训费用由参训人员自行解决。 2. 参加学术访问、合作科研和企事业或政机关实践研修等培训,培训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可据实报销培训费不超过6000元;培训期限超过半年的,可据实报销培训费不超过10000 元。 3. 参加课程进修的,可据实报销培训费不超过5000元(其中艺术类教师限8000元);参加短期业务技能培训的, 可据实报销培训费不超过3000元。 4. 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学费由学校承担,其他费用自理。 5. 申请职(执)业资格或技术等级

12、认证(定)的,可据实报销认证(定)及培训费不超过3000元。 (三)经人事部门同意申报,入选上级部门资助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专任教师,或属于校内各类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内培训的,按资助计划相关规定及协议执行。 第六章培训义务及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学校为教职工参加培训提供生活费补贴、培训费用和其他培训条件,教职工培训期满后,须按本规定履行返校在岗工作、为学校服务的义务。 (一)学历学位培训的服务期限(单位为年)明确如下: 培训服务期限= 4+N (式中N为脱产培训年限,1学年按1自然年计) (二)非学历学位培训的服务期限(单位为月)明确如下: 培训服务期限=3X参加培训时间 (培训时

13、间以月为单位,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 3.学校专项资助计划资助的培训服务期限,按专项资助计划规定执行。若无需学校提供专项资助经费的,按本款规定执行。 (三)服务期起始日的计算方法 1. 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者,以其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在岗工作之日算起;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者,按非学历学位培训计算服务期限,并以其在学校人事部门登记放弃申请学历学位且在校在岗工作之日算起。 2 .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者,以其培训结束后返校报到并上岗工作之日算起。 (四)非学历学位培训者在本校连续在岗工作时间满10年的,服务期限减半。 (五)服务期限未满而经批准再次参加培训的,服务期限累加计算。

14、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教职工培训期满未按时返校报到上岗,或服务期限未满申请调出、辞职、离职、解聘,或因主观原因故意不履行培训协议等的,视为违约。违约者须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向学校交纳培训补偿费。培训补偿费按下式计算:补偿费=[(M-P) -FM] XQ (式中M为应服务年限,P为已服务年限,Q为脱产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应发总额与报销的培训费用之总和)。 (二)向学校交纳培训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培训类别按尚未履行的服务年限计算: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违约金为每年40000元;进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学研究工作的,违约金为每年30000元;参加其他各类培训的,违约金为每年20000

15、元。专项资助培训的培训违约金按专项资助规定执行。 (三)享受了科研启动费的,须全额退回科研启动费。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培训归人事处管理。其中,出境培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管理;短期业务技能培训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报人事处备案;政干部培训归委组织部管理,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培训实行契约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契约管理指参训人员实施培训前须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书(人事档案从学校调出的培训除外)。动态管理指学校和参训人员所在二级单位采取平时跟踪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参训人员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培训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培训内容、类别和培训期限。确因特殊情况

16、需要变更内容、类别的,在实施培训后30天内提交书面申请及培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延长培训期限的,在原定培训期限结束前30天(学历学位培训的为90天)内提交书面申请及培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须提交培训相关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证明、结业证书、成绩证明、博士后出站证明、接收培训单位考核登记表、出入境记录证明、业绩成果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等,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报销培训费用。所交材料由人事处归档。 第二十二条攻读学历学位者,在就读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学位的,不能报销培训费,同时追回脱

17、产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应发总额的50%及已报销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培训期满逾期1个月未返校且未办理延期培训手续的,仅参照其在岗工作时的基本工资额核发生活费用,不再发放其他生活费补贴;逾嬲个月未返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人事档案管理 (一)在校在岗工作未满服务期限的,不能申请需调转人事档案及其人事(劳动)关系类的培训。 (二)培训需调转人事档案的,由参训人员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及调档申请,同时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待完成岗位工作、办结离校手续后,学校如数返还保证金。 (三)属于学历学位教育招生录取前调档政审的,申请培训者个人与学校双方的聘用关系及人事(劳动)

18、关系自其被正式录取时结束;未被录取退回档案的,申请培训者可撤回辞职报告,双方的聘用关系及人事(劳动)关系持续。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标准 (一)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应按期取得并及时向学校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材料。结束培训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汇报培训情况,开设一次专题讲座(指参加博士学历学位培训者)。 (二)参加课程进修的,应按期取得并向学校提交课程成绩证明和结业证书等材料。结束培训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汇报培训情况。 (三)参加学术访问、合作科研等,培训期限在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培训结束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汇

19、报培训情况,开设一次专题讲座,两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第一单位须为工作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发表的学术论文类别(按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及数量要求如下: 1.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参训人员至少在B类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学术论文。 2. 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参训人员至少在C类及以上刊物发表2篇学术论文。 3. 具有中级职称的参训人员至少在C类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学术论文。 (注:1篇B类论文可抵2篇C类论文) 第二十六条考核办法 由参训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或培训协议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若参训人员未能在考核期内达到考核标准的,追回培训费用与脱产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应发总额的50%。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涉货币均指币。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除特别说明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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